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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A股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6-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A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同意公司将47,786,169股A股库存股的用途由“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予以注销(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及2026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A股库存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47,786,169元,由17,628,925,829元变更为17,581,139,660元1。

  1此数包含公司拟回购注销的81,712股A股限制性股票,该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6月27日至2026年8月10日。

  (二)申报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

  联系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邮编:200041

  (三)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6-03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26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405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投票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7,513,622,829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A股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8人,列席18人,全体董事列席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岚女士以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股东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基本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变更部分A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需回避表决的情况。

  3、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15,303,000股A股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牟坚、陈文倩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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