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26-02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联重科”)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6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王贤平先生、刘小平先生、张成虎先生、黄国滨先生、吴宝海先生、黄珺女士对本次会议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于2026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26-021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公司办公楼二楼多功能会议厅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詹纯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情况
2、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情况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提案情况
(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提案名称
(二)本次会议全部提案均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上述提案的相关内容已于2026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内容详见《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关于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授权董事长签署所有相关融资文件的公告》《关于批准及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公告》《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告》等公告。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2025年年度股东会表决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情况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二)表决结果
1、逐项表决情况
议案第7项涉及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已对该议案的3项子议案逐项表决。
2、提案表决结果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A股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H股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授权董事长签署所有相关融资文件的议案》《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等十一项提案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批准及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股东代表担任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骁睿律师、岳鑫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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