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3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193,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5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744,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49,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18,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9,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49,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501,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1%;反对553,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1%;弃权138,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66%;反对553,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80%;弃权138,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4%。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205,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1%;反对85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0%;弃权134,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79%;反对85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81%;弃权134,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0%。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513,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0%;反对637,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8,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66%;反对637,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36%;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8%。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总额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0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5%;反对1,00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弃权116,0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99%;反对1,00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59%;弃权116,0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4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08%;反对83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1%;弃权137,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4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08%;反对83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1%;弃权137,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237,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6%;反对80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148,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2,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32%;反对80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41%;弃权148,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10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3%;反对93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5%;弃权148,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95%;反对93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30%;弃权148,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24%;反对3,233,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96%;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24%;反对3,233,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96%;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04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8%;反对1,028,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6%;弃权116,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789%;反对1,028,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13%;弃权116,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8%。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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