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59 股票简称:贵研铂业 编号:临2026-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08号)文件,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63,470,99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3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0,999,997.62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344,782.2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6,655,215.36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6KMAA1B005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化学”)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贵研化学、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6年6月23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雅慧、别舒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2、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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