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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6-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6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2026年6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2026年7月10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张云,男,1981年2月出生,时任巨力索具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振兴东路尚城小区2号楼1单元602号。

  杨超,男,1993年8月出生,时任巨力索具总经理,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南邵庄村西南区27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巨力索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16日以来,巨力索具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其中,2025年12月15日,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复称“在商业航天领域公司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支持”。2025年12月16日,投资者询问公司在国内运载火箭、卫星及空间站项目中的索具配套占比、商业航天领域的市场份额拓展情况、是否在航天索具细分品类处于绝对主供地位。次日,公司回复称“公司正积极将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且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包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2026年1月4日,投资者询问公司索具产品是否应用于卫星在轨工作部件。次日,公司回复称“在箭体发射前的安装调试、转运以及地面回收等环节已有代表性应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期间多次触及异常波动。

  2026年2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对互联网出现巨力索具相关不实信息进行澄清,并披露公司2025年度在商业航天领域取得订单累计金额996.51万元,其中2025年可确认的收入金额占公司2025年收入比例低于0.50%,2026年初至披露日取得商业航天订单累计金额128.65万元,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巨力索具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云作为巨力索具时任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互动易平台相关回复,主导实施了上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超作为巨力索具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对张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杨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真诚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部风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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