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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6-028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 10,927万元(被执行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诉讼再审事项尚未提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6年3月6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公司2026-014号公告),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宁01民终3621 号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927万元。公司后续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已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支付了相应赔偿款(详见公司2026-016号关于诉讼执行进展公告)。

  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宁01民终3621 号判决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申请再审。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高院作出的(2026)宁民申531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宇,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亮,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理由及请求

  再审申请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百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宁01民终3621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 第(一)、第(二)及第(六)项之规定,特向宁夏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1、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3621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大世界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定结果

  宁夏高院经审查认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再审事项尚未提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宁民申531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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