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26版)
(2)直接人工成本核查
获取工资数据,核对工时记录、考勤、生产报表、工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抽查人工成本分配表,并重新计算人工分配率;抽查社保、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附加人工成本,确认归集口径与工资保持一致;检查是否存在将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跨期计提工资等情况。
(3)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核查
检查制造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发票、合同、付款凭证);测试制造费用分配标准的合理性与一贯性,重新计算分配率与分配金额,验证准确性;复核折旧、摊销计提:核实费用归属车间,是否存在跨产品分摊的情况。
3、安装成本核查
(1)工时与成本归集核查,选取报告期内主要订单,核对安装调试人员的工时记录、差旅报销单,验证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是否准确归集至对应订单,是否存在跨期或串订单归集的情形;
(2)安装领料核查,获取项目领料单,抽查订单领用辅料、增补配件,核对领用与项目匹配,核对是否存在跨订单混用情况;
(3)期后核查,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安装人工工时、领料出库单据,确认应归属本期的人工、辅料成本均完整入账。
4、实施了存货监盘程序,对公司主要存货存放地点进行了现场监盘与抽盘,重点检查了存货的数量、状态及实际存放情况。
5、对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订单的期后领料进行了检查,主要为售后服务备品备件、维修用料及小额备料,未发现重大跨期、跨产品归集成本。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已获取充分的相关证据,包括成本内控制度、工单、BOM表、领料单、工时记录、制造费用分摊表、折旧摊销测算表、存货盘点表、期后领料明细等,公司按项目归集各项成本,成本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费用归集准确,未发现存在成本跨产品归集等情形。
(三) 针对公司主要客户回款来源等履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涉嫌虚构回款的情形
已履行的具体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核对信用报告相关信息;独立获取公司账户清单并与账面核对,确认账户完整性;
2、对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存续及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执行了独立发函。函证内容不仅包括期末余额,还包括银行借款、注销账户、担保、受限资金等。函证回函率及相符率均为100%,未见异常;
3、对公司的银行流水进行双向抽查,检查记录的完整性;
4、核查客户回款账户信息,确认银行回单中的付款方名称与公司销售合同的交易方名称是否一致;
5、获取并检查了公司提供的实控人担保借款明细及实控人个人流水及与借款担保回款相关的部分银行回单,检查是否存在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
6、获取实控人就借款回款事项的承诺函,实控人承诺在2025年期间没有新增任何为公司客户提供借款、提供担保或协助客户外部融资用于偿还公司货款的行为。
核查结论:
公司近年来存在通过实控人直接或实控人资源协助客户借款以支付公司货款的事项,公司账面已将涉及的虚假回款进行冲减更正。除上述借款回款外,我们未发现其他销售回款存在来源于第三方回款和其他可能涉嫌虚构回款的情形。
(四) 结合前述回复、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及整改后的运行期间等,说明认定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规范要求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非经营性占用具体情况
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募投项目的供应商7、供应商8、供应商4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实控人控制的账户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即与上述三家供应商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最终流向了实控人指定的账户,这些资金往来构成实控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0月经自查发现公司可能存在募集资金占用的情形,但截至2025年4月后无再新增的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完善募集资金存储、审批、支付全流程的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大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公司调整采购部组织架构,并更换采购部负责人,统筹负责采购部全面工作,总经理等相关职位公司同步拟更换人选;
(4)公司发现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后及时督促实控人筹集资金,实控人分别于2025年12月11日和2025年12月29日向公司还款1,300.00万元和2,648.68万元,共计3,948.68万元(其中:归还募集资金占用金额3,710.70万元、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37.98万元),即自查发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5)公司组织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资金占用问题的危害性,不断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的执行,防止公司再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3、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后的运行期间
(1)关于募集资金占用的发生行为,自2025年4月后未再增加新的募集资金占用行为。2025年10月公司自查了募集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并同时进行了上述内部整改,整改后的运行时间为2025年10月至12月;
(2)关于募集资金占用金额的持续状态,公司自2025年10月开始同步要求实控人配合自查并筹集资金予以归还。经过公司的督促和实控人积极配合,实控人于2025年12月11日和2025年12月29日归还了自查发现的募集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3)公司董事会针对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定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被实控人非经营性占用的重要缺陷,公司已整改完成。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4、执行的内控审计程序
除问题一回复中提及的对资金占用已执行的核查程序外,项目组进一步执行了以下内控审计程序:
(1)了解公司整体层面控制,了解组织架构、权责分配、授权体系。评价管理层对内控的态度、风险意识、内部审计职能是否有效。检查财务核算制度、ERP系统权限及不相容岗位分离;
(2)执行风险评估程序,识别重大业务循环与重大风险,包括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风险;
(3)对内部控制进行穿行测试及关键控制点测试,验证控制措施是否持续有效运行,并进行缺陷评价;
(4)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内控评价结果,要求对识别出的缺陷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期末控制测试,核实整改后的运行情况。
综上所述,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结论是审慎、合理的,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规范要求。
(五)结合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等对审计范围的影响,说明认定相关影响不具有广泛性的原因,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1、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分析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七、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所述,2026年4月28日,信宇人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对公司在2023至2024年度存在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部分客户回款来源于实控人或实控人协调的资源的情形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该前期会计差错显示信宇人公司:2023年度少计信用减值损失721.67万元,多计财务费用3.43万元、所得税费用108.25万元及净利润609.99万元;2023年12月31日少计应收账款5,865.50万元、其他应收款1,846.26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08.25万元、应交税费24.77万元、资本公积6,490.00万元,多计在建工程275.23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1,640.00万元及累计未分配利润609.99万元。2024年度少计信用减值损失1,409.93万元,多计营业成本27.14万元、管理费用47.70万元、研发费用1.77万元、财务费用111.56万元、所得税费用211.49万元及净利润1,010.26万元;2024年12月31日少计应收账款5,950.00万元、其他应收款3,130.1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319.74万元、应交税费301.33万元、资本公积7,610.00万元,多计固定资产1,115.98万元、在建工程1,355.37万元、无形资产520.89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116.51万元及累计未分配利润1,620.25万元。
项目组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准确,及是否需要就上述事项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及相关科目的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2、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的判断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第十四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
基于上述准则,会计师判断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不具有广泛性,具体理由如下:
(1)上述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仅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相关,虽然这些报表特定项目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与该事项相关的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不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2)由于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信宇人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的影响金额,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同时,该事项不会导致信宇人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不具有广泛性。
综上所述,我们对差错更正的准确性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但经过差错更正后,未更正部分对报告的影响不再具有广泛性,差错更正预计也不会导致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因此,项目组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6-034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离任并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蔡林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蔡林生先生因家庭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蔡林生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6年8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杨堃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林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将继续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其所负责的工作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妥善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对蔡林生先生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推进非独立董事补选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及董事会日常运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质审查,公司于2026年8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杨堃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于杨堃先生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暂由公司董事长杨志明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杨堃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期自其取得相关证明后正式生效,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杨堃先生将报名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待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后,将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鸿峰(龙岗)工业厂区2号信宇人
联系电话:0755-28988981
电子邮箱:zqsw@xinyuren.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5日
附件:杨堃先生简历
杨堃先生,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13年7月至2018年12月历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任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2021年3月至2023年5月任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年5月至2026年7月任中国国际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公司证券部部长。
截至目前,杨堃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且具有十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金融从业及相关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之任职资格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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