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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于2026年7月10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南楼611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6年度重大经营风险预测评估报告》。

  3.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决议;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3次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5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7日15:3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南楼6层611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谭耀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8人,代表股份776,040,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04,989,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4人,代表股份71,05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4人,代表股份71,05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4人,代表股份71,05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85,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8%;反对2,33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9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41%;反对2,33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56%;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规范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628,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2,243,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3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61%;反对2,243,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9%;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李祥、刘洋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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