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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6-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检察监督阶段。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郴电国际”)全资子公司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环保”)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 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由情况

  2015年9月,格瑞环保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工程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了《郴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7日完成审计程序,省五工程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关于“承包人对账后对审计结果不认可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发包人仍按结算审计结果履行合同,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处理”的约定,提起诉讼。

  (二)一审情况

  根据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格瑞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五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904513.62元,违约金61356.17元(按年利率7.4%,自2021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此后另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合计965869.79元;二、格瑞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五工程公司支付资金占有利息59453.43元;三、驳回省五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见公司于2023年2月3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004号公告)。

  (三)二审情况

  省五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湘10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省五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情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027号公告)。

  (四)再审情况

  省五工程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3)湘民申621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省五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省五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2024-020号公告)。

  (五)检察监督情况

  省五工程公司与格瑞环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五工程公司申请检察监督,市检察院已决定受理。

  详情见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6-013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近日,格瑞环保收到市检察院送达的湘郴检民监〔2026〕2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市检察院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省五工程公司的监督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湘郴检民监〔2026〕2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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