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123,22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凌云”)的通知,南京凌云收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豫1328民初24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南京凌云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九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凌云支付工程款16,171,858元,并自2024年12月31日起,以16,171,858元为基数按2024年12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依据合同约定扣留3%质保金1,149,642元。缺陷责任期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6年12月29日。缺陷责任期内,若因南京凌云施工产生质量缺陷且拒不维修,中铁九局可凭合法维修凭证在质保金内据实扣除合理费用;缺陷责任期满且无未处置质量缺陷,中铁九局应自缺陷责任期满后十五日内即2027年1月14日前无息全额返还剩余质保金;
三、驳回南京凌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31元,由南京凌云负担750元,中铁九局负担123,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237.66万元。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豫1328民初2420号】。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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