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网信通
股票代码:600131
信息义务披露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绣西路366号
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绣西路366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网信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网四川电力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国网信通外,国网四川电力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理顺国家电网公司下属单位电网资产管理关系,2019年12月19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将国网四川电力所持国网信通(原“岷江水电”)120,592,061股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5,206,357股和因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股权激励承诺未兑现而导致暂时无法流通的股份95,385,704股),划转至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其中,国网四川电力配合在股份限售解除后或者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限制条件已解除,国网四川电力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国网信通已解除限售的95,385,704股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6%,本次无偿划转不改变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对国网信通的控股地位,国网信通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亦不存在未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国网四川电力将其持有的国网信通95,385,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比例7.96%),无偿划转给国网信通产业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网四川电力持有上市公司A股95,385,704股,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7.96%;本次权益变动后,国网四川电力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 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7月17日,国网四川电力与国网信通产业集团签署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与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在协议生效后,国网四川省电力将持有的95,385,704股上市公司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96%)无偿划转予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方式
本次收购的交易方式为无偿划转。
2、划转标的
本次划转的标的为国网四川电力持有的国网信通95,385,70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96%)。
3、划转安排
自划转标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划转的95,385,704股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享有或承担。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宜。
4、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 本次股份划转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国网四川电力向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无偿划转的上市公司A股95,385,704股,自2023年3月14日起转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四、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 划转双方已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并签署《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与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2. 国家电网公司已批准同意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 上交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
2.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其他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6年 7月 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6年 7月 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6年 7月 17日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网信通
股票代码:600131
收购人名称: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二〇二六年七月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国网信通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国网信通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批准。本次无偿划转前,国网信通的控股股东为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无偿划转完成后,国网信通产业集团直接持有国网信通622,305,999股股份(持股比例51.93%),仍为国网信通的控股股东,国网信通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国网信通产业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国家电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一)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国网信通产业集团股东为国家电网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的中央企业,主要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承担保障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控制着各省市级的电力公司,故本报告书摘要不再进行一一披露。
2、国网信通产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系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故本报告书摘要不对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披露。
四、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主营业务包括电网生产数字化、企业管理数字化、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数字孪生电网、北斗及地理信息、基础资源运营等业务领域。
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是国家电网公司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的专业化公司和重要骨干力量,坚持党建引领,弘扬“大道至简、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价值导向“三个导向”,做到方向正确、方法得当“两方”,坚守人品正道、夯实产品实力“两品”,立足“能源数字化的引领者、数字产业化的推动者”发展定位,秉持“以客户为中心、营销为龙头、研发为核心”发展理念,坚持“平台化、产品化、商业化”,推进“以营销为龙头、研发为核心,人财物及合规为保障”的新型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国际领先的能源数字化智能化产业集团。
(二)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五、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国网信通产业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工商登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系已履行决策程序完成实际任免,但工商变更流程尚未完成所致。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国网信通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收购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最近两年,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控股股东为国家电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均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本次收购目的
按照2019年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安排,为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统一安排,国网四川电力将其所持国网信通(原“岷江水电”)120,592,061股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5,206,357股和因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股权激励承诺未兑现而导致暂时无法流通的股份95,385,704股),无偿划转至国网信通产业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双方已完成25,206,357股股份无偿划转,95,385,704股股份限制条件已解除。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网信通622,305,999股股份(持股比例51.93%),国网四川电力将不再持有国网信通股份。本次无偿划转不改变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对国网信通的控股地位,国网信通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亦不存在未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做出本收购决定所履行相关程序
2019年12月19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本次收购。
2026年7月17日,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与国网四川电力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拥有上市公司526,920,2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97%,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在本次无偿划转中,国网四川电力将其持有的国网信通95,385,704股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17日,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与国网四川电力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一)划转标的
国网四川电力持有的国网信通95,385,704股股份。
(二)划转安排
自划转标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划转的95,385,704股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享有或承担。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宜。
(三)交易方式及对价
本次无偿划转为同一控制下的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不涉及转让对价。
(四)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自划转标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行终止。双方确认未因该协议之履行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3、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无偿划转。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次无偿划转不能履行。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协调解决。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方案
根据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与国网四川电力签署的《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国网四川电力将其持有的国网信通95,385,704股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收购完成后,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622,305,999股股份。本次无偿划转不改变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对国网信通的的控股地位,国网信通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国网四川电力直接持有国网信通95,385,704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无偿划转系国网四川电力将其持有的国网信通95,385,704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双方国网四川电力和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企业。本次无偿划转前,国网信通的直接控股股东为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无偿划转完成后,国网四川电力不再持有国网信通股份,国网信通产业集团直接持有国网信通622,305,999股(持股比例为51.93%),仍为国网信通的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收购办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请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三、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请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之“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聘请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整体结论性意见,详见《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无偿划转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爱华
2026年 7 月 20 日
收购人: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爱华
2026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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