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6-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
●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 涉案金额:本次涉及(2025)浙02民初1825号案件相关的信托计划本金3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
一、 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西安沣东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地产”、“被告一”),西安沣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发展”、“被告二”),西安沣东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产业园”、“被告三”)未能按时归还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控股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原告”)所购买的信托计划的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市政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被告支付本金、所欠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应损失。并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详见公司2026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近日下发(2025)浙0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沣东地产、沣东发展、沣东产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市政集团本金300,000,000.00元、利息815,016.79元,并支付以30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0.25%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沣东地产、沣东发展、沣东产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市政集团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用28,000元、律师费230,000元;3、驳回原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 备查文件
1、(2025)浙0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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