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六)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6-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12.0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2026-023、2026-024)。

  2026年6月26日,广西鹏越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6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2026年6月30日,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项下90%的本金(即18,00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26信银蓉草流贷字第62808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1.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主债权的90%。

  1.2 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1.3 本条第1.2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2.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及甲方在本合同上签章的代表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有权签署上述合同或文件。甲方应确保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

  5.2 甲方承诺已向乙方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如有)的婚姻状况。

  5.3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且认可与主合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对授信款项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甲方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4 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和/或商业利益上的冲突,甲方提供本保证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5.5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6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或增信措施,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或增信措施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5.7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前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5.8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甲方转让、出租或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6.1款、第6.2款、第6.3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并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

  6.6 甲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7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8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9 不适用。

  6.10 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

  6.1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及所有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6.12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或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的,如乙方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信用证的保兑行、议付行对外进行了付款或履行了其他支付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担保义务,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或信用证存在单证不符等原因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3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主合同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4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8.2款约定向甲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即视为乙方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依法合规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资料及信息,而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6.15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或本合同约定允许使用的用途,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含提前到期约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7.2 甲方出现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8.1.2项至第8.1.10项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7.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或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息共享的除外。

  双方在业务磋商、签署、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含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信贷等信息,均可基于业务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并向其控股股东或子公司进行信息共享和披露,但双方均应督促相应的信息接收方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7.4 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监管机关提交,或本合同约定允许使用的用途。

  第八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8.1.1 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而乙方未受全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8.1.2 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8.1.3 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4 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或甲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或甲方通过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使乙方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或威胁,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5 甲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6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7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5款、第6.6款的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8 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

  (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

  8.1.9 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减免第三方债务,恶意延长第三方债务的履行期限,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8.1.10 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8.2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进行支付。

  8.3  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8.4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6.5款、第6.6款、第8.1款、第8.2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或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时,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冻结和/或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合同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3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不放弃权利

  10.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义务的连续性

  11.1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等主体、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 强制执行公证

  12.1 如乙方提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要求的,甲方同意乙方可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甲方承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甲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乙方有权直接单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债权本息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甲方同时放弃一切抗辩权。公证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等相关通知、文件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效力确认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2.2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有效期内,若利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调整,或贷款定价自律约定、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发生调整,导致主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含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等情形)低于利率政策或自律约定最新允许范围下限(以下称“最新允许范围下限”),则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包括新支用贷款在支用时点的利率和支用后贷款随LPR调整后的利率)均按不低于最新允许范围下限利率执行(以下称“执行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和执行利率的生效时间以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的通知为准。

  2、主合同债务人若不接受上述贷款利率调整,则有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提前终止主合同并结清贷款业务,有关提前终止主合同后的安排按照法律法规、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提前终止主合同前,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乙方的通知执行。主合同债务人若选择继续执行主合同或逾期未告知乙方提前终止主合同,则视为主合同债务人接受上述贷款利率调整,甲方亦接受按照上述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履行期间,主合同债务人可依据主合同约定向乙方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有关提前还款的安排应按照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甲方知悉并同意,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照上述第1款约定执行。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

  16.1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7.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通知与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8.2.1  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有效的送达地址。

  18.2.2 本条款中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对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或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8.2.3 双方在本条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除本条第18.2.2项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①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③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④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18.2.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 甲方对乙方业务咨询与投诉可通过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反馈。

  18.5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三、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川恒股份——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广西鹏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6-04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12.0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2026-023、2026-024、2026-039)。

  2026年6月30日,广西鹏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6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同日,公司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为本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币种不同的业务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如适用),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甲方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合同第4.1条项下的全部款项。

  第2条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26年6月30日至2029年6月30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发生展期的,以相关展期协议约定为准。若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3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3.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4条 保证范围

  4.1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的所有款项统称为“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4.2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5条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6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保证其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6.2 甲方自愿签署本合同,保证其已取得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等,保证其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甲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1)违反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2)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或其他文件 的约定;(3)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或要求;(4)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6.3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证明其合法身份以及有履行本合同担保责任能力的文件,及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资信情况说明、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4 甲方知悉、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责任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自愿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甲方保证其已经取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与其财产共有人以共同/共有财产及个人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本合同之附件《甲方之配偶/财产共有人声明书》。

  6.5 甲方确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5.1 主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主债权分次或分期到期的情形)。

  6.5.2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乙方的担保权利等。

  6.5.3 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乙方的担保权利有不利影响。

  6.5.4 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6.5.5 甲方有本合同第8.2条约定行为的。

  6.5.6 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6.5.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6.6 甲方保证其在做出本保证合同项下之保证时,未涉及任何足以影响其承担本 合同担保责任的诉讼、仲裁、执行或行政处罚。

  6.7 若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在乙方主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前,甲方不得通过行使追偿权等方式影响乙方债权的清偿。

  6.8 保证期间,甲方确认,一经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具体转让主债权时,不必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全部转让的,就乙方主合同项下后续新增主债权受让后的主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主债权部分转让的,就转让后乙方剩余及乙方主合同项下后续新增主债权和受让人受让的部分主债权分别承担担保责任)。

  6.9 甲方在此确认,乙方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债务人的债务的,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10 甲方在此确认,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利率调整,无须通知甲方或征得其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11 甲方在此确认,如主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不收取延期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无需经甲方同意单方决定延长支付利息的期限。但甲方应配合办理延长支付利息期限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应的展期协议、办理保险/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如需)等。

  6.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或可能进行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重整活动,或承包、租赁等任何形式的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等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活动,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或股权和重大投资发生改变的,或甲方发生任何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或可能发生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或发生重大影响或降低、丧失其偿债能力或担保能力情况的,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且应于前述任一情况发生后3日内通知乙方;若甲方(如为自然人)本人及其配偶发生姓名、住所、国籍变更、联系地址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发生重大疾病、受到刑事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或者因财务状况恶化等任何原因而导致重大影响或降低、丧失其偿债能力或担保能力的,应于前述任一情况发生后3日内通知乙方;若甲方(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7日内通知乙方。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再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或影响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责任。

  6.14 主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符合借款用途的主债务人借新还旧,新发生的借款甲方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15 主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6.16 甲方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下属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监管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17 甲方知悉、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且甲方已经完全知晓主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贷/融资等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所涉及的交易背景,甲方认可其真实合法性。甲方承诺若因主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况而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时,不以主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的财务数据(或其他资料)问题、借贷/融资等资金的用途问题以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问题等任何理由进行抗辩。

  6.18 一旦乙方(或其指定人)或主合同(借款凭证)等约定的付款主体善意或按相关合同等的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或付款或承兑或确认等义务,则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甲方不因主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拒付或发生付款等争议、或司法机构等有权主体发出任何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任何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程序而提出免责或抗辩,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19 甲方在此确认,若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涉及国际贸易融资等,其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可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6.20 如客户有投诉或建议,可向经办行反馈,或拨打民生银行服务热线95568,通过民生银行官网在线客服、微信客服、线下任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也可向民生银行服务监督邮箱95568server@cmbc.com.cn发送电子邮件,民生银行将及时受理并作出答复。

  6.21 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另行同意将本协议项下主债权连同相关数据及信息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甲方理解并同意,前述对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行为均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因此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已经采取的或未来可能采取的信息处理行为无需获得甲方的同意。

  6.22 如本合同适用线上交易,则:

  6.22.1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具体操作人员岗位和权限,妥善保管密码,发生UKey和登录密码的遗失、泄露、被盗等情况的,须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向乙方提出证书注销或恢复申请,领取新的UKey。因密码失控和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与乙方无关。

  6.22.2 甲方凭借自身持有的UKey和密码,通过乙方线上平台发起和处理的任何交易行为所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对所有使用甲方用户名、密码和UKey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承担权利义务的有效证据。甲方承诺不以其执行操作人员不具有发起和处理相关交易行为的权限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6.22.3 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有关乙方线上平台的操作规则/手册和操作流程,正确操作和规范使用该系统,由于误操作等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恶意操作给乙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6.22.4 甲方在使用乙方线上平台的过程中不得发送与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或违法违规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和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22.5 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乙方线上平台相关的任何系统技术信息、系统操作信息、制度文件及其他电子或纸质文件资料;除非获得合法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泄露通过乙方线上平台了解的任何相关信息。

  6.22.6 甲方须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业务资料影印件的真实性,如该影印件与原件不符,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和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23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7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7.2 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可直接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清偿/支付到期未还的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汇率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扣收后通知甲方;扣收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清偿并承担扩大损失。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乙方系统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7.3 甲方违反或出现本合同第6条约定任一情形且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增加或者更换担保,或者按照乙方要求承担本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

  7.4 甲方在此授权乙方,若甲方发生违约或发生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况的,或发生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则乙方有权如下采取一项或数项措施:

  7.4.1 乙方即可对甲方开立在乙方及民生银行系统内所有营业机构的任何账户实施监管,是否签订监管合同由乙方决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使用被监管账户内款项,直至甲方采取措施纠正其前述相关行为或承担违约责任之后解除监管。如甲方不能在前述情况发生后15日内或乙方要求的期限内解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因乙方监管有关账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4.2 将甲方开立在乙方及民生银行系统内所有营业机构的任何账户设为保证金账户,账户内款项为保证金,自乙方通知甲方后,该保证金账户内收入的任何款项均视为保证金。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支配保证金账户内款额,乙方有权直接扣划该等保证金账户内款项用于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无论是乙方扣划或甲方经乙方同意使用均必须为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不得用于与保证金无关的用途。如乙方要求,双方应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乙方在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

  7.5 如本合同适用线上交易,则:

  7.5.1 为不断改进乙方线上平台的功能和操作,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操作的便利性,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该平台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7.5.2 乙方线上平台因以下情形导致未能正确执行甲方电子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5.2.1 甲方未能正确操作系统;

  7.5.2.2 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或无法识别;

  7.5.2.3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形。

  7.5.3 乙方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7.5.3.1 甲方使用乙方线上平台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7.5.3.2 对于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

  7.5.3.3 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3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乙方错误而已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6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 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8.3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仲裁方式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第9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10条 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办理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的,则:

  10.1 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法律后果等完全明确了解且无任何异议。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双方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合同之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相关公证费用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

  10.2 双方对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无异议。保证人如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凭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合同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如需甲方配合完成公证处相关核实程序,甲方应积极配合,如甲方怠于配合,即视为甲方默认乙方单方向公证处提出的债权数额,甲方对公证处根据乙方单方向公证处提出的债权主张而出具的执行证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认可。

  10.3 甲方在此确认:强制执行债务的范围至少包括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甲方全部债务。

  第11条 通知和送达

  11.1 基于订立、履行本合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所需,由通知方发给被通知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1)基于订立、履行本合同、催收、债权转让等需发出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2)就合同发生纠纷或争议进入仲裁、保全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等任何文件或通知,应选择以挂号邮寄、专递、公证送达、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图文传真、电子信箱、微信、短信、电话并录音等方式)或者其他通讯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或各方通知变更的地址。

  11.2 如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付清邮资)方式的,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到达和收到之日,如收件人拒绝签收,则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发送完成/成功或电话接通告知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公证送达方式,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采取多种送达方式的,则以最早到达的送达日期为准。法律法规对司法送达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 如果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变动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被通知方。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违反前述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1.4 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各方约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被通知方、仲裁机构、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被通知方、仲裁机构、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专递、公证送达等)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或被送达文件留在送达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12条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2.1 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2.2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如合同要素表中未约定解决方式,则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选择仲裁的,应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13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 若本合同为线下操作,本合同甲方由自然人签名、或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非自然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授信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13.2 若本合同为线上操作,则经甲、乙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点击确认、乙方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表示甲方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各类电子数据,经甲方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

  13.3 本合同生效后,除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由合同要素表、合同正文及附件共同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要素表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14.3 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纸质文本等形式。

  14.4 甲方知悉且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对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字体加粗方式向甲方进行了合理提示,并已就该等条款及合同其他条款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甲方对该等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14.5 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和其他合法之目的,以及为持续了解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的信用和经营变化:

  14.5.1 甲方已知晓、理解并完全同意,为订立、履行本合同或乙方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乙方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甲方信息(如甲方为自然人,包括如下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职业、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工作及家庭地址和如下敏感个人信息: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类信息、收入情况;如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等);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的,甲方应负责通知并确保该个人信息主体向乙方提供其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同意文件,如该个人撤回同意或未有效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乙方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且不必承担任何赔偿或违约责任。

  14.5.2甲方知悉并同意,基于订立、履行本合同或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国家有权机关提供和报送等)的需要,甲方同意不时向乙方提供自身信息和/或其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员、和/或其他必要相关的个人或实体的信息,并授权乙方采取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其认为合法且适当的方式处理前述信息。前述信息中如涉及个人信息,甲方应负责告知该个人信息主体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该个人的单独同意。如因甲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未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和其他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如该个人撤回同意或未有效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乙方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且不必承担任何赔偿或违约责任。

  14.5.3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乙方因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转让债权或其他目的,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可将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自身及股东、董事或管理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个人或实体的信息)、授信业务项下的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信息、业务活动、交易记录、其他相关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指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包括未按照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履行义务的违约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仲裁机构裁决其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提供和报送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国家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不动产、动产、公积金、教育、医疗、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银行业协会,供有关主体基于合法目的查询和使用;及通过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国家有权机关、各有关银行业协会查询和使用甲方的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包括自身及股东、董事或管理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个人或实体的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甲方承诺自愿接受乙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减借款金额或停止放款、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甲方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14.6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无论是各方签署、确认还是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纸制或电子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纸制或电子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纸制或电子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据,甲方同意不因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甲方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的哈希摘要存储于乙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甲方同意,在处理纠纷时,乙方可自主决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甲方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甲方授权乙方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甲方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甲方企业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

  三、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川恒股份——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2、《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广西鹏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