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6临-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7月10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张亮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张亮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张亮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张亮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补选及后续相关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张亮先生已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张亮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6临-030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
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7月10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集团”)与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集团”)通知,鉴于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于2026年7月1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2023年6月24日,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披露的《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重新签订〈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033)。
2025年6月24日协议到期,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续签了《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的《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040)。
2026年6月24日,上述协议到期,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经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充分沟通协商,双方于2026年7月1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湘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25,929,16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31%;湘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0,990,08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26%。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6,919,2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57%。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1、一致行动的范围
1.1 甲方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享有完整的股权权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条件且单方面不可撤销地同意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225,929,169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如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新增股份同样适用本协议关于一致行动的约定)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与乙方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湘电股份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任何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5)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其他的股东应有权利,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2、一致行动的安排
2.1一致行动
基于前述第一条,甲方同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向股东会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
(2)行使向股东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3)行使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4)法律法规及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2.2事项沟通与一致表决
2.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任何一方拟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第一轮的充分沟通与交流,意见一致的,由乙方以甲乙双方共同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还应当进行第二轮的沟通协商,意见一致的,由乙方以甲乙双方共同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意愿,按乙方的意见提出议案和进行表决。为免疑义,未经前述预先沟通协商的,乙方不得擅自以甲乙双方的名义或代表甲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
2.2.2对于非由甲乙双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第一轮的充分沟通和交流,意见一致的,甲乙双方按照一致意见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还应当进行第二轮的沟通协商,意见一致的,甲乙双方按照一致意见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意愿,按乙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3、陈述、保证与承诺
3.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3.1.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系真实意思表示。
3.1.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时为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瑕疵和争议,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充分、完整地行使委托权利。
3.1.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3.1.4就甲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甲方未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主体达成一致行动的约定或类似约定、安排。
3.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3.2.1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2.2在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其滥用一致行动而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12个月后止。如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则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孰早发生之日终止:
(1)甲乙双方对解除或终止一致行动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且该等股份不再登记至其名下之日(甲方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则转让后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依然适用本协议关于一致行动的约定);
(3)因司法执行,甲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发生该情形,则甲方在司法执行后持有的股份依然适用本协议关于一致行动的约定);
(4)乙方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出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解散情形。
(5)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中50%以上(含50%)的股权面临司法冻结或者司法执行时。
同时,本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安排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单方面不可撤销或变更。
5、股东权利保留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增持、减持或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为避免歧义,本协议的签订、相关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不影响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乙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大宗交易减持时,监管机构将甲方、乙方合计认定为一名股东计算甲乙双方的减持数量的,则甲方、乙方在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进行减持时,甲方享有优先减持权,但甲方拟进行减持时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乙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时至少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征求甲方意见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减持。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湘电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湖南省国资委。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和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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