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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增幅整体变动不大;
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38,831.94万元,较2024年度增长0.66%,增幅较小;202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7,467.78万元,较2024年末增长61.53%,从应收账款增速这一单项指标看,其增速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速,但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来看增长比例为7.38%,整体增幅变动不大。
其中2025年度应收账款增速较大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以前年度承接的部分研发项目陆续达到合同约定的里程碑付款节点或最终交付验收条件,原计入合同资产的金额相应转为应收账款。2025年末合同资产余额为13,870.46万元,较2024年末减少4,499.70万元,降幅达24.49%。该部分合同资产的结转直接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但并未对应产生本期新增营业收入,因此形成应收账款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不同步的情形。
(2)本期销售回款金额低于上期,销现比维持近年平均水平;
公司沿袭了一贯的销售盈利模式,2021-2025年销现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分别为:0.94、0.89、0.94、1.01、0.87。
由于2024年公司采取划小核算单元与责任中心、强化绩效考核管理、落实清欠责任、建立回款激励机制,对前期欠款进行集中回收,销现比为近5年中最高;2025年销现比虽低于2024年,但与近5年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另外,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及客户资金安排影响,2025年度客户实际付款进度有所延迟,尽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履约进度正常确认收入并结转合同资产,但回款周期的延长使得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累积增加。
公司2025年度回款放缓的主要原因为: ①下游客户资金链承压,付款周期系统性延长。随着国家药品集采持续扩围,中标价格大幅下降直接压缩下游制药企业利润空间。受此影响,客户普遍采取“控支出、保生存”策略,将研发支出列为优先压缩项,原定付款计划频繁后置。公司作为研发外包服务商,虽然项目执行持续推进,但客户付款审批流程及周期显著拉长,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变化,直接导致2025年度回款放缓。
②行业监管趋严,项目周期被动拉长。由于CDE密集发布多项技术指导原则与审评规范,对临床试验设计、数据质量、注册申报资料完整性提出更高要求。公司为配合监管升级,需投入更多资源进行方案优化、数据补充及合规整改,客观上延缓了注册申报进度,形成“项目周期拉长—节点收款延后”的连锁效应。
(3)同行业公司回款趋势统计
单位:万元
上表同行业数据显示,除美迪西回款趋势较好,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与营业收入呈反方向变动外,博济医药、百诚医药、阳光诺和2025年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增长率均超营业收入增长率,且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增长率均超20%,呈现出回款放缓趋势,百花医药回款放缓趋势与可比公司基本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况。
公司近三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性净现流及年末持有货币资金维持了合理的水平及规模,各年度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有小幅波动,未来随着政策环境及行业回暖,公司回款预期将有所改善。
综上所述,公司收入确认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公司既定收入确认政策,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审慎、合规。公司2025年度销现比与近5年平均水平基本一致,2025年应收账款增加并非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导致,本年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较2024年整体增幅变动不大,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基本匹配,具有合理性。
2、长账龄应收账款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1)长账龄应收账款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按账龄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5年度长账龄应收账款占比32.30%,较上年增加7.84%,主要原因为:
① 2022年及以前签订合同的项目延续,使得长账龄款项占比较高:公司2025年末3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金额为5,642.82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32.30%,较2024年末的24.46%上升7.84个百分点。该部分长账龄应收账款主要来源于2022年及以前年度签订的CRO研发服务合同。
② 由于医药研发项目具有周期长、环节多,受政策、市场变化影响存在较高不确定性的特点,部分项目在履约过程中因客户研发进度调整、临床试验方案变更、CDE核查标准提高、审评周期延长致使客户立项申报节奏被动延缓,订单转化周期拉长等客观因素,导致研发进度放缓或阶段性成果交付延迟,进而影响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达成及后续回款进度。
③ 受宏观经济环境及医药行业政策调整影响,下游客户融资环境趋紧、资金安排承压,部分客户因自身资金紧张、经营计划调整及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延长等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及时支付款项,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进度有所延迟,长账龄应收账款占比相应提升。
④ 由于行业及市场环境等变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履约产生异议、客户拖延支付,债权回收取决于商务谈判,因此形成部分项目账龄延长。
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时,其账龄自初始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使得部分2022年及以前年度计入合同资产的项目,在2023-2025年度陆续达到收款条件并转为应收账款后,其账龄延续原合同资产账龄,导致应收账款中3年以上账龄金额较大。
(2)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是以小分子化药研发为主的CRO企业,与上述同类企业相比,无创新药药学研发,故与列举的同业企业存在一定的业务结构差异。
如上表所示,202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3-4年占比,与美迪西较为接近;4-5年占比,与博济医药和阳光诺和较为接近;5年以上占比,与博济医药较为接近;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博济医药2025年末5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15.58%,与公司13.36%水平相近,均存在较高长账龄比例,主要系:①政策调整、行业监管趋严的影响:根据博济医药2023年8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显示,“博济医药受2015年7月22日出台的《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即“722临床自查政策“影响,部分历史存量项目暂停,截至2023年6月30日,5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18.16%、合同资产占比30.72%,相关款项尚未回收,该等项目前期已有部分投入,后续仍存在重启可能,客户未明确终止,故公司未予核销”。该情况与公司以前年度签订的部分存量项目,受医药行业政策变动影响导致长账龄占比高的情况基本一致。 ②市场竞争加剧、资金周转困难,对客户履约能力的影响:博济医药部分客户因自身资金周转、战略安排等原因未及时支付款项,导致博济医药应收账款长账龄占比较高,与公司长周期合同部分客户因自身资金紧张、经营计划调整等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及时支付款项的情况基本一致。
百诚医药2025年末应收账款账龄3-4年占比3.56%,应收账款账龄4-5年占比0.42%,应收账款账龄5年以上占比0.06%,低于公司相应年份应收账款账龄占比,根据百诚医药2021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问询函回复显示,其“2018年末至2020年末,公司账龄超过1年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2.19%、4.88%和14.04%,占比总体较小”,说明百诚医药未受历史存量项目影响,与公司长周期合同部分客户因自身资金紧张、经营计划调整等情况存在差异。
阳光诺和2025年末应收账款账龄3-4年占比5.16%,应收账款账龄4-5年占比4.17%,应收账款账龄5年以上占比2.31%,根据阳光诺和2021年6月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年末至2020年末,公司账龄2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584.82万元、7,756.09万元和5,332.33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1.01%、95.73%和95.55%,占比较高”,说明阳光诺和未受历史存量项目影响,与公司长周期合同部分客户因自身资金紧张、经营计划调整等情况存在差异。
美迪西2025年末应收账款账龄3-4年占比8.50%,应收账款账龄4-5年占比2.06%,应收账款账龄5年以上占比1.16%,根据美迪西2019年4月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各报告期末,公司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分别占总额的78.80%、72.43%和79.32%,占比较高”,说明美迪西未受历史存量项目影响,与公司长周期合同部分客户因自身资金紧张、经营计划调整等情况存在差异。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百诚医药一般信用期为2-4个月,未纳入信用评价客户统一给予30天信用期;阳光诺和约定的信用期在5-30个工作日;美迪西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30-120天的信用期间;公司针对不同客户合同设定的信用期在10-20个工作日,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始终坚持审慎的信用政策,未因市场竞争压力而放松信用政策或延长信用期限。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增加主要系历史项目延续及合同资产结转所致,并非因放宽信用条件、提前确认收入或刺激销售导致。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持续加强催收力度,并对长账龄应收账款进行专项清理,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回款方案。
综上所述,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比例较高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和行业特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异常,公司不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三)区分单项计提和组合计提说明公司本期坏账计提金额和比例大幅上升的具体原因,结合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差异及公司历史回款情况,说明公司坏账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坏账计提比例的充分性;
1.本期坏账计提金额和比例大幅上升的具体原因
单位:万元
(1) 应收账款
①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如上表所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从46.69%上升至80.11%,主要原因为单项计提的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所致,同一项目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一致,对单项计提的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后仍按照单项预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损失。
= 2 \* GB3 ②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如上表所示: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从21.99%微降至20.19%,组合计提比例基本保持稳定,坏账准备金额增加主要系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余额增长所致。
总体来看2025年末应收账款合计账面余额17,467.78万元,坏账准备4,994.64万元,计提比例28.59%,较2024年末的25.13%上升3.46个百分点。计提比例上升主要受单项计提比例提高影响。
(2)合同资产
= 1 \* GB3 ①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
如上表所示: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从87.93%上升至100.00%,主要原因系部分已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在2025年度达到收款条件并转为应收账款,相应减值准备随资产转移而转出(坏账政策保持同一标准的单项认定);剩余单项计提的合同资产因项目原因或客户违约风险高,预计无法收回,故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 2 \* GB3 ②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
如上表所示: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从26.75%微降至22.96%,组合计提比例基本保持稳定,减值准备金额减少主要系合同资产余额下降所致。
总体来看2025年末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余额13,870.46万元,减值准备5,414.64万元,计提比例39.04%,较2024年末的39.41%微降0.37个百分点,基本持平。
(3)应收及合同资产总计
如上表所示: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占比与上期相比基本稳定;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受预计可收回金额影响。
2025年末,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占比与上期相比基本稳定;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受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账龄分布的影响,本期组合计提比例下降3.52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本期坏账计提金额和比例上升主要系单项计提部分因长账龄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增加而提高计提比例所致,但应收及合同资产整体计提比例较上期基本持平,各期坏账计提政策一致,扣除年限增加因素外,预计可收回金额的其他影响因素基本一致,同一项目并无因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导致减值准备金额的增减变化,公司减值准备计提审慎、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结合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差异及公司历史回款情况,说明公司坏账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坏账计提比例的充分性;
(1)公司坏账政策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认定标准: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差异主要因信用风险不同形成,具体计提方法说明如下:
①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按组合计提的减值损失计提比例一致,按账龄段进行划分;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表
②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单项计提:对因回款困难、诉讼风险等引起的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公司按单项个别预计信用损失率计提减值损失。
(2)同行业公司坏账政策
①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比
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③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在组合计提的具体计提比例方面,百花医药1年以内和1至2年的计提比例分别为5%和10%,与博济医药、百诚医药完全一致,处于行业中等水平;5年以上计提比例为100%,与博济医药、阳光诺和、美迪西保持一致。中期账龄方面,百花医药2至3年计提比例为20%,低于博济医药、百诚医药、阳光诺和的30%,3至4年计提比例为30%,低于博济医药、百诚医药、阳光诺和的50%。百花医药在中期账龄区间的计提比例相对部分可比公司略低,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结构、历史回款情况及业务特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差异化设置属于正常情形。阳光诺和1年以内计提比例8.31%、1至2年15.62%高于百花医药,但百诚医药在4-5年、5年以上与百花医药比例一致。从行业整体看,组合计提的计提比例呈现宽幅离散、差距较大的特点,各公司均存在基于自身情况进行个性化调整。公司的短期和长期账龄的计提比例设置,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不存在明显差异。
2016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将南京华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即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坏账计提或者在既定比例的基础上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率的测算。截至2025年末,各年度坏账计提比例或预期信用损失率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通过变更坏账比例而调节报表利润的情形。
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综合计提情况来看,百花医药单项计提、组合计提及综合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均不存在重大差异,处于合理区间。
从合同资产坏账准备的综合计提情况来看,百花医药单项计提、组合计提及综合计提比例,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体现出对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回收风险的审慎评估。
综上所述,百花医药的坏账计提政策在账龄区间设置、计提比例结构及综合计提水平方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虽在个别账龄区间的具体比例上存在因公司自身情况导致的合理差异,但整体不存在重大差异,计提政策具有合理性。综合计提比例处于行业中等水平,合同资产计提更为谨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整体充分,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具有合理性。
(3)结合公司历史回款情况说明公司坏账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坏账计提比例的充分性
单位:万元
根据上表显示,公司在收入规模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上升,账龄结构随之拉长,长账龄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风险相应增加,因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计提比例从76.98%提高至90.88%具有充分的经济实质和商业合理性,该部分减值准备主要针对账龄较长、回收存在不确定性的特定款项,按预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组合计提部分主要覆盖回款状况相对正常的客户群体,公司整体销现比87%,子公司江苏礼华、集团本部等主体的销现比均保持在100%以上,信用风险特征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组合计提比例从24.88%微降至21.36%属于具有合理性。单项计提比例因账龄增加而提升近14个百分点,但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总体坏账计提比例仅由34.12%微降至33.22%,基本保持平稳,公司一方面在单项计提覆盖高风险应收款项另一方面对整体信用风险进行管理,通过优化单项与组合计提的结构比充分计提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计提政策与2025年度回款放缓、账龄增长的经营变化相匹配,整体坏账计提充分、审慎,不存在计提不足或过度计提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采用单项计提与组合计提相结合的坏账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单项计提针对账龄较长、回收风险较高的特定应收款项逐笔评估、据实计提,组合计提针对风险特征相似的资产按信用风险组合评估,两期总体计提比例基本保持平稳,与收入回款的变化趋势一致,因此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具有合理性,计提比例具有充分性。
(四)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是否一致,报告期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转入应收账款后重新评估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及其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单位:万元
公司2025年末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如上表所示,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中由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入的金额为2,146.34万元。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坏账计提政策一致,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组合按账龄分析固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按个别认定法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单项计提相对于组合计提的信用风险不同,故计提比例不同。
因公司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均按照项目及客户双重辅助核算,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坏账计提政策一致,因此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后重新评估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与原预期信用损失金额一致,对当期损益无影响。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复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划分依据,并与企业会计政策的相关划分标准进行对比;
2.检查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坏账计提方法与组合分类的各期一致性。
3.复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坏账计提金额。
4.获取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明细表及账龄分析表,核查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5.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信用政策、客户结构变化及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6.获取公司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社保参保人数、存续状态等资料,核查客户经营情况及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抽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收入确认资料、发票及回款凭证,核实交易真实性及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8.对比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增速与营业收入增速的匹配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横向比较;
9.核查公司本期坏账计提金额和比例大幅上升的具体原因,分析单项计提和组合计提的变动合理性;
10.检查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复核转入后重新评估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及其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11.获取公司期后回款明细,核查期后回款比例及逾期款项的回收情况;
12.评价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划分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正常,除康缘华威医药有限公司、江苏华阳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安诺新药业有限公司和南京安博新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7月之前)为公司关联方,其他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真实,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注: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黄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康缘华威医药有限公司33.33%的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江苏华阳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安诺新药业有限公司和南京安博新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7月之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孝清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股东张孝清先生于2022年7月6日减持公司股份,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6.51%下降至4.99%,持续至今其持股比例一直在5%以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的规定,张孝清先生在2023年7月5日之后不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江苏华阳制药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不再与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
2.公司应收账款增速高于营业收入增速主要系部分客户回款周期延长所致,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3.公司本期坏账计提金额和比例上升主要系应收账款规模增长及个别客户信用风险增加导致单项计提增加,公司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计提比例充分;
4.公司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一致,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入后重新评估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合理。
二、关于研发投入。根据年报,公司本期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1,200万元,资本化比例32.98%,上期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1,699.45万元,资本化比例为36.51%,本期和上期公司均无内部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公司重要资本化研发项目开始资本化的具体依据存在差异,如部分为注册申报受理、部分为交接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内部开发支出由2,748.24万元上升至3,441.41万元,净增加额与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存在506.83万元差额,未具体披露减少原因。研发费用:2,438.09万元,同比下降17.49%。请公司补充披露:(1)列示公司近年资本化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研发周期、应用领域、属于自主研发还是合作开发、预计投入金额、累计投入及资本化比例、目前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形成无形资产情况等;(2)相关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及依据,资本化条件的判断和选取标准,各研发项目资本化依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说明公司相关研发项目资本化以及内部研发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费用化而资本化的情况,相关开发支出前期累计减值情况及本期减值测试的充分性;(4)本期开发支出增减变动的具体情况,净增加额与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之间差额的具体去向、对应项目、金额及会计处理依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列示公司近年资本化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研发周期、应用领域、属于自主研发还是合作开发、预计投入金额、累计投入及资本化比例、 目前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形成无形资产情况等;
1.公司近年资本化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2至2025年资本化研发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子公司黄龙生物作为MAH持有人,自2022年度开始选取具有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自主立项。按照公司会计政策,项目中试前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中试至取得生产批件期间的研发支出资本化计入开发支出,研发项目资本化的依据均为小试交接报告,以下分类说明:(1)子公司黄龙自主立项研发,作为MAH持有人待项目取得批件后持有。该类项目为12个,分别为项目B/C/E/G/J/L/M/N/S/R/U/V;(2)子公司黄龙自主立项研发,研发到达一定进度,客户基于抢抓商业机会、实现更高商业价值的目的而购买阶段性技术成果。该类项目为2个,分别为项目O和项目T;(3)对方持有批件的合作开发项目,该类项目为与客户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共同出资,研发成功后由对方持有生产批件,该项目上市生产后我方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研发投入的回报;该类项目涉及6个,分别为项目A/F/H/W/X/Y;(4)我方持有批件的合作开发项目,该类项目为与客户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共同出资,研发成功后由我方持有生产批件,该项目上市生产后我方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研发投入的回报;该类项目涉及5个,分别为项目D/I/K/P/Q。综上,公司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处理与以前年度一致。
(二)相关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及依据,资本化条件的判断和选取标准,各研发项目资本化依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及依据,资本化条件的判断和选取标准:
公司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具体执行的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政策:
(1)无需获得临床批件的仿制药研究开发项目,自研发开始至中试阶段前作为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中试阶段至取得生产批件期间作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取得生产批件后转为无形资产。
(2)需获得临床批件的创新药研究开发项目,自研发开始至取得临床批件完成临床试验I期前作为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获得临床批件进入临床II期试验至取得生产批件期间作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取得生产批件后转为无形资产。
(3)外部技术转让费可以直接确认为开发支出,后续支出比照上述1、2进行会计处理。
(4)公司每年末对各项目最新的研究开发情况进行复核,如研究开发项目不再符合开发阶段的条件,相应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5)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2.各研发项目资本化依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时点确认依据:
公司将“小试交接报告”作为仿制药研发的里程碑节点。从技术方面分析,小试阶段的完成,标志着仿制药的研发已完成了原料药选用、参比制剂剖析、处方工艺的优化确认、实验室验证批试制、小试工艺交接、原料、辅料、包材、中间体及制剂成品初定质量标准等关键节点;后续开展的中试阶段,是为了在工厂车间生产条件下的规模化放大化试验,到临床试验阶段,已基本不再具有颠覆性的更改或大概率的失败可能。
对此,根据中国药科大学教授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其认为“制剂小试研究报告的完成,表明已经收集、评估了整个工艺设计阶段及生产全过程的数据资料,确定了工艺能持续一致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有科学依据的证据。因此在中试及后期的研发阶段,已基本不再具有颠覆性的更改或大概率的失败可能……”
完成小试交接获得小试交接报告,这个技术成果体现了仿制药研发中关键工艺要素的获得,符合国家对仿制药研发要求的核心问题,因此可以作为项目研发、开发阶段的关键节点步骤。
因此,结合行业专家咨询意见,对于无需获得临床批件的仿制药研究开发项目,公司将中试阶段(小试结束)后作为资本化的关键节点具有合理性,中试及以后阶段可以作为开发阶段,符合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
3.研发项目资本化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1)同行业上市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政策
经查阅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告,CRO同行业公司资本化政策与公司不存在差异,但其未明确披露具体资本化时点。鉴于公司药品研发与制药公司在研发流程、监管审批、研发风险具有一致性,故也选择制药公司进行具体对比。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的相关会计政策如下:
(2)公司与可比公司资本化政策一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资本化时点的选择,与同行业相比如下:
①公司创新药研发的资本化时点与上述制药行业公司相比,基本一致,均是以取得临床批件进入 = 2 \* ROMAN II期临床试验为创新药研发的资本化时点。
②公司仿制药的资本化时点与上述制药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与海思科、景峰药业、健康元、太龙药业的资本化时点基本一致,均以小试交接之后即中试阶段至取得生产批件期间作为开发阶段,资本化时点基本一致。
③公司子公司黄龙生物作为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证公司,采用“自主立项+合作开发”业务模式,研发项目系公司为获取未来药品上市许可及商业化权益而主动投入,经济利益流入具有明确可预期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关于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五项条件。同行业公司中,太龙药业子公司北京新领先同为CRO业务板块,其2024年及2025年年报中“自主立项的药品研究”项目均进行了资本化处理,2024年资本化金额312.67万元,2025年资本化金额394.64万元,资本化比重约6.45%。太龙药业子公司北京新领先与公司子公司黄龙生物业务模式高度一致,均存在自主立项研发并持有研发成果权益的情形,其资本化处理与百花医药政策一致,印证了自主立项模式下资本化处理的合理性。
④公司自2022年度开始选取具有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自主立项,资本化金额根据研发项目进度每年持续发生,符合开发阶段支出“持续投入、逐步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会计特征。公司严格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各会计期间执行统一的资本化政策,即自研发开始至中试阶段前作为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中试阶段至取得生产批件期间作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且每年对资本化项目进行减值测试,确保资产质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委托研发模式相比,公司子公司黄龙生物MAH持证模式下的研发支出资本化具有业务模式差异的客观基础,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与太龙药业子公司北京新领先等自主立项同行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资本化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资本化政策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总体符合行业惯例。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
1.检查公司研发支出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
2.询问公司关于医药研发进程及查看中国药科大学教授的专家咨询意见;
3.检查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
4.检查同行业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政策。
会计师核查结论:
1.公司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划分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司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划分会计政策符合公司的研发进程;
3.公司2022年度至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
4.公司资本化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资本化政策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总体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公司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处理口径与以前年度一致,不存在差异,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公司相关研发项目资本化以及内部研发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费用化而资本化的情况,相关开发支出前期累计减值情况及本期减值测试的充分性;
1.相关研发项目资本化以及内部研发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2022至2025年度资本化研发项目表,公司共计25个开发支出列报项目,均已产生资本化金额,资本化依据为二、(二)1所述的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原因:
①部分项目在研发过程中转让给客户,故资本化的研发成本从开发支出中转出。项目O和项目T已转让,该两个项目累计资本化金额为138.28万元,项目转给客户后将累计资本化金额138.28万元从开发支出转入合同履约成本,即该项目性质由自主研发项目转换为客户委托研发项目。
②部分为合作开发项目,对方持证,已获得批件的项目将前期归集的资本化研发成本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进行摊销(项目A及项目F),开发支出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金额为95.64万元;未取得批件的项目前期归集的资本化研发成本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继续归集,待取得批件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进行摊销(项目W/X/Y),该类项目由开发支出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金额为272.92万元。
③自主研发作为MAH持有人自主持证的项目处在研发过程中尚未获得批件(项目B/C/D/E等);
2.公司是否存在应费用化而资本化的情况
研发费用发生额 单位:万元
研发费用2025年度发生额2,438.09万元,较2024年度下降516.68万元,主要原因为子公司黄龙生物2025年度无新增立项项目,2022至2024年度立项项目大部分在2025年度已进入资本化阶段所致,不存在应费用化而资本化的情况。
3.开发支出前期累计减值情况及本期减值测试的充分性
2024年度对项目F和项目G根据专家的估值意见及项目进展情况计提减值准备51.96万元,本期末对研发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专家的估值意见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评估,无新增减值迹象的项目。子公司黄龙生物聘请专家对研发项目出具专项估值报告,事务所聘请陕西医药控股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药研究院”)对专家出具的估值报告进行复核,无新增减值迹象的项目。
公司及会计师认为,减值测试方法各期保持一致,具有充分性。
(四)本期开发支出增减变动的具体情况,净增加额与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之间差额的具体去向、对应项目、金额及会计处理依据。
1.本期开发支出增减变动的具体情况,净增加额与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之间差额的具体去向、对应项目、金额。
单位:万元
本期开发支出的增加为各项目本期发生的资本化支出(其中负数为内部关联单位调整研发项目预算总成本致使子公司黄龙调整资本化研发费用所致),本期减少情况如下: = 1 \* GB3 ①部分项目在研发过程中转让给客户,故资本化的研发成本从开发支出中转出,计入合同履约成本(项目O和项目T已转让)该两个项目累计资本化金额为138.28万元,项目转给客户后将累计资本化金额138.28万元从开发支出转入合同履约成本,即该项目性质由自主研发项目转换为客户委托研发项目。 = 2 \* GB3 ②部分为合作开发项目,由对方持证,已获得批件的项目将前期归集的资本化研发成本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进行摊销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项目A及项目F),开发支出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金额为95.64万元;未取得批件的项目前期归集的资本化研发成本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继续归集,待取得批件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进行摊销(项目W/X/Y),该类项目由开发支出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金额为272.92万元。
2.本期开发支出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依据
(1)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基本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研发项目正式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在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时,相关研发支出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中归集,本期归集金额列示在开发支出本期增加列。
(2)项目转让将归集的开发支出转入合同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当研发项目(如项目O和项目T)在研发过程中转让给客户时,该项目已不再满足“企业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且预期无法形成公司自有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相关规定,该转让行为属于向客户转让研发服务成果。因此,公司将已资本化的研发成本从“开发支出”中转出,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待确认收入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具体依据如下:成本结转时点:项目转让时,与该项转让直接相关的已资本化研发成本应随同转让一并结转,不再继续资本化;收入确认匹配:转让收入确认时,相应成本同步结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关于“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的规定,当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时资本化,预期无法收回或转让时计入当期损益。
(3)合作开发项目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依据
①已获得批件项目转入长期待摊费用(项目A及项目F)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关于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要求:无法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情形:合作开发项目中,批件由合作对方持证,公司无法取得该药品批件的所有权,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关于“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因此不能确认为公司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公司已发生的资本化研发支出(开发支出)属于已经发生的、将在未来合作期间内持续产生经济利益的支出,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条件。摊销处理:公司将该部分支出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②未取得批件项目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W/X/Y)
继续归集的合理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关于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条件,项目尚未取得批件,仍处于开发阶段,已归集的资本化支出仍满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等条件,只是暂时无法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列示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资产分类的要求,该部分支出属于企业已经发生的、预计将在一年以上期间内逐步转化为可摊销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在尚未达到可摊销状态前,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更为恰当,以准确反映其经济实质和流动性特征。
后续处理:待取得批件后,该部分支出将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进行摊销,摊销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研发项目的实际进展和权属情况,对不同情形下的开发支出进行差异化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确认、长期待摊费用及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审慎、合规。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下转D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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