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6-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9,366,925元(其中,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梦数据”)收到龚海艳(一审原告)所发函件,主张其持有公司164,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约0.29%)。2022年7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0192民初8218号等相关材料,龚海艳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2023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8218号,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龚海艳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审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龚海艳、达梦数据、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均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5年10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01民终3375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6年2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原告龚海艳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14227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龚海艳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第三人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协商,对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名下各自持有的达梦数据27,937.50股、27,937.50股、111,750股股票进行出售,若协商不成,龚海艳可申请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出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龚海艳投资款112,500元(刘牧心支付18,750元、刘嘉西支付18,750元、范晶支付75,000元),若所得款项金额超过投资款金额,超过部分的50%归龚海艳所有,剩余部分归第三人刘牧心、刘嘉西、范晶所有。2、第三人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各自持有的达梦数据27,937.50股、27,937.50股、111,750股股票所对应的自起诉之日起的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孳息的50%归原告龚海艳所有(2025年5月17日的转赠配股除外)。3、驳回原告龚海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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