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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6-026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被告之一。

  3. 涉案的金额:根据本行2024年10月12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显示为981,270,983.96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12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定为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中院”)(2024)内06民初70号之四民事裁定,指令鄂尔多斯中院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行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区支行(以下简称“内蒙古农商行东胜区支行”)诉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季铭铭、孙占新、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都信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鄂尔多斯中院受理。

  本行已于2024年10月15日、2025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该案的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2025-091)。

  二、有关本案进展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农商行东胜区支行因不服鄂尔多斯中院(2024)内06民初70号之四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23日,本行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6)内民终25号,具体裁定内容如下: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6民初70号之四民事裁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直接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行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6)内民终25号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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