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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智        公告编号:2026-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高新”或“转让方”)、李斌先生与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能源”或“受让方”)、王建英先生签署《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科翔高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其持有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18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2.90元/股,对应转让价款总额为546,650,000元(含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东泰能源将持有公司188,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科翔高新将持有公司56,710,042股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李斌先生持有公司100股,科翔高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4.44%。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泰能源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建英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科翔高新及东泰能源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受让方东泰能源的相关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以及不质押的承诺:本次受让取得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其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不委托他人行使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就该等股份协议分割收益权;上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开展该等股份的质押、收益权转让等权利受限操作。

  关于未来36个月内无资产注入计划承诺:东泰能源目前暂无在未来36个月内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注入关联资产的重组计划;如后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收购资金来源说明:东泰能源受让公司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50%,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东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保底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转让方科翔高新的承诺:自本次控制权变更过户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

  4、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5、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交易实施还需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解质押、质押及其他交割条件。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况

  2026年6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科翔高新、实际控制人李斌先生与东泰能源、王建英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科翔高新拟向东泰能源转让公司18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2.90元/股,对应转让价款总额为546,650,000元(含税)。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科翔高新持有公司245,210,0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21%,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后,科翔高新持有公司56,710,0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4%;东泰能源持有公司188,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科翔高新变更为东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斌先生变更为王建英先生。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受让方东泰能源承诺,自本次受让取得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其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不委托他人行使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就该等股份协议分割收益权;自上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开展该等股份的质押、收益权转让等权利受限操作。东泰能源目前暂无在未来36个月内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注入关联资产的重组计划;如后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东泰能源受让公司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50%,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东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保底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转让方科翔高新承诺,自本次控制权变更过户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

  截止2026年6月29日,东泰能源已累计向科翔高新支付1亿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意向金)。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1、科翔高新基本情况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科翔高新控股股东为科翔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斌先生,科翔高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股份受让方

  1、东泰能源基本情况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泰能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建英先生。东泰能源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3、东泰能源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表中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2023年、2024年财务数据经北京厚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财务数据经北京柏莱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注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

  4、经查询,东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于2026年6月26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李斌

  丁方:王建英

  (上述甲、乙一方单独称“一方”,甲、乙双方合称“双方”,甲、乙、丙、丁四方合称“各方”)

  鉴于:

  1.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造”“上市公司”或者“目标公司”)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股票代码为:002175。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276,780,727股。乙方持有上市公司245,210,04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2053%),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丙方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3.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4.丙方为中国居民,持有中国护照,无境外居留权。

  5.丁方为中国居民,持有中国护照,无境外居留权,系甲方的实际控制人。

  6.乙方有意将其所持有的东方智造14.76%的股份(即18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外转让,甲方有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有鉴于此,为了明确协议签署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协议签署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除非本协议另作定义或解释,本协议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2.如“双方”的表述在上下文允许且除非另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应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受让人和被允许承让人以及从其处取得权利的任何人士。

  3.“本协议”一词指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内某一条款或其他部分。除非与题述事项或上下文不符,否则本协议所表述的条款是指本协议中相应的条款。

  4.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所设,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5.本协议中,相关价格和比例的数字系各股份数额及价款数额计算所得出,由于四舍五入可能会产生一定差异,具体付款义务及股份数额以各条款所明示的数字确定。

  第二条 交易方案

  1.乙方拟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向甲方协议转让目标公司188,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6%)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包括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除本协议约定质押给甲方的上市公司股份外,乙方应确保持有的标的股份在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过户至甲方名下时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状态或权利负担且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3.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276,780,727股。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目标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各项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2.9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46,650,000元(含税价,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承担的全部税费,本协议均同)。

  2.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3.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1)甲方已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意向金人民币30,00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转换为定金人民币30,000,000元。

  (2)于2026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70,000,000元(下称“第一期转让价款”),经双方确认,定金及第一期转让款项仅可用于乙方解除其股票质押。

  (3)于受让方完成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股份当中的65,000,000股完成解除质押,同时质押给受让方指定主体名下。当上述股票完成质押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

  (4)甲方支付上述第(3)所述款项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将标的股份当中剩余的123,500,000股未完成解除质押的股票进行解除质押,同时质押给受让方指定主体名下。在完成前述全部股份质押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73,325,000元,同时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转为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

  (5)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9,330,000元。

  (6)自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9,330,000元。

  (7)当上市公司发布2026年业绩预告,且该业绩预告显示上市公司2026年业绩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第(1)或者第1款第(2)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4,665,000元。

  4.各方同意,股份转让的实施安排如下:

  (1)上述股票质押完成且甲方向乙方累计完成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73,325,000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转让方应无条件配合受让方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2)各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向中登公司递交本次交易的过户申请。甲方应促使其指定的主体作为质权人出具办理质押股份过户所需的所有材料。乙方应作为出质人出具办理质押股份过户所需的应由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材料。

  5.转让方承诺,双方应当于交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交接,同时转让方保证上市公司毫不延迟地完成所有相关交接事项(交接清单以转让方书面交接清单为准),交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要求的上市公司各项资质证照、印章以及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工具等。

  6.丁方承诺,丁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第3款(5)至(7)项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  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第一期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另行豁免或放弃)为前提:

  1.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审批及同意,以乙方出具的书面确认函为认定基准;

  2.除已经向甲方披露的股权质押融资等受限情形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受限、权利负担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限制本次交易或者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现的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或仲裁;

  3.自签署日起至甲方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目标公司未发生或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任何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本协议所拟议之交易的命令或要求。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未能满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工作,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  股份登记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1.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至甲方名下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即上市公司188,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76%,完成登记至甲方名下的当日为交割日。

  2.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提供、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证件、资料),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3.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须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乙方有义务促使上市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过渡期内,乙方承诺和保证:

  (1)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层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使用其各自资产和业务,保证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并遵守中国法律、目标公司章程以及目标公司其他内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其资产、业务、财务、运营及管理层等任何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或其关联方不得提出、动议或同意目标公司相关事项,并承诺督促目标公司不从事以下活动:

  ①  除为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外,目标公司为除子公司(为免疑义,子公司不包括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借贷;不得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以显著低于合理、公允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②  进行关联交易(必要且价格公允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关联交易,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置出和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事项除外)、新增投资以及调整核心业务的经营模式。

  ③  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事项之外,决策和实施正常经营之外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处置,前述“重大”的标准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及制度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准。

  ④  决策和实施目标公司和子公司注销、解散、分立、吸收合并。

  ⑤  制定或审议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方案、回购等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运作(本协议签署前,目标公司年度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除外,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除外)或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或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认购目标公司股份等稀释甲方可获得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的行为。

  ⑥  除适用的中国法律要求、为遵守可适用的中国法律、履行本协议约定或者为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以及上市公司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人员变动方案的原因之外,对任何雇员或董事的劳动或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任何修订(包括报酬、养老金享有权及其他福利),向任何该等人士或任何其抚养的人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无端付款或利益,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目标公司解雇任何雇员或者聘请或委派任何其他雇员,但日常经营必需的除外。

  ⑦  除履行本协议需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强制性规定要求或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提议或者通过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提议任何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调整的议案,以及通过任何可能导致限制或损害甲方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或影响甲方权益的决议,以及任何可能导致限制甲方行使权利或影响甲方权益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调整的议案(双方一致同意的修改或者变更除外)。

  ⑧  从事可能导致其经营活动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a)修改、解除已存在的重大协议;(b)同意对上市公司作为当事人缔约的现有的任何合同进行对其正常履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修改或终止(除非根据该合同期限自动过期);(c)和解或妥协处理任何重大的税务方面的责任、争议或纠纷事项;以及(d)导致甲方承担超出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损害甲方预期权益的其他行为,但非因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的情况除外,上述“重大”的标准为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

  (2)除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置出外,不得转让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通过增减资等方式变更目标公司股东股权比例;不得与任何第三方通过谈判、磋商等方式开展与此相关的合作或交易,导致甲方权利及预期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3)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及质押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外,标的股份截至向中登公司申请过户之日,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不得就标的股份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作出与本次交易冲突的任何承诺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外,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发生因乙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后的相关事项而导致的重大不利变化。

  5.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实施的现金分红,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权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交割后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转让方针对标的股份所收到的全部分红款金额。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第六条  抵扣权

  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中扣除等额款项用于直接抵扣乙方、丙方应向甲方、上市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资金占用清偿款、担保解除费用及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如有)。

  第七条 资产置出

  1.本协议签署方确认,于交割日之日起45日内本协议签署方应毫不延迟地推动上市公司就本协议附件一《资产置出清单》的资产置出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于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就资产置出相关事项批准后另行约定的时间,以本协议附件一之“1、股权”项下所列明的序号1、序号2、序号3对应的股权资产(以下简称“第一批置出资产”)的约定完成对第一批置出资产的受让和/或义务的履行以及以另行协商的时间按照附件一之“2、资产”项下的约定对序号1对应的资产及权益的购买以及义务责任的履行。为免疑义,前述完成是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股权已全部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且上市公司已全部收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就资产置出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及责任义务的履行完毕,下同。

  2.本协议签署方承诺,双方就本协议资产置出应毫不延迟地履行和/或取得各自所需的相关决议、批准、同意、核准,并为履行资产置出的相关交割手续,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提供、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证件、资料)以及支付相应对价。

  第八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从签署日起直至交割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下列各项:(1)中国和/或涉及的境外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3.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丁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4.甲方具备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转让价款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5.甲方保证是本次股份转让的合格受让方,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受限情形。

  6.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上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7.甲方将严格遵守股份转让及/或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乙方和/或上市公司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该等文件、资料、数据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乙方及上市公司为本次股份转让向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等。

  3.乙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后至交割日前,乙方已真实、完整、准确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披露交割日前应披露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1)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虚增业绩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大额负债、或有负债和对外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

  (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股权资产、其他重要资产。上市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且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或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其上市地位的违法违规事项。

  4.交割日前,乙方不存在侵占目标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的情形。

  5.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6.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下列各项:(1)中国和/或涉及的境外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4)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

  7.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时依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不涉及重大权属纠纷,除已经向甲方披露的股权质押融资等受限情形外,不存在被查封、处置或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影响过户的情形,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

  8.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上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9.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乙方、丙方均不得与第三方接触、商议、洽谈任何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或任何影响本次交易履行的事项,亦不得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或作出类似本次交易的安排或承诺等。

  10.乙方承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交割日后全面、无条件地依法配合甲方及上市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改聘工作。

  11.乙方、丙方不会通过受让股份、转让股份、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谋求取得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

  12.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前,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本协议外,乙方剩余股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监管规则下可以通过但不限于大宗交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予以减持。

  13.不竞争承诺

  乙方、丙方共同承诺,本协议签署后5年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丙方、乙方及丙方关联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或经营活动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目标公司。

  第十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东之间的约定事项

  1.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

  双方确认,交割日后于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内,双方应努力促成其推荐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能够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层面获得通过,双方提名的所有董事人选能够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层面获得通过。

  双方确认,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交割日后目标公司高管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甲方通过合法方式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交割日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中一名非独立董事由乙方提名,此外其他所有董事均由甲方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

  2.双方同意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员工安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3.乙方兜底责任

  乙方承诺,自丙方成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起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已经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渠道全面、完整地披露了应披露的资产、负债和业务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若上市公司存在违规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隐瞒重大负债(不包括合理范围内的财务记账差错),或存在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及因此产生的潜在诉讼风险,转让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现金赔偿因此给目标公司和受让方造成的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

  业绩目标: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2026年业绩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相关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或

  (2)净利润

  上市公司2026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

  2.业绩补偿

  (1)如上述业绩承诺达成任一项的(以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载结果为准),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2)如上述业绩承诺均未达成的,导致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及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或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回甲方全部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已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乘以年化6%的单利支付利息。丙方对于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和丙方主张权利。

  (3)各方明确同意,若因甲方或其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滥用股东权利干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其他归因于甲方或其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人员的原因导致前述业绩未达标的,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补偿义务或责任,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税费承担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已包含转让方因本次股份转让按照适用法律所应缴纳和承担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负责申报和承担。

  第十三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本协议签署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2.除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对外披露或向主管机关申报外,本协议签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其签署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本协议签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本次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完成,亦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者履行完毕,本协议签署方及相关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只能将保密文件及其内容用于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4.协议双方及相关方的保密义务至下列事项发生时终止:

  (1)本协议内容及其签署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外披露后已为公开信息时;

  (2)本协议内容及其签署已为非协议方透露成为公开信息时。

  第十四条 通知

  1.任何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的通知或者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经专人、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方式送至本条所载地址,直至书面通知变更地址为止。通知被送达的日期应以下列方法确定:

  (1)专人交付的通知,在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

  (2)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该等通知被投邮之日后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电子方式发出,应以发送电子设备显示发送成功之次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丙方、丁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签订之后,本协议签署方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可以修订本协议。

  3.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本协议解除:

  (1)经本协议签署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在甲乙双方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或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情形下,本次交易于2026年10月31日前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且本协议签署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一致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若深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审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政府部门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第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本协议签署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日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方应完全、充分地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所有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罚款、第三方赔偿、鉴定费、差旅费等。

  2.若乙方单方拒不履行标的股份转让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若甲方单方拒不履行标的股份受让义务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没收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若本次交易因非归责于甲方、乙方单方的客观事由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五条第3款第(3)项、第(4)项所述情形,即证券交易所、有权监管部门审核未通过或不予核准本次交易,或在约定期限内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第3款第(3)项、第(4)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全部转让价款(包括定金)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前述乙方退回的所有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质押于甲方指定主体名下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

  4.甲方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自身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则对迟延支付的当期应付未付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对于交割日之前延期支付转让价款的违约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

  迟延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交割日前,乙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没收甲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

  (2)交割日后,乙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回转标的股份或者按照乙方的指示进行相应处理,乙方扣除违约金后,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

  5.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完成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甲方已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期质押违约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迟延完成任一手续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额外要求乙方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1年期LPR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费用;

  如属于乙方过失导致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1年期LPR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支付利息费用;如属于乙方主观故意导致,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1年期LPR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费用并双倍返还人民币30,000,000元定金,即合计人民币60,000,000元。

  当乙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甲方因此单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丙方对于乙方应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和丙方主张权利。

  (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或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及过户手续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照已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乘以年化6%的单利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自身原因迟延完成任一手续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额外要求乙方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1年期LPR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费用;

  如属于乙方过失导致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1年期LPR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支付利息费用;如属于乙方主观故意导致,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1年期LPR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费用并双倍返还人民币30,000,000元定金,即合计人民币60,000,000元。

  6.如果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直至该违约行为得到解决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7.甲方已经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付款后,视为甲方已经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若乙方指定账户被司法行政机关冻结、查封致使乙方无法使用相关资金用于解决股票质押的,由乙方自行提供或筹集被冻结、查封的等额资金,并用于解除相应的质押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股份解除质押和办理向甲方质押股份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第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均由丙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期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应由丙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避免疑义,甲方应先就乙方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的目标公司股票进行处置并受偿,甲方不能足额受偿的差额部分由丙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同时双方进一步明确同意,在甲方向乙方主张履行债务以及行使质权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方财产(含质押股票)依法强制执行仍未清偿之前,甲方不得因本条约定向丙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不得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将视为同意免除丙方的担保或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协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协议双方均可在协议签署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在根据本条约定进行诉讼程序期间,除诉讼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除诉讼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其他条款

  1.如本协议部分条款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者或向其提供担保,或其他类似行为。

  3.上市公司注册地不迁出桂林市。

  4.本协议为本协议签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所达成的正式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将取代以前有关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讨论、会议记录、备忘录、意向协议、谅解等。

  5.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适用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6.本协议正本壹式拾份,由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丁方执贰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

  附件一:《资产置出清单》

  1.股权

  

  2.资产

  

  四、对公司的影响

  1、若本次股份转让顺利推进并最终实施完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东泰能源,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建英先生。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泰能源将协调自身优质资源,为上市公司在流动资金、企业管理、资产结构等方面进行赋能,推动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3、本次股份转让系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控制权变更不以终止本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科翔高新变更为东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斌先生变更为王建英先生。科翔高新及东泰能源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交割前还需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相关解质押、质押及其他交割安排。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截至本公告日,科翔高新持有公司245,210,0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21%,其中所持公司股份中有224,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4%)处于质押状态;53,210,042股仍处于冻结状态(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若上述受限股份未及时满足交割条件,则可能存在无法交割的风险。

  6、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收购人承诺函》;

  5、《转让方承诺》。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智        公告编号:2026-031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

  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东智,股票代码:002175)自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

  2、公司控股股东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高新”)及实际控制人李斌先生于2026年6月26日与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能源”)及王建英先生签署了《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科翔高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8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转让价格为2.90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546,650,000元(含税)。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科翔高新变更为东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斌先生变更为王建英先生。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交易实施还需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解质押、质押及其他交割条件。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停牌事项

  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科翔高新的通知,科翔高新正在筹划涉及其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转让事宜,前述股份转让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2026年6月22日,交易双方签署《意向协议》,就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交易对方已向科翔高新支付3,000万元意向金。根据《意向协议》,双方拟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开展进一步协商,并推进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最终交易方案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交易协议为准。

  鉴于上述事项尚在筹划中,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停复牌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后因相关各方仍在推进交易方案及协议签署等工作,公司股票自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23日、2026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和《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二、进展说明

  2026年6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科翔高新、实际控制人李斌先生与东泰能源、王建英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科翔高新拟向东泰能源转让公司18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2.90元/股,对应转让价款总额为546,650,000元(含税)。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科翔高新将持有公司56,710,042股股份,科翔高新一致行动人李斌先生持有上市公司100股,科翔高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东泰能源将持有公司188,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科翔高新变更为东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斌先生变更为王建英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三、复牌安排

  为保证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停复牌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东智,股票代码:002175)自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交割前还需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相关解质押、质押及其他交割安排。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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