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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6-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王敏、崔静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6〕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王敏、崔静姝:

  经查,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余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导致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披露不及时,反映出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时任副总经理梁可晶、财务总监王敏、时任董秘崔静姝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薛蕾、梁可晶、王敏、崔静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和执行有效性,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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