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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部分股权完成过户 暨实施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新能         公告编号:2026-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企管中心”),以现金支付方式向锐电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100%股权,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瑞享”)8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城锐海、电投瑞享均成为公司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情况

  (一)交易审批与决策程序

  1、 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2、 2026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3、 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4、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次交易已履行完毕全部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进展情况

  1、 根据公司与锐电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足额支付协议项下全部股权转让款,海城锐海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已依法取得海城锐海的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将海城锐海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合并海城锐海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2、 根据公司与百瑞信托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依约支付交易对价的60%,百瑞信托已促使电投瑞享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改选事宜做出生效决议,并修改其《公司章程》,同时电投瑞享已向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及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全部资料。《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即电投瑞享80%股权)的交割已完成,公司已取得电投瑞享的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将电投瑞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合并电投瑞享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3、 经百瑞信托确认,自交割完成之时起,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所有权权益、权利及利益已完整转移至公司,其项下的全部风险与责任亦由公司承担。公司已作为电投瑞享的实际股东行使全部股东权利,并全面负责其日常经营管理。交易双方共同确认,标的股权已完成交割,交易条件未发生任何变更,交易结果确定且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相关变更流程办理周期较长,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结。该事项不影响标的股权所有权已实质转移至公司的法律及会计实质(对电投的瑞享的控制权),不改变公司作为电投瑞享实际股东的法律地位,不构成交易条件的变化,不影响交易已生效、已交割且不可撤销的法律状态,亦不构成对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其他违约情形,公司对标的股权的权属真实、完整且无瑕疵。

  截止本公告日,交易双方确认就电投瑞享80%股权的转让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将协同交易对方,积极推进后续股权过户事宜。

  三、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事项;

  2、电投瑞享交易对价中剩余40%价款,将于电投瑞享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股权的过户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控制,不改变交易已生效、已交割且不可撤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状态,后续程序性事项风险可控。公司将根据交易的实际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新能           公告编号:2026-047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楼22F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拂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897,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8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99人,代表股份863,869,8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99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1,101人,代表股份941,767,643股,占总股本的15.6979%。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0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767,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31%。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1,767,643股。同意股份数为922,454,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93%;反对股份数为17,795,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6%;弃权股份数为1,5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122,454,711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771%;反对股份数为17,795,932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29%;弃权股份数为1,5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明、刘亚楠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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