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5版)
(一)说明本次股权置换的商业背景、目的及必要性,说明交易各方签署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履行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023年2月收到蚌埠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埠仲裁委”)送达的《应裁和举证通知书》【(2022)蚌仲字第135号】、《应裁和举证通知书》【(2022)蚌仲字第431号】,蚌埠高新投、蚌埠投资分别就与公司签订的《<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蚌埠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蚌埠高新投和蚌埠投资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颐半导体”)各1亿元出资额(对应出资比例3.4557%),合计2亿元出资额(对应出资比例6.911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2023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依据蚌埠高新投、蚌埠投资的仲裁申请诉求,截至2025年4月18日,公司需要向蚌埠高新投和蚌埠投资支付本息合计金额约4.9亿元。
针对上述问题,新任管理层积极应对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启动司法救济途径
公司在收到蚌埠仲裁委的《应裁和举证通知书》后,立即启动自查,仲裁案件中涉及到的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在内部档案中找到关于本仲裁案所涉协议的任何记载,包括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针对本事项,公司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诉讼,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3民特7号裁定书,认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
第二,启动和谈协商途径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蚌埠仲裁案件,致使公司2023年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对银行授信、日常经营及相关资本运作造成严重影响,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现实压力,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与转型。为促使公司尽快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断与蚌埠高新投、蚌埠投资和谈协商,最终达成了本和解方案。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与蚌埠高新投、蚌埠投资签署《关于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芜湖三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1)标的股权及价格
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持有的三颐半导体16,000万元出资额(对应出资比例5.5290%,下称标的股权1),甲方同意受让丙方持有的三颐半导体10,000万元出资额(对应出资比例3.4557%,下称标的股权2)。经协商同意,三颐半导体100%股权作价197,667.95万元,标的股权1股权转让价格为10,930万元,标的股权2股权转让价格为6,831万元(标的股权1和标的股权2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为17,761万元)。
(2)价款支付安排
1)各方同意并确认,以2024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蚌埠润达、安徽锐拓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2)甲方分别以蚌埠润达50%股权以及安徽锐拓19.9957%股权作为向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其中蚌埠润达50%股权抵付6,227.61万元,安徽锐拓19.9957%股权抵付4,702.39万元,合计支付10,930万元;甲方以蚌埠润达25%股权以及安徽锐拓15.8064%股权作为向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其中蚌埠润达25%股权抵付3,113.805万元,安徽锐拓15.8064%股权抵付3,717.195万元,合计支付6,831万元。
(3)特别约定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撤回向蚌埠市仲裁委员会(2022)蚌仲字第431号仲裁案件的仲裁申请、丙方撤回向蚌埠市仲裁委员会(2022)蚌仲字第135号仲裁案件的仲裁申请。
2)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在2023年4月23日签订的《关于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框架协议》自动失效,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年4月23日,蚌埠高新投、蚌埠投资向蚌埠仲裁委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公司收到蚌埠仲裁委出具的【(2022)蚌仲决字第431号】、【(2022)蚌仲决字135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委同意蚌埠高新投、蚌埠投资撤回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撤销仲裁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蚌埠投资、蚌埠高新投就上述仲裁事项与公司再无任何争议,并放弃就上述仲裁事项向公司索赔的权利。
(二)说明交易对手方蚌埠投资、蚌埠高新投的基本情况,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标的资产蚌埠润达、安徽锐拓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方法、评估过程、关键参数、评估结论等,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1、蚌埠投资、蚌埠高新投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蚌埠投资是经蚌埠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综合型投资控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蚌埠投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蚌埠高新投持有公司4.73%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蚌埠高新投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2、蚌埠润达、安徽锐拓的评估情况,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1)蚌埠润达评估情况
2025年4月,公司聘请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蚌埠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以2024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受让股权所涉及的蚌埠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深亿通评报字(2025)第1078号),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1)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原因
由于目前无足够的与被评估企业在行业、规模等方面相似的参考企业,同时,同类企业整体交易案例极少,难以获得足够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企业价值是由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参与经营运作所形成的综合价值的反映。被评估单位资产产权清晰、财务资料完整,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委估资产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购建资料确定其数量,还可通过现场勘查核实其数量,可以按资产再取得途径判断其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由于被评估单位已提供企业未来收益资料,可以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资产状况、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也可以依据被评估单位企业性质、企业类型、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因素,恰当确定收益期;并且,可以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及其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将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具体度量,故可以采用收益法评估。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通过上述分析,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评估,经综合分析两种方法下的初步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确定其中一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经分析采用了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2)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具体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其中:
①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A.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开发或建造委估房屋建筑物或类似房地产所需的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得出委估房屋建筑物的重置全价,扣除使用房屋建筑物产生的各种贬值因素,包括实体性贬值以及可能存在的经济型贬值、功能性贬值,以此评估委估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成本法计算公式为:V=CB×qB
其中:V=待估房屋建筑物价值;
CB=待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格;
qB=待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
a.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利息+合理利润
b.成新率
成新率采用年限法和现场勘察法以不同权重加权计算。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B.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运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预期的委估房地产未来各期的正常纯收益折算到估价时点,将其累加后得出委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最后再扣减土地的价值,得出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收益法计算公式为:
其中:V=待估房地产价值;
NOI=待估房地产未来第1年的净收益;
R=报酬率;
g=收益期内年净收入递增率;
n=待估房地产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
待估房屋建筑物价值=待估房地产价值-房屋建筑物所占土地价值
②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用成本法评估,具体方法介绍详见上文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法介绍。
③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宗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宗地在评估基准日地价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待估宗地价格=比较案例宗地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期日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3)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蚌埠润达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12,628.86万元;经收益法评估,蚌埠润达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2,048.00万元。因行业租售比偏离合理水平,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更为稳健,最终采用该方法的评估结果。即,蚌埠润达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11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12,628.86万元。
(2)安徽锐拓评估情况
2025年4月,公司聘请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安徽锐拓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以2024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受让股权所涉及的安徽锐拓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深亿通评报字(2025)第1077号),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1)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原因
由于目前无足够的与被评估企业在行业、规模等方面相似的参考企业,同时,同类企业整体交易案例极少,难以获得足够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企业价值是由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参与经营运作所形成的综合价值的反映。被评估单位资产产权清晰、财务资料完整,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委估资产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购建资料确定其数量,还可通过现场勘查核实其数量,可以按资产再取得途径判断其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评估人员在对被评估单位总体情况和历史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后,被评估单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所处的行业也处于稳定发展的阶段,其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评估。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通过上述分析,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评估,经综合分析两种方法下的初步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确定其中一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经分析采用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2)收益法模型及参数的选择
①评估模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根据两种具体方法的应用前提,收益资本化法是将企业未来预期的具有代表性的相对稳定的收益予以资本化,本次评估采用未来收益折现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是通过估算委估企业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委估企业的评估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
本次采用自由现金流量法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明确的预测期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明确的预测期后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股权价值+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负债-付息债务
②经营性资产股权价值
经营性资产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基准日后股权自由现金流量预测所涉及的资产与负债。经营性资产股权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经营性资产股权价值;
Fi: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
Fn:预测期末年预期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预测期;
i:预测期第i年;
g:永续期增长率。(g一般取0)(通常考虑经济周期性波动和评估假设为不考虑通胀因素,增长率一般为0)
③明确的预测期
被评估单位2011年成立,主营业务方向稳定,未来发展战略明确,运营状况稳定,且该行业处于较快发展的阶段,故明确的预测期选取确定到2029年末。
④收益期
由于被评估单位的运行比较稳定,企业经营依托的主要资产和人员稳定,资产方面,通过常规的维修和更新投入,设备状况可保持长时间的运行,其他未发现企业经营方面存在不可逾越的经营期障碍,故收益期按永续确定。
⑤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协调配比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应选取加权资本成本(WACC)为期望收益率。即: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
E: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
D: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
Rd: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税率。
⑥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主要包括溢余现金、收益法评估未包括的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不产生效益的资产。非经营性负债是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负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价值视具体情况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
3)收益法主要参数
4)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安徽锐拓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14,664.12万元;经收益法评估,安徽锐拓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23,744.00万元。安徽锐拓经营情况较好,收益法更能反映其未来获利能力,最终采用该方法的评估结果。即,安徽锐拓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11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23,744.00万元。
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为基准,经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三)说明丧失蚌埠润达控制权的具体时点及判断依据,蚌埠润达在丧失控制权日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及合理性,说明该交易的每一笔会计分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丧失蚌埠润达控制权的具体时点及判断依据
公司丧失蚌埠润达控制权的具体时点为2025年5月27日,判断依据主要基于法律形式变更、协议约定及实质控制权转移三个维度,具体如下:
(1)法律形式变更完成
2025年5月27日,蚌埠润达就本次股权置换涉及的75%股权(其中50%转让给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5%转让给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对蚌埠润达的持股比例由100%降至25%,法律层面的股权结构变更已生效。
(2)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达成
根据《关于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交割后,蚌埠投资、蚌埠高新投分别享有蚌埠润达50%、25%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公司不再拥有对蚌埠润达股东会决议的绝对控制权。
(3)实质控制权转移
交割后,公司不再向蚌埠润达委派多数董事或关键管理人员,无法主导其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政策等重大决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控制”的定义(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综上,2025年5月27日为公司丧失蚌埠润达控制权的具体时点,该判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蚌埠润达在丧失控制权日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及合理性,说明该交易的每一笔会计分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蚌埠润达在丧失控制权日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
蚌埠润达在丧失控制权日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如下:
蚌埠润达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如下:根据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出具的《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受让股权所涉及的蚌埠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深亿通评报字〔2025〕第1078号),截至2024年11月30日(评估基准日),蚌埠润达100%权益评估值为12,628.86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蚌埠润达100%股权作价12,455.22万元。评估基准日至丧失控制权(2025年5月27日)期间,蚌埠润达未发生导致可辨认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因此丧失控制权日,蚌埠润达100%股权公允价值确定为12,455.22万元。
(2)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规定,公司持有蚌埠润达剩余25%股权的公允价值,以丧失控制权日蚌埠润达100%股权公允价值12,455.22万元为基础,按持股比例25%计算得出,即3,113.80万元。
综上,公司确定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的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以丧失控制权日蚌埠润达100%股权公允价值为基础按持股比例计算,依据充分、合理,能够公允反映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价值。
(3)丧失控制权日的会计处理
该交易的会计分录如下:
1)母公司以蚌埠润达75%的股权换取三颐半导体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三颐半导体9,341.4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蚌埠润达3,113.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蚌埠润达4,857.04万元
贷:资本公积7,598.18万元
(2)对蚌埠润达剩余股权25%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蚌埠润达9.47万元
贷:投资收益8.29万元
贷:未分配利润1.18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而非损益。此外,中国证监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权益性交易的主要特征:权益性交易不仅包括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后者多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
由于本次股权置换交易是基于交易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单方面从中获益,公司认定本次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本次处置子公司丧失控制权事项中,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后的差额,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资本公积。
综上,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则中关于处置子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相关规定,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权益性交易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而非损益。即,与上述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权益,不影响2025年度当期损益。
(四)说明蚌埠润达转为联营企业后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对你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就蚌埠润达转为联营企业后的经营状况,根据蚌埠润达提供的财务报表,并经年审会计师审阅调整后的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蚌埠润达转为联营企业后经营状况良好,2025年全年实现净利润67.17万元,2026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59.69万元。蚌埠润达主要经营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业务为租赁业务及园区管理服务。目前已与13家客户签署租赁合同,出租面积为4.51万平方米,年租金为331.98万元。
结合公司持有蚌埠润达25%的股权,按权益法核算,2025年度公司确认对蚌埠润达的投资收益为16.79万元(67.17×25%),2026年1-3月确认投资收益14.92万元(59.69×25%),上述投资收益对公司当期净利润产生正向贡献。
蚌埠润达租赁业务客户结构稳定,13家签约客户中包含多家长期合作企业,出租面积利用率达65%以上,年租金收入稳定,且已连续两个报告期实现盈利;其主要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所处区域产业园区租赁需求稳定,同类物业市场价格保持平稳,未出现明显贬值迹象。基于上述情况,蚌埠润达剩余25%股权不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未对该股权计提减值准备。
(五)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准则规定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受历史原因造成的蚌埠仲裁案件影响,致使2023年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对银行授信、日常经营以及相关的资本运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为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活动,降低该仲裁案件的影响,最终与蚌埠高新投、蚌埠投资达成股权置换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截至日前,协议的相关条款已履行完毕,相关控制权已完成交割转移。
(2)经核查,公司与交易对手方蚌埠投资、蚌埠高新投无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已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对标的资产蚌埠润达、安徽锐拓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相关的评估方法、评估过程、关键参数的选取合理,评估结论恰当,交易定价公允。
(3)公司丧失蚌埠润达控制权的具体时点为2025年5月27日,通过法律形式变更完成、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达成、实质控制权转移三个维度进行判断,丧失控制权时点确定合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蚌埠润达转为联营企业后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明显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六、关于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相关问题,请你公司:
(一)列示债务重组收益涉及的具体债权人名称、债务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原始债务金额、重组债务金额、重组收益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债务重组收益为5,340.36万元,主要系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历史债务和解所得,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函问题一(二)3)会计处理依据及金额计算过程。
(二)说明债务重组的背景、商业合理性,债权人同意减免债务的具体原因;核实债权人是否与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
1、说明债务重组的背景、商业合理性,债权人同意减免债务的具体原因
(1)债务重组背景
芜湖德豪自2019年关停LED芯片及显示屏业务板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无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核心资产已逐步处置或处于闲置状态,无法通过自身运营偿还历史债务。芜湖德豪对各供应商的债务已逾期多年,上述债务均已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公司面临利息、罚息持续计收、资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等多重压力。在此背景下,为化解历史遗留风险,解除资产查封措施,降低财务负担,公司启动了历史债务的一揽子清理工作。
(2)商业合理性
本次债务重组对公司与债权人而言均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如下:
对公司而言,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可有效清理芜湖德豪的历史遗留债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减轻财务负担,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解除司法查封、冻结措施,恢复资产流动性与公司融资能力,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助力公司集中资源聚焦现有核心业务发展。
对债权人而言,相较于通过诉讼程序可能面临的债权无法全额收回、回款长期拖延的风险,本次和解方案提供了明确的现金还款计划,能够快速实现部分债权回收,提高实际受偿比例,同时减少债务追讨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法律成本。
综上,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诉求达成一致,符合商业逻辑。
(3)债权人同意减免债务的具体原因
各债权人同意减免债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1)芜湖德豪已停止经营,无新增业务收入,现有资产变现能力有限,案涉债务已逾期多年,债权人回收债务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执行处置难度大,最终受偿金额可能远低于和解金额;债权人基于对公司履约能力的评估,认为本次和解方案的可执行性强,能够实现款项的确定性回笼。
2)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还款时间明确,可快速实现债权回收,避免债权长期挂账无法变现。
3)部分债权人与公司曾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认可公司积极解决历史债务的态度,愿意通过减免部分债务的方式支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聚焦主业发展,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4)部分债权人已针对该笔逾期债务计提了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通过本次债务和解收回部分款项可冲减已计提坏账,优化其自身资产质量与财务报表表现,相较于持续挂账或最终无法收回形成实质性损失,该方案更具经济合理性,是现阶段最为稳妥的处置方式。
2、核实债权人是否与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
经核查,本次债务重组涉及的所有债权人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无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三)说明《和解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包括还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豁免条件等;说明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和解协议书》主要条款
上述协议均明确约定,甲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后,双方就案涉债务的所有权利义务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确保本次债务重组的彻底性与不可逆性。同时,公司付清款项后,债权人立即申请解除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全部查封、冻结、失信认定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2、说明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时点
公司依据《和解协议书》约定的债务豁免生效条件,确定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时点如下:对于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债权人,公司在足额支付和解款项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豁免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在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应当在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且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本次债务重组中,公司针对部分债权人采用的分期还款方案(如广东中图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的三期付款安排),属于对原债务合同条款的实质性修改。公司按照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以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原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新金融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公司已按照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稳步推进还款计划,截至本函回复日,相关款项均已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未发生违约情形,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时点及依据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时点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益的情形,财务处理准确、合规。
(四)说明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截至目前偿还债务的进展情况。
本次债务重组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闲置资产处置回款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截至本函回复日,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完成债务的支付。
(五)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准则规定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债务重组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诉求达成一致,符合商业逻辑;债务重组涉及的所有债权人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无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2)公司本次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时点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益的情形,财务处理准确、合规。
(3)公司已按《和解协议书》约定完成债务支付,未发生逾期或违约情况。
七、关于诉讼仲裁及原实控人涉案的相关问题,请你公司:
(一)结合与深圳安萤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案情、涉案金额、判决情况及执行进展,详细说明达成一揽子和解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各报告期末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及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豪光电”)、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于2009年起陆续开展LED全产业链业务,大连德豪光电、芜湖德豪在LED业务开展期间,曾与深圳安萤存在LED产品经销、代理销售等业务合作。因公司于2019年关停芯片及显示屏业务板块,大连德豪光电、芜湖德豪与深圳安萤就个别账务结算、销售渠道网络转移补偿等事宜存在纠纷。
案件一:因LED芯片买卖合同纠纷,大连德豪光电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提起诉讼,大连中院于2022年作出(2022)辽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安萤向大连德豪光电支付欠款71,527,557.16元人民币,安萤电子有限公司(系深圳安萤母公司,以下简称“安萤电子”)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因深圳安萤不服大连中院民事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后又向辽宁高院申请撤回上诉。2025年1月,辽宁高院作出(2024)辽民终19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深圳安萤撤回上诉。
案件二:深圳安萤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其认为大连中院一审判决深圳安萤应支付给大连德豪光电的款项均是发生在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中,不涉及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深圳安萤根据销售情况可获得销售额的返利(或称佣金);在判决确认深圳安萤应向大连德豪光电支付货款71,527,557.16元人民币的情况下,深圳安萤要求公司及大连德豪光电、芜湖德豪退还其垫付的客诉赔偿、坏账损失、纠纷处理诉讼成本等款项2,0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审计鉴定结论为准),并主张公司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案件三:因LED芯片销售渠道网络转移纠纷,深圳安萤在香港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独任仲裁员PeterYuen于2024年作出HKIAC/21200B号裁决,大连德豪光电应向深圳安萤支付61,27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仲裁费用1,056,752.60港币。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深圳安萤于2025年向大连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前述裁决并获受理,案号为(2025)辽02认港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大连德豪光电、芜湖德豪与深圳安萤之间的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判决情况及执行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注:依据HKIAC/21200B号裁决,大连德豪光电除向深圳安萤支付6,127.00万元人民币之外,还需支付利息及仲裁费用合计1,056,752.60港币。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芜湖德豪与深圳安萤、安萤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泽恩,就LED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达成一揽子和解。各方约定,由大连德豪光电向深圳安萤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视为各方已足额收讫并清偿上述三起案件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法院及仲裁机构相关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就LED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已结清,无其他任何未决争议与纠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2026年3月份,各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满足了预计负债的计提条件,因此在2025年末公司计提预计负债300万元;以前年度报告期内,不满足预计负债计提条件,公司不做预计负债会计处理。
目前,和解款项已支付,各方就LED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已结清,无其他任何未决争议与纠纷。
(二)说明原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的最新进展,包括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涉及资金的具体去向、对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你公司是否已对相关损失计提预计负债或坏账准备;
公司于2022年6月收到蚌埠德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德豪”,原控股股东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实名举报,公司原实控人王冬雷涉嫌通过蚌埠德豪挪用、侵占蚌埠市政府付给公司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2.4亿元,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历年《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确认公司不存在原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截至目前,该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案件的进展通知,未收到专项财政补贴文件,未有补贴款项入账,公司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及坏账准备事项。
(三)列示报告期末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进展情况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末,公司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进展情况及预计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芜湖德豪与深圳安萤、安萤电子有限公司(系深圳安萤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泽恩,就LED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达成一揽子和解,由大连德豪光电向深圳安萤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目前,和解款项已支付,各方就LED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已结清,无其他任何未决争议与纠纷。
注2: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标准,对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逐一核对,确认预计负债计提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请律师对上述事项(三)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律师的核查意见: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报告期末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进展情况进行了列示,通过对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师进行的访谈,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仲裁进行预计负债,计提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准则规定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为减少公司的诉讼仲裁成本,避免更大的人力、财力消耗,进一步聚焦核心业务、专注于长远发展,同深圳安萤及相关方达成和解,一揽子解决各方在既往LED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全部争议及未决事宜,具有合理性;公司各报告期末预计负债已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截至目前,原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案件的进展通知,未收到专项财政补贴文件,未有补贴款项入账,公司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及坏账准备事项。
3)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对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进行逐一核对,预计负债计提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八、关于存货及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请你公司:
(一)列示报告期末存货的具体构成、库龄及状态,说明是否存在滞销、毁损、过期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依据、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关键假设及计算过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报告期末,公司存货的具体构成、库龄及状态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的分类构成及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以前,公司LED芯片及应用业务包括LED芯片业务、LED照明业务、LED显示业务以及LED封装业务。公司于2019年关停LED芯片业务,出售主要的LED照明业务,并于2020年下半年逐步关停LED显示业务。截至本函回复日,公司未重启上述已关停业务。
为便于表述及使用者阅读,公司在本问题的回复中,将上述已关停业务及相关公司统称为“关停业务”,将除“关停业务”之外的厨房家电业务、LED封装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统称为“持续经营业务”。
从上述统计的情况看,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一年以上的库存金额为1,216.86万元,占公司期末总库存余额比例为13.42%,该情形主要受关停业务存货的影响:业务关停后,原有的存货存在积压、过期等情况,导致存货库龄增加。
库龄一年以上的发出商品主要来源于LED显示项目中约定需安装调试的分期收款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类商品需在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方可确认收入,未完成验收前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因公司LED显示业务关停后发生人员变动,叠加相关客户自身经营困难,公司至今无法取得验收报告,收入确认条件尚未满足,导致该类发出商品长期挂账。鉴于该类发出商品取得验收报告的可能性极低,公司已对其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关停业务存货余额为882.82万元,库龄均为1年以上,公司已对上述存货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剔除上述关停业务的存货后,公司持续经营业务报告期期末的存货分类、库龄及状态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期末,公司持续经营业务存货余额为8,181.61万元,其中库龄6个月内的存货余额为7,592.63万元,占持续经营业务存货比例为92.80%;库龄6个月至1年的存货余额为254.94万元,占持续经营业务存货比例为3.12%;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余额为334.04万元,占持续经营业务存货比例为4.08%。
整体来看,公司持续经营业务存货库龄较短,库存主要集中于6个月以内,仅存在少量库龄超过1年的存货,该部分存货滞销主要系部分品类销售表现不佳所致。公司已充分考虑存货滞销等情形对存货价值的影响,对该部分期末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除上述少量滞销存货外,报告期期末,公司其余存货不存在滞销、毁损、过期的情形。整体而言,公司存货状态与库龄结构匹配合理,关停业务存货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持续经营业务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依据、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关键假设及计算过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期末,公司按照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对存货价值进行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认方法具体如下:
(1)发出商品、库存商品(持有目的为用于直接出售)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方式
1)存在在手订单的存货,按照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价值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无在手订单的存货,按照近期平均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价值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既无在手订单也无近期平均售价的存货,库龄6个月以内的结合前述规则计算综合跌价率,以存货成本*(1-综合跌价率)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库龄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存货按照存货成本的50%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库龄一年以上的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为零。
4)呆滞报废等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为零。
(2)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持有目的为继续生产)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方式
1)库龄6个月以内的,按照存在在手订单、近期平均售价的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计算得出的综合跌价率,以存货成本*(1-综合跌价率)作为可变现净值。
2)库龄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按照存货成本的50%作为可变现净值。
3)库龄一年以上的可变现净值确认为零。
4)呆滞报废等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为零。
综上,公司存货跌价测试方法覆盖了不同类型存货的特征,结合库龄、订单、市场价格等多维度因素设定规则,对长库龄及呆滞存货的处理标准较为严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二)说明大连综德照明持有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位置、使用状态、账面余额及账面价值、评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关键假设与参数、增值率)等,结合截至回函日标的资产的挂牌交易情况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过程,说明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
1、大连综德照明持有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位置、使用状态、账面余额及账面价值
(1)在建工程
大连综德照明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54,630,58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3,219,036.63元。为厂区内未完工的处于停工状态的1号车间(#25栋)、2号车间(#24栋),建筑面积为33,993.15㎡,具体如下:
注:形象进度是建筑安装工程中用于反映施工部位及其完成比例的指标,即统计已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
以上在建项目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在建工程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停工,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保养状况一般。
(2)土地使用权
大连综德照明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5,749,689.53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为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工业区的厂区用地两宗,土地面积共59,586.00平方米,为国有出让用地,均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具体如下:
以上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属人为产权持有人。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土地使用权未设有他项权利。
2、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为编制2025年度财务报告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上述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评估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出具了《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编制2025年度财务报告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大连综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深亿通评报字(2026)第1062号),评估情况如下:
(1)评估方法的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现已停工,不具备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因此无法适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评估方法;考虑到可以通过出售、变现等方式获得补偿,故本次采用成本法或者市场法评估公允价值后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的评估方法。
基于委托人提供的停产后处置方案,评估对象涉及的在建工程,由于未完成试生产就处于停产状态或未建成投入使用就处于停工状态,不具备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因此无法适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评估方法,故本次采用成本法评估公允价值后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的评估方法;对于拟出售变现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公允价值后,扣除相关处置费用确定可收回金额。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估算可收回金额介绍
可收回金额=资产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在建工程
评估对象涉及的在建工程,由于未建成投入使用就处于停工状态,市场法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交易不活跃,可比房地产交易案例较少,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委估在建工程已停工,未来复工时间不能确定,无法独自产生收益,基于本次评估之特定目的,结合在建工程的特点,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求取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成本法一般算出来是资产的进入价,而公允价值是指的资产的退出价,因为现在找不到委估资产的退出报价,因此我们统计同类资产的实际成交价和其评估价的折扣作为变现系数,将我们用成本法算出来的进入价乘变现系数修正为退出价。
在建工程公允价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变现系数
关键参数
A.重置全价
建筑物重置成本=总建安工程费+前期费用+建筑税费+资金成本+合理利润-可抵扣进项税
其中:总建安工程费用根据市场造价信息,选取与评估对象类似的造价案例,分别对建造时间、地区价格、工程类别、楼层高度、基础、屋面、墙体等进行比较并修正,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建筑工程费;前期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建筑税费主要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2号》确定;资金成本参考同行业厂区建设项目开发周期,采用评估基准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得出;目前委估单位均已停工,且暂无复工计划,厂房重置建造后并无利润产生,故不考虑委估房产的开发利润。
B.成新率
成新率采用年限法和现场勘察法以不同权重加权计算。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委估车间经济耐用年限60年,停工时间为2016年2月,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9.87年。委估车间所在土地准用年限为2062年12月4日,评估基准日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6.93年,经计算年限成新率为79%。经现场勘察,委估车间保养情况一般,勘察成新率取75%。
综合成新率=79%×40%+75%×60%=77%
C.变现系数
委估资产本身已经在产权交易所拍卖,于评估报告日已经5次重新挂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由于评估报告出具日仍处于第5次重新挂牌当中,未知是否有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因此本次取第4次重新挂牌价与第一次挂牌价的折价作为变现系数。
②土地使用权
由于评估对象所在地土地市场交易活跃,同类型的土地交易实例较多,交易情况和背景清晰,可取得类似土地的可比案例并加以修正,故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下转C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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