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6-64号
债券代码:242444 债券简称:25东科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东阳光”)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直接及间接合计取得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数一号”)7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5年8月24日至2026年6月15日。
二、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查范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关于李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李响是交易对方宜昌东阳光东方一号数据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李响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关于史利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史利华是交易对方共青城聚优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邱俊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邱俊及史利华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邱俊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史利华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史利华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史利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史利华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史利华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史利华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关于张爱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爱莲是交易对方福建龙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谨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陈谨及张爱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陈谨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张爱莲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爱莲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张爱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张爱莲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张爱莲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张爱莲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关于陆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陆昕是交易对方上海云锋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黄鑫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黄鑫及陆昕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黄鑫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陆昕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陆昕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陆昕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陆昕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陆昕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陆昕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关于王孝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王孝基是交易对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总经理王志明之父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王志明及王孝基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王志明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王孝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孝基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孝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王孝基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王孝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孝基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关于陈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陈辉是交易对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总经理王志明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王志明及陈辉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王志明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陈辉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陈辉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陈辉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陈辉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陈辉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陈辉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关于蔡敏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蔡敏珊是交易对方福州华策新明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兴康平私募基金管理(福州)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张明伟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张明伟及蔡敏珊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张明伟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蔡敏珊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蔡敏珊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蔡敏珊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蔡敏珊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蔡敏珊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蔡敏珊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关于朱榕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朱榕婷是自然人交易对方朱英伟之女儿,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朱英伟及朱榕婷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朱英伟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朱榕婷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朱榕婷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朱榕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朱榕婷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朱榕婷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朱榕婷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9、关于张志勇和晏小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志勇是本次交易的自然人交易对方,晏小华为张志勇配偶,张志勇及晏小华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张志勇及晏小华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张志勇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晏小华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晏小华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8、本人的直系亲属晏小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晏小华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9、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0、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1、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晏小华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12、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晏小华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0、关于沈水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沈水莲是自然人交易对方朱定海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朱定海及沈水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朱定海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沈水莲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沈水莲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沈水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沈水莲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沈水莲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沈水莲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1、关于赵威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赵威威是自然人交易对方李娟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李娟及赵威威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李娟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赵威威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赵威威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赵威威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赵威威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赵威威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赵威威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2、关于王星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王星平是自然人交易对方王瑾之父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王瑾及王星平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王瑾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王星平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星平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星平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王星平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王星平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星平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3、关于黄轩和蒋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黄轩是自然人交易对方,蒋菁为黄轩之母亲,黄轩及蒋菁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黄轩及蒋菁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黄轩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蒋菁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蒋菁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8、本人的直系亲属蒋菁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蒋菁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9、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0、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1、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蒋菁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12、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蒋菁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4、关于李明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李明江是河北思达歌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李明江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5、关于田洪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田洪宁是标的公司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田洪宁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6、关于邵瑞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邵瑞果是上市公司经办人王紫涵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王紫涵及邵瑞果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王紫涵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邵瑞果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邵瑞果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邵瑞果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邵瑞果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邵瑞果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邵瑞果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7、关于高建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高建珠是中介机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施珺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施珺及高建珠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施珺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高建珠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高建珠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高建珠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高建珠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高建珠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高建珠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8、关于丁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丁力是中介机构深圳瑞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办人,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丁力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9、关于巩素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巩素萍是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经办人孙健斌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孙健斌及巩素萍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孙健斌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巩素萍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巩素萍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巩素萍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巩素萍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巩素萍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巩素萍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自查范围内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自查期间内,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东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深东实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公司基于对东阳光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于上表列示期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东阳光股票进行增持。本次增持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东阳光股票的行为;
2、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详见东阳光于2024年10月24日、2025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阳光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4-67号)、《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5-55号)以及东阳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增持进展公告;
3、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自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东阳光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并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参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东阳光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并根据本所律师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参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东阳光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期间内其他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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