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26年6月25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凤岗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详见2026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5日收到贾秀英女士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贾秀英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贾秀英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贾秀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56,400股,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的相关规定。贾秀英女士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该等承诺系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具体承诺事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2026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贾秀英女士拟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贾秀英女士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贾秀英女士将继续履行前述承诺,直至该等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对其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披露。除此之外,贾秀英女士不存在其他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贾秀英女士将按照公司相关离职管理制度做好工作交接。
公司及董事会对贾秀英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周兵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周兵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辞职报告(贾秀英);
(四)《关于同意出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函》(周兵);
(五)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周兵先生简历
周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正高级会计师,四川省会计高端人才(企业类)。曾任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副院长、生产经营处副处长;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副部长、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部部长;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西藏天仁矿业有限公司董事。
周兵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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