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6-025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58,235,146.8元(不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近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罗区法院)送达的(2026)闽0802执3976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日,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国投)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以下简称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龙岩国投向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预付煤款6,000万元,若在最长提货周期内未完成提货,视为弃货;因终止合同或弃货的,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在收到龙岩国投书面退款申请书5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回剩余预付款。后因上述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龙岩国投将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起诉至新罗区法院。龙岩国投诉讼请求为:1.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立即退还龙岩国投预付货款58,235,146.8元,以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5年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滞纳金;2.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立即向龙岩国投支付律师代理费29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负担。
2026年1月26日,新罗区法院作出(2025)闽08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1.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岩国投货款58,235,146.8元,并支付以58,235,146.8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2.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国投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90,000元;3.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国投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7,600元;4.大有能源对上述债务在豫西煤炭储配中心所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后的不足部分向龙岩国投承担支付责任;5.案件受理费339,201元、鉴定费59,500元由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大有能源负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岩中院)提起上诉,龙岩中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
2026年6月9日,龙岩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01元由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负担。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26)闽0802执3976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5)闽08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
3.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本院申报财产。
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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