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6-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浙江科冠聚合物有限公司股权之资产购买协议(修订稿)》(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交易对方”)应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后的90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并质押给上市公司指定方(作为质权人)作为交易对方的履约担保。交易对方于2026年6月11日至2026年7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090,000股,主合同约定的增持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为确保交易对方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公司拟指定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数字”)为质权人,并与交易对方及东科数字共同签署《证券质押合同》,约定交易对方以其依法持有的9,090,000股公司股票质押给东科数字。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东科数字未发生除本次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办理此次质押事项的具体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主合同约定,交易对方应以不低于其自上市公司收到的首期股权转让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的60%的现金款项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且与上市公司指定方签署《股票质押协议》,将购入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因拆股、送股等原因取得的股票及现金分红等)质押给上市公司指定方,用于担保交易对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交易对方于2026年6月11日至2026年7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090,000股,主合同约定的增持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为确保交易对方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公司拟指定东科数字为质权人,并与交易对方及东科数字共同签署《证券质押合同》,约定交易对方以其依法持有的9,090,000股公司股票质押给东科数字。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202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关联董事吴凯军先生、张康乐先生、张舒先生及周卫国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证券质押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均同意该议案。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东科数字未发生除本次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东科数字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公司与东科数字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东科数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质押股票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基于主合同的约定,在2026年6月11日至2026年7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合计增持股份的成交金额为3,264.9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2日、2026年6月27日、2026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购买浙江科冠聚合物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20、临2026-040、临2026-044)。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质权人: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出质人: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质押
2.1、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证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证券质押担保。
2.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证券为:出质人持有的登记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中的合计9,090,000股东望时代(600052.SH)股票。
2.3、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权存续期间的质押证券及该质押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产生的法定孳息。
2.4、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下,质权人实现质权时,若届时质押证券涉及减持限制情形的,质权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质权实现措施。出质人应在此情形下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因出质人不配合导致质权人无法及时实现质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3、主债权
3.1、本合同项下质押证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3.2、本合同项下质押证券所担保的范围除前款所述的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质押证券登记
4.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质押各方共同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出质人应确保在前述期限内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证券的唯一质权人。证券质押登记生效日以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如出质人逾期未办理前述质押登记的,质权人及债权人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约定的交易全部对价款3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赔偿质权人及债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本合同自动延续至质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出质人不得以本合同签署后超期未登记为由主张本合同失效;(3)每逾期一日,要求出质人按日支付罚金,每日罚金=主合同约定的交易全部对价款×万分之三。
4.2、本合同生效后,质押证券在质押登记期间如产生通过中国结算派发的孳息,质押各方同意由中国结算一并予以证券质押登记。
4.3、本合同生效后,质押证券在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质押各方有质押配股需要的,应在出质人获配股份后,由质押各方共同向中国结算提出质押登记申请。
4.4、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出现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的,质押各方应签署补充质押协议。补充担保的质物为证券的,在补充质押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质押各方共同向中国结算申请补充证券质押登记。
补充质押协议中应包括以下信息: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
4.5、质权人有权向中国结算申请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中国结算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上载明的质押登记解除日为准。
4.6、经质押各方协商一致,质权人有权向中国结算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质权人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申请文件上签字盖章、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等。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的生效日以中国结算登记信息为准。
4.7、经质押各方协商一致,由出质人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质押登记等费用。
4.8、非因质权人原因导致质押登记申请被中国结算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驳回的,出质人应在收到中国结算相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重新提交质押登记申请。因出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质押登记无法办理完成的,视为出质人根本违约,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权按主合同相关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导致质押登记客观上无法办理的,出质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债权人及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质人权利包括:
5.1、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由出质人所担保的债务后,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配合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证券质押登记。
出质人义务包括:
5.2、出质人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质押证券,因其证券账户质押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质押失败的,由出质人自行承担责任。
5.3、未经债权人及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证券。与债权人及质权人协商一致后,出质人可以转让质押证券,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人在收到转让所得价款后应及时支付给债权人。上述转让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和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5.4、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如质押证券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质押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押证券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并对质权人实现质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债权人及质权人,并按照债权人及质权人的要求,于出现前述情形之日起15日内提供债权人及质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
5.5、出质人应及时协助质权人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出质人如变更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及时通知质权人。
6、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权利包括:
6.1、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按照本合同就质押证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处置质押证券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债务,质权人(受债权人委托)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继续追偿。
6.2、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如质押证券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质押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押证券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等情况的,债权人及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于出现前述情形之日起15日内提供补充担保。
6.3、质权人有权通过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等公开渠道查询质押证券的登记状态、市场价格及出质人持股变动情况。出质人应在质押期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质权人提供质押证券的最新情况说明。
质权人义务包括:
6.4、当发生本合同项下质权人可行使质权的情形后,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质押证券,应当配合债权人办理质押证券处置及受偿的相关事宜;质权人仅配合债权人以登记质权人名义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及对质押证券的优先受偿权利,处置质押证券所得全部资金,应当及时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6.5、由债权人向质权人提出申请,质权人配合债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配合。
6.6、本合同存续期限内,质权人如变更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在变更之日起10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出质人。
7、质权的实现
7.1、质押各方一致确认,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债权人或质权人未受足额清偿;发生质权人有理由相信主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导致其核心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生重大财务造假或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主合同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主合同债务人发生主合同所述的任何其他违约情形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7.2、质押各方一致确认,当发生前款项下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质押证券以自行拍卖、变卖、协议折价、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处置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1)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印花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2)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主债权本金。清偿后有余款的,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及债权人有权继续向主合同债务人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权人受偿后应将相关价款支付给债权人。
8、违约责任
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主张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1)出质人逾期办理质押登记或逾期办理追加质押登记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出质人擅自转让、处分质押证券或就质押证券新设担保物权的,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交易全部对价款的20%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质权人有权继续追偿;(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陈述保证并对质权人实现质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质押证券设立登记时质押证券市值的20%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质权人有权继续追偿。
8.2、本合同项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
8.3、各方确认,本条违约金标准系经协商后对违约所致损失的合理预估,任一方不得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减。
9、合同的生效和解除
9.1、本合同经质押各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主合同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如有)、商誉减值补偿(如有)、应收账款回收补偿义务(如有)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主合同项下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义务和责任以及赔偿债权人为减少或挽回损失、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且主合同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届满三年后,债权人及质权人配合出质人解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证券的质押登记。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前期收购协议的后续履约保障安排,同时已在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清晰界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安排系公司为保障交易对手方履行主合同义务而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合同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债权的安全性。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拟签署证券质押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拟签署证券质押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关联董事吴凯军先生、张康乐先生、张舒先生及周卫国先生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均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东科数字未发生除本次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6-046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近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凯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证券质押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签署证券质押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关联董事吴凯军先生、张康乐先生、张舒先生及周卫国先生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黄琦琦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黄琦琦女士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崔月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届满。简历如下:
崔月:女,200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2022年7月起任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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