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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证券行业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6年12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0,000,000股(该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4、假设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中恩云项目2026年度预测净利润持平、增长10%、减少10%。中恩云项目2026年度预测净利润取自《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北京市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公司模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5)第090号),为29,966.84万元。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80,253,733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利润分配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如有)。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前、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利润和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上述假设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以上假设分析仅作为示意性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任何承诺和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所造成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股本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若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缓解经营性现金流压力,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以及在数据中心领域进一步布局提供有力资金支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增强。

  2、巩固公司市场地位,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随着公司业务种类的丰富和规模的扩大,使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可进一步保证公司战略布局的实施,助力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3、提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稳定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市场信心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公司价值的判断,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夯实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基础。

  同时,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公司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体现了大股东支持公司稳定发展的强大决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本次发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导向

  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也符合鼓励大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和长期资金入市的监管政策导向,在法规和政策上具有可行性。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投入使用后,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满足经营规模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持续稳定扩大业务经营规模,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现有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注重成本控制,持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性价比,将技术优势、成本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提升盈利能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约束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一直注重投资者回报,为进一步优化分红政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8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

  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宇顺电子”)自上市以来始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6月2日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62号),指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顺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8日未依约完成搬迁工作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公告、提示剩余搬迁补偿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5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希望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2025年1月,公司因对2024年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财务核算不审慎、对主要责任人判断不准确、部分成本、费用科目划分不准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逐项梳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5-007)。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6月20日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5〕628号),指出宇顺电子未能在2024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业绩预告,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第9.3.3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此作出对宇顺电子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8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发行不超过84,076,119股(含本数)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海奉望以不超过15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海奉望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不超过15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为上海奉望单体口径,2026年1-3月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2025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奉望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张建云女士与钟新娣女士分别持有上海奉望50%股权,张建云女士担任上海奉望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负责上海奉望的实际经营,钟新娣女士不参与上海奉望日常经营管理。张建云女士与钟新娣女士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约定在上海奉望股东大会会议中按照张建云女士的意向进行表决。因此,张建云女士为上海奉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上海奉望最近五年受处罚、监管措施、诉讼及仲裁情况

  上海奉望最近五年未受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监管措施,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关联交易将继续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批准程序,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中规定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对与本次发行对象上海奉望及实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进行信息披露。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已披露的交易之外,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上海奉望及实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拟以现金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150,000万元(含本数)。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五、关联交易协议(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上海奉望(“乙方”)签订《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6年7月13日

  (二)认购标的

  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认购金额及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以支付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总金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

  (四)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1、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84,076,119股(含本数),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股本总数的30%。认购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取整,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不足一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如发行价格按本协议规定进行调整的,认购数量亦按照本协议规定相应予以调整。

  (五)支付方式

  1、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后,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乙方按照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一次性足额汇入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在乙方按照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价款后,甲方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乙方申请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登记手续。

  (六)限售期

  1、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在此期间内,乙方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甲方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乙方增持的股票,亦遵照上述限售安排。

  3、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股份认购协议;

  2、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3、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且违约方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责任。

  2、如果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宜因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主动终止本次发行,或因非归属于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无法进行,不视为甲方或乙方违约,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九)发行人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十)认购人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的公司章程等相关组织文件,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乙方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其认购资金均为其自筹合法资金(含自有资金、借贷资金),该等资金不包含分级收益、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乙方的出资人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乙方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4、甲方未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或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及其出资人亦未接受甲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5、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乙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扩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表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此次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形成不利影响。

  七、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嵇敏、张建云、钟新娣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此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上海奉望签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协议内容、条款设置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五)公司与上海奉望签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8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暨涉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致。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按本次股票发行数量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奉望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30%,导致上海奉望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行为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上海奉望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海奉望与公司签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上海奉望、实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出具的相关承诺,上海奉望、实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承诺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奉望、张建云女士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奉望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建云女士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拟发行股数不超过84,076,119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区间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上海奉望持有公司29.99%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张建云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3年6月9日,上海奉望与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中植融云、中植产投持有的上市公司75,668,50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6月14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奉望)》。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上海奉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379,560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99%,增持后上海奉望持有公司29.99%股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奉望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建云女士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上海奉望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于2026年7月13日与上海奉望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1)。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海奉望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张建云女士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审核通过/注册以及获得相关审核通过/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及时披露进展,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83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请股东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控股股东上海奉望持有公司84,048,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与上海奉望签订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84,076,119股(含本数),全部由上海奉望认购,按本次股票发行数量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奉望控制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奉望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上海奉望要约收购义务。但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即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形下,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与上海奉望签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上海奉望、实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出具的相关承诺,上海奉望、实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承诺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上海奉望认购本次发行的行为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及实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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