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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证券代码:002655                     公告编号:2026-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主持人:董事长周思远先生

  5、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69,799,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5,412,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股份14,38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0人,代表股份14,42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8人,代表股份14,38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60%。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71,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5%;反对1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4%;弃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5%;反对1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9%;弃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7,848,015股)、上海韦豪创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6,531,000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8%;反对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2%;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45%;反对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3%;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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