(上接D15版)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营业收入与存货变动不一致系公司业务转型期的阶段性现象,具有商业合理性;
(2)公司存货规模与备货政策、采购及生产周期、交付周期相匹配,与公司订单及业务规模相匹配,具备合理性;
(3)发出商品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根据销售订单的交货安排,将相关新水岛设备已交货至客户指定地点,但尚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在发出商品核算,具有合理性;
(4)公司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关键假设与参数及其选取依据恰当,已充分评估影响可变现净值的各方面因素;
(5)公司部分存货存在减值迹象,已经计提跌价准备,相关跌价准备计提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8、关于财务费用。年报显示,2025 年公司财务费用为1,704.82万元,同比增长153.72%。公司披露主要系上年投资建设的水厂转入运营,相关项目借款利息由资本化转为费用化,导致利息支出大幅增加。
请公司:(1)补充各水厂项目的建设进度、转运营时间节点、 前期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和资本化依据;(2)结合前述情况,量化说明财务费用增长的具体原因,包括各项目利息资本化终止时点及费用化金额情况等;(3)分析公司财务费用大幅增长对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拟采取和已采取的措施。
回复:
8-1补充各水厂项目的建设进度、转运营时间节点、前期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和资本化依据;
2025年财务费用1,704.82万元,较2024年同期增长1,032.89万元,同比增长153.72%。主要系上年投资建设的水厂转入运营,相关项目借款利息由资本化转为费用化,影响金额为981.82万元。导致利息支出大幅增加的主要水厂项目建设进度、转运营时间节点、前期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资本化开始时点:公司严格按照准则要求,在项目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发生、借款费用产生、项目实质性购建活动启动三项条件后,正式开始归集项目借款利息,开展利息资本化核算。
资本化停止时点:当水厂项目整体施工建设完成,设备调试到位,完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正式转入运营阶段后,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借款利息的资本化核算,后续产生的借款利息全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8-2结合前述情况,量化说明财务费用增长的具体原因,包括各项目利息资本化终止时点及费用化金额情况等。
1.财务费用总体变动情况
2025年财务费用1,704.82万元,2024年671.93万元,同比增加1,032.89万元,增幅153.72%。财务费用明细项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5年较2024年财务费用增加系在建水厂项目转运营,利息由资本化转为费用化,导致财务费用波动的水厂项目项目利息资本化终止时点及费用化金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8-3分析公司财务费用大幅增长对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拟采取和已采取的措施。
公司2025年财务费用大幅增长主要是无锡市锡山荷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简称“锡山荷泰”)、金科鑫荷(唐山)污水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简称“唐山鑫荷”)水厂项目转运营,相关借款利息由资本化转为费用化核算。
锡山荷泰的特许经营权(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已于2025年3月31日终止,后续4-12月由锡山荷泰代运营,相关成本费用由收购方承担,根据回购协议第五条5.2款约定,对方每月给予我方65万/月的补偿,该款项可足额覆盖对应贷款利息;此外该笔贷款已于2026年2月结清本息,后续不再产生财务费用。
唐山鑫荷2025年度收入5,347.67万元,成本3,229.17万元,净利润1,609.91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56.53万元,项目转运营后整体经营状况稳健,经营现金流充裕,财务费用增加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4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锡山荷泰、唐山鑫荷项目的建设及转运营情况;
(2)复核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政策,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三项资本化起始条件,确认公司资本化开始时点判断符合准则要求;
(3)检查资本化停止时点的判断依据,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4)获取各项目借款合同、利息计算表及资本化账务处理,重新计算并核对了资本化金额;
(5)获取各项目利息资本化终止后的利息费用化归集记录,逐月核对贷款本金、利率及计息期间;
(6)重新计算各项目2024年及2025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金额,确认了费用化变动额的准确性;
(7)获取锡山荷泰特许经营权回购协议,阅读代运营期间补偿条款的具体约定,检查回购款的收取情况;
(8)获取锡山荷泰贷款26年结清证明,确认该笔贷款已结清本息,后续不再产生财务费用;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按照问询函要求补充各水厂项目的建设进度、转运营时间节点、前期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及资本化依据,公司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时点及停止时点的判断依据充分,相关金额核算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
(2)2025年公司财务费用较上年增加1,032.89万元,增幅153.72%,主要系在建水厂类项目集中转运营、利息由资本化转为费用化所致,公司量化分析相关数据准确,与实际情况一致;
(3)财务费用增长未对公司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 关于其他应收款。年报显示,2025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646.82万元,其中“其他类”金额为 1.437.27万元;对客户一”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906.30万元,占比为55.03%。
请公司:(1)说明“其他类”其他应收款1,437.27万元的明细构成,逐笔列示款项情况,并说明每笔款项的交易对手方情况(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交易背景、关联关系等)、形成原因、发生时间、账龄及预计回收时间等,并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回款情况及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2)结合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及历史回收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9-1说明“其他类”其他应收款 1,437.27 万元的明细构成,逐笔列示款项情况,并说明每笔款项的交易对手方情况(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交易背景、关联关系等)、形成原因、发生时间、账龄及预计回收时间等,并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回款情况及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
1.“其他类”其他应收款 1,437.27 万元的明细构成及每笔款项的交易对手方情况(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交易背景、关联关系等)、形成原因、发生时间、账龄及预计回收时间
“其他”类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细分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公司报告期末披露为“其他”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代收代付款及押金,合计占“其他”类金额的89.25%,各类款项性质的具体交易对手方情况及形成原因等具体如下表:
“其他”类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2.长期未回款的情况及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
公司长期未回款的其他应收款,主要系客户9欠款及并购香港中荷时带入的存量债权所致。
为有效推进催收工作,公司已建立由财务部牵头、法务部及各业务项目负责人协同参与的专项回款小组。针对上述长期未回款项,专项小组已采取电话催告、发送催款函件等多种方式积极跟进催收,以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9-2结合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及历史回收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上表数据显示,2025年末,公司1年以内其他应收款占比达81.07%,整体账龄偏短期。相较于2024年末,1年以上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显著优化:其中3年以上账龄款项余额240.51万元,较上年末351.24万元下降31.38%,款项回款效率提升,对应预期信用损失率同步降低。
针对3年以上账龄的其他应收款,公司结合款项性质、账龄分布及实际回款情况,逐项核查款项可回收性,并对坏账计提的充分性开展专项测试。经核查,当前计提的坏账准备能够足额覆盖相关预期信用损失。
总体来看,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较期初明显改善,回款节奏持续向好,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9-3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其他应收款“其他类”款项明细表,逐笔核对账面余额与总账、明细账是否一致,检查款项分类是否准确;
(2)了解“其他”类其他应收款的交易背景及商业实质,获取并检查相关合同、银行回单、付款审批单等支持性文件,核实交易的业务背景与形成原因,评估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3)对“其他”类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交易对手方执行函证程序,对于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实施替代或差异调节程序,检查合同、发票、银行回单、期后回款等支持性依据;
(4)获取公司针对长期未回款所采取的催收记录,评估催收措施的有效性及款项的可回收性;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各交易对手的工商信息、股权结构、管理层信息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识别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6)获取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表,复核账龄划分的准确性,检查账龄较长的大额其他应收款未收回的原因;
(7)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坏账准备金额并管理层计提金额进行核对。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类”款项的明细构成已在回复中真实、完整地披露,所列示的交易对手方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交易背景、形成原因、发生时间、账龄等信息,与年审会计师在执行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2)针对长期未回款的款项,公司已采取必要的催收措施进行催收,期后回款情况与公司说明相符;
(3)公司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分析表编制准确,账龄结构及历史回收情况的披露与审计了解的情况一致;
(4)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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