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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为了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经营质量,公司子公司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鑫发铝业”)拟将名下位于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的三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以下简称为“标的资产”)以人民币5,125万元(含税)的价格出售给安徽鼎力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增加公司净利润约2,10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出售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3、本次资产出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无需征得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鼎力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KGGH9B97

  成立日期:2026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4,000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安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安徽隆伟模具有限公司持股35%,张家港市隆顺模具有限公司持股34%,江阴合立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6%,羊菊青持股5%

  实际控制人:陈晓龙

  安徽鼎力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安徽鼎力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时间较短,暂无财务数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鼎力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和交易作价

  1、标的资产

  (1)无形资产: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固定资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区附属配套资产

  地上房屋建筑物:生产厂房、仓库、门卫室、附属用房等,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天杨字第2008043号、房地权天杨字第2009003号、房地权天杨字第2010016号、房地权天杨字第2010006号和皖(2020)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1414号,总建筑面积:40,285.08平方米;

  厂区构筑物:厂区道路、围墙、管网、绿化、消防池、污水处理土建设施等全部土建配套工程;

  厂区附属固定资产:配电系统、供水供电设备、消防成套设备、通风系统等不可移动配套设施;

  2、评估情况

  本次资产处置由鑫发铝业委托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编号: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020604号,评估基准日:2026年5月31日。

  评估方法: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和成本逼近法,评估结论选用市场法。

  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5月31日,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评估值为4,801.65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零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本次评估结论不包含增值税价款),与资产账面价值2,237.55万元相比评估增值2,564.10万元,增值率为114.59%。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资产整体交易总价款为含税价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伍万元整(?51,250,000.00元)。

  其中:

  (1)不含税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8,015,115.77元;

  (2)增值税额为人民币3,234,884.23元。

  四、资产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安徽鼎力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一)处置标的资产明细

  1、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固定资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区附属配套资产

  地上房屋建筑物:生产厂房、仓库、门卫室、附属用房等,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天杨字第2008043号、房地权天杨字第2009003号、房地权天杨字第2010016号、房地权天杨字第2010006号和皖(2020)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1414号,总建筑面积:40,285.08平方米;

  厂区构筑物:厂区道路、围墙、管网、绿化、消防池、污水处理土建设施等全部土建配套工程;

  厂区附属固定资产:配电系统、供水供电设备、消防成套设备、通风系统等不可移动配套设施。

  3、交易捆绑约定

  本次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与地上全部厂房固定资产捆绑整体转让,不可拆分、不可单独解除单项资产交易,乙方自愿一并受让全部资产,不得以房屋老旧、土地规划限制、经营需求变更、资产现状不符合预期等任何理由要求退还部分资产、减免对应价款,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本协议或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二)交易作价、评估依据及总交易价款

  本次资产处置乙方同意甲方委托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编号: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020604号,评估基准日:2026年5月31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资产整体交易总价款为含税价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伍万元整(?51,250,000.00元)。

  其中:

  1、不含税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肆仟捌佰零壹万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柒角柒分(?48,015,115.77元);

  2、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叁佰贰拾叁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贰角叁分(?3,234,884.23元)。

  本协议约定总价款为含税价,不包含除增值税以外的本次资产过户、权属变更全过程产生的其他税费,其他税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由各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按不含税转让价款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付款方式及付款节点

  乙方全部款项必须通过自身对公账户转账至甲方对公指定账户,禁止现金交易、禁止第三方代付、禁止资金体外循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付款行为无效。

  1、定金支付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交易定金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伍万元整(?:10,250,000.00元),该笔定金在支付过户办结款时自动等额转为过户办结款。

  2、过户办结款

  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乙方名下全新不动产权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至交易总价款的5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贰万伍仟元整(?:25,625,000.00元)。

  3、尾款

  乙方在取得全新不动产权证书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交易价款,即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贰万伍仟元整(?:25,625,000.00元)。

  (四)资产过户、实物交割及风险转移

  1、过户办理时限:甲方收到50%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全部过户资料,通力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2、交割内容:甲方需在过户办结前,结清交割基准日之前全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电费、排污费、物业费等全部欠费;解除全部原有租赁协议,清退全部第三方占用人员及物资;拆除不属于转让范围的自有可移动生产设备。

  3、交割基准日:双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单》当日为正式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全部毁损灭失风险、安全生产责任、日常运维费用、新增税费全部转移由乙方承担;交割日前所有风险(不包括市场波动对标的资产价值带来的波动风险)、责任及欠费均由甲方承担。过渡期(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市场波动对标的资产价值带来的影响均由乙方承继。

  4、过户及交割全部资料交接完成后,双方签字确认交割单据,视为甲方完整履行交付义务。

  (五)交易税费承担

  1、甲方承担税费

  本次交易产生的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转让方印花税、资产评估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

  2、乙方承担税费

  本次交易产生的契税、受让方印花税、不动产登记费、测绘费、交易手续费、水电消防户名变更工本费及乙方自身办理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

  五、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及人员安置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核心业务和实施战略布局。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目的是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本次交易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交易对方拥有履约付款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增加公司净利润约2,10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资产处置协议》;

  3、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涉及部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

  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离任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海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海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张海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张海涛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在子公司的相关职务后续也将辞任。。张海涛先生原定任期为2023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4日。

  张海涛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所作出的辛勤付出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至本公告日,张海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其中尚未办理回购注销的股份28,095股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向中登办理注销手续,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份150,000股后续将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相关要求进行回购注销的审议及办理手续。张海涛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后续将持续遵守离任高管股份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马天逸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马天逸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熟悉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

  电话:0550-7867688

  传真:0550-7867688

  电子邮箱:xbzqb@xinbogf.com

  邮政编码:239399

  三、备查文件

  1、辞职报告;

  2、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附件1:董事会秘书简历

  马天逸先生,199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持证人),金融风险管理师(FRM)。2017年3月至2024年3月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办、高级经理,2024年3月至2026年6月任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马天逸先生于2024年6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并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截至本公告日,马天逸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数量为65,000份,其中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为26,413份,尚未办理中登注销的不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为6,087份,暂未进入解锁期的股票期权份额为32,500份。马天逸先生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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