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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79        证券简称:五矿新能         公告编号:2026-026

  转债代码:118022        转债简称:锂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0,560,894.43元及相关利息。

  ● 诉讼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子公司胜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381.27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南进喜负担。

  ●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子公司将获得一定经济损失赔偿,或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具体以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7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锂科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驰公司”)就与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存锂业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锂业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卓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该案件于202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前期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01民初52号〕,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该案件二审于2026年5月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湘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长远锂科公司返还预付款118,559,008.9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118,559,008.93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为标准计算;金辉锂业公司利息以118,559,008.93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为标准计算);

  (三)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金驰公司返还预付款2,969,710.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2,969,710.8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为标准计算;金辉锂业公司利息以2,969,710.8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为标准计算);

  (四)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长远锂科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00元(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五)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金驰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六)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长远锂科公司支付未执行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9,032,174.7元(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6,092.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381.27元,由南进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子公司将获得一定经济损失赔偿,或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具体以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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