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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公告编号:2026-029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0号)同意,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36,03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520,788.6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1,479,210.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616号)予以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增加元隆元创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元隆元创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为“创意设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成都及管理层认为合适的其他城市为“创意设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调整“创意设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元隆元创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元创北京”)、元隆元创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元创上海”)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元隆元创北京、元隆元创上海及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1)及公司子公司元隆元创北京、元隆元创上海(分别作为甲方2,合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作为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意设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胜安、万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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