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75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福莱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8),公司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嘉善支行”)申请的人民币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嘉善企金高保(2023)020号,简称“原合同”)。上述原合同担保期限于2026年8月8日到期。
因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兴业银行嘉善支行申请了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的履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嘉善支行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简称“本合同”),为烟台富利向兴业银行嘉善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合同项下未结清债务统一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由本合同全面覆盖并承接相关保证义务,原合同终止。
针对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15,000万元担保,持有烟台富利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综上,公司为烟台富利2026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2026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为15,000万元,截至2026年6月29日,公2026年度为烟台富利提供新增担保额度25,000万元(新签署合同金额),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3,941.99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
3、债务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8日止。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6、保证担保范围:
6.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6.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6.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8.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8.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8.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补充条款: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继续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嘉善企金高保(2023)020号,以下简称“原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原合同项下未结清债务统一纳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由本合同全面覆盖并承接相关保证义务。原编号为兴银嘉善企金高保(2023)02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
四、 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2.1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2.2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富利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同时,烟台富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六、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年度担保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6月29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119,0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5.72%。截至2026年6月29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0,060.31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4.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16%;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4,582.1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7.46%;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224.1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32%。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0.95%,且超过净资产2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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