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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ST天宜        公告编号:2026-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

  经查,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于2026年5月13日到期,未能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吴佩芳、总经理杨铠璘、财务总监侯玉勃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交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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