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公告编号:2026—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扭亏为盈情形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通信网络维护业务因服务区域变动,营业收入同比小幅下滑,公司多措并举落实降本增效,持续优化人员架构,提高运维车辆效率、降低租赁成本等一系列降本举措,整体成本费用得到有效管控,实现利润同比大幅增长;信息智能传输业务受整体市场环境的持续影响,新增客户量减少,总体业务规模下降,收入和成本同比下降,同时公司持续实施降本增效举措,优化人员配置,削减租赁开支,有效降低期间费用,推动利润较去年同期小幅增长;与此同时,本期母公司同步严控各项开支,整体费用同比下降,同时本期确认了公司对刘英魁方约1.3亿元的金钱债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项下。综合作用下,公司整体实现扭亏为盈。
业绩变动主要源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8月6日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裁决书,公司对刘英魁方应该享有不低于4.8亿元债权,又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刘英魁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满之日不晚于2026年2月10日。由于公司一直未接到法院就刘英魁方提起撤裁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相关通知,在充分考虑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及法院公文的流转时间后,公司主动于2026年5月拨打12368法院诉讼服务热线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撤裁案件的法院)查询该院系统内有无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法院答复未查询到;执行法院也未收到刘英魁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因此(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裁决书因刘英魁方未提出撤裁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而不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京02执保21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公司已将刘英魁方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23)京01执1499号执行案件中应领取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款冻结,期限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在(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件生效且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后,上述冻结财产已属于强制执行阶段的冻结财产。
前述冻结对应的待执行款项权属、冻结状态均已通过司法程序明确,公司未来可通过分期履行自身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项下约1.3亿元应付执行债务的方式,同步依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设立的财产冻结措施逐笔收回对应债权,该回款路径具备完整司法保障。
结合上述情况,公司判断该部分执行案款对应的金额已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于2026年二季度以公司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对刘英魁方的其他应付款13,124.30万元为限,确认了12,952.1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差额为公司代垫的刘英魁三方仲裁费172.20万元。
此外,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抵销告知书及终结执行申请书》,主张抵销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下对刘英魁方约1.3亿元的金钱债务,并申请一中院裁定终结对公司的强制执行。目前执行抵销事宜正在推进中,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通知。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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