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公告编号:临2026-02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已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本次仲裁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77,984,820.50元。
● 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及金额: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和仲裁数量为23起(含本次仲裁),涉案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68,814,365.2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1%。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和仲裁数量为19起,涉案总金额约为人民币302,459,824.75元,占总金额比例为64.52%。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数量为23起(含本次仲裁),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人民币468,814,365.2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1%。现将本次仲裁案件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能源”)与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工业”)发生供气合同争议纠纷,林德工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合肥新能源向林德工业支付窑炉供氧的生产设备停机期间的补偿费、逾期付款利息及承担林德工业因本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仲裁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11年9月27日,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克斯中国”)与合肥新能源签署《供气合同》,约定由普莱克斯中国设计、建设、完全拥有并运行和维护工业气体生产设施,为合肥新能源供应氧气产品。
2015年8月31日,普莱克斯中国与合肥新能源签署《补充协议一》,双方约定,普莱克斯中国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即申请人林德(合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并自《补充协议一》签署之日起将《供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申请人。2021年3月,林德工业与合肥新能源签署《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一》约定:“如果买方不接收产品且在卖方的生产设施停机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的冷修期除外),买方同意按每月人民币200万(不含税)的标准,按实际非用气天数结算和支付补偿费。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产品供应终止,则卖方将按供气合同第9.4条约定赔偿买方的相关损失。”
《补充协议二》约定:“如果买方窑炉B不接收产品且导致卖方的深冷空分装置停机情况下(窑炉B的冷修期除外),买方同意按每月人民币180万 (不含税)的标准,按实际非用气天数结算和支付补偿费。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产品供应终止,则卖方将按供气合同第9.4条约定赔偿买方的相关损失。”
因合肥新能源于2024年7月10日通知林德工业停止窑炉A生产并要求林德工业停止供气,导致窑炉A供氧设备停机;于2024年10月15日通知林德工业停止窑炉B生产并要求林德工业停止供气,导致窑炉B供氧设备停机停产。林德工业认为,根据《供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在合肥新能源不接收产品并导致林德工业供氧设备停机时,合肥新能源应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生产设备停车补偿费。为此,林德工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窑炉A供氧设备相关:
(1)请求支付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的为窑炉A供氧的生产设备停机期间的补偿费人民币51,153,582.87元(含税)。
(2)上述窑炉A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自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5月31日为人民币1,308,745.96元,逾期付款利息应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补偿费之日。
(3)从窑炉A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中抵销: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2024年11月至2026年5月期间的窑炉A供氧设备相关水电费/线路维护费人民币925,206.59元。
2.窑炉B供氧设备相关:
(1)请求支付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为窑炉B供氧的生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人民币38,646,00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金额中用于抵扣补偿费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5,123,522.43元后的余额人民币23,522,477.57元(含税)。
(2)上述窑炉B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自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5月31日、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金额中用于抵扣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31,477.57元后的余额人民币225,286.70元,逾期付款利息应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补偿费之日。
(3)从窑炉B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中抵销: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2024年11月至2026年5月期间的窑炉B供氧设备相关水电费/线路维护费人民币849,520.81元,如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不足、则差额部分从窑炉B供氧设备停机期间补偿费中抵销。
3.诉讼费、仲裁费:
(1)承担申请人因本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用,暂计人民币636,000元。
(2)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数量为23起(含本次仲裁),涉案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68,814,365.2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1%,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占总金额的比例64.52%。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判决或执行,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公告编号:临2026-020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6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孟繁丽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及批准《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2026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授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授信人民币20,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贷款方式为信用。至本次交易为止,本年度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未超过经股东会批准之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限额。
同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谢军、何清波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授信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贷款方式为信用。
同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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