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鲁楚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5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处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股份报告书》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鲁楚平先生、彭惠女士、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实际投票董事人数为5人。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鲁楚平先生、彭惠女士、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实际投票董事人数为5人。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36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30日和2025年9月18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决定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本次终止发行H股股票事宜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稳定有序,本次终止发行H股股票事宜,是公司基于对多方面因素的全面权衡及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38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3年4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激励对象存在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以及行权等待期出现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等情形,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3年7月17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1,041名激励对象授予3,490.2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08元/份。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8元/份调整为5.0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0元/份调整为4.87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392,634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9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0,031,526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7元/份调整为4.81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1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1元/份调整为4.6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782,928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2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8元/份调整为4.5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5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15.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8元/份调整为4.38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99,796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886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1.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自主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激励对象实际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329,986份,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54,628份。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注销该等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内,共有3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33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享受激励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98,160份将由公司予以注销,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24名调整为891名。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共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80%,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0%,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第三个行权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7,008份将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399,796份,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相应由31,726,738份调整为31,326,942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7%。
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办理后最终完成。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因激励对象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等情形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399,796份。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系按照《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3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8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1%,行权价格为4.384元/份。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3年7月17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1,041名激励对象授予3,490.2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08元/份。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8元/份调整为5.0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0元/份调整为4.87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392,634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9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0,031,526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7元/份调整为4.81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1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1元/份调整为4.6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782,928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2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8元/份调整为4.5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5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15.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8元/份调整为4.38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99,796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886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个行权期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3年7月17日,截至2026年7月16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为2026年7月17日—2027年7月16日,行权比例为40%。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二)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88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激励对象调整及股票期权注销情况的说明
1.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自主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激励对象实际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329,986份,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54,628份。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注销该等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内,共有3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33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享受激励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98,160份将由公司予以注销,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24名调整为891名。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共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80%,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0%,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第三个行权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7,008份将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399,796份,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24名调整为891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1,726,738份调整为31,326,942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
注:①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891名,其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不可行权,因此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86名。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②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③合计数与各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384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刘自文女士、董事兼副总裁刘博先生、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伍小云先生、董事会秘书肖亮满先生在公告日前6个月实施了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分别累计行权188,510股、192,910股、192,910股、69,700股。
除上述人员因自主行权导致持股变动的情形外,参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七、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并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八、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5,461.9695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1,245.8872万股,资本公积金增加4,216.0823万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466,987,153股(因处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本次总股本取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的股本总额)增至2,479,446,025股。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2026年摊销成本256.79万元(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股票期权的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十、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5年度业绩满足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可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行权规定。除因离职原因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和因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0%的人员之外,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88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均系按照《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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