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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30版)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转D32版)

  (上接D30版)

  ②泉州公司近三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③泉州公司亏损的原因:

  与泉州公司相关的少数股东损益分别为-4,404.89万元、-3,693.15万元、-702.11万元,自2022年末投产以来受到行业周期影响叠加产能爬坡的双重因素导致持续亏损,2025年完成从碳酸二甲酯单一产品改造为碳酸二甲酯及碳酸甲乙酯等多种产品,可一定程度减少行业周期性影响,实现扭亏。

  (3) 国宏公司

  ①国宏公司注册资本28,734.9375万元股权结构情况:

  

  ②国宏公司近三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③国宏公司亏损的原因:

  与国宏新材料相关的少数股东损益分别为-611.64万元、-1,412.44万元、-1,159.45万元,与泉州公司类似的,国宏新材料仅能生产工业级碳酸二甲酯,受市场环境影响叠加单一产品抗风险能力弱,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亏损,该公司在2025年完成电池级碳酸二甲酯产线改造,预计未来产品逐步多元。

  (4) 新能源公司

  ①新能源公司注册资本58,000.00万元,股权结构情况:

  

  ②新能源公司近三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③新能源公司亏损的原因:

  与新能源公司相关的少数股东损益分别为-1,498.14万元、-2,031.91万元、491.30万元,该公司主营六氟磷酸锂生产,前期因产品市场价格因素叠加液态六氟磷酸锂尚处于建设当中,固定费用较高导致亏损,随着2025年度六氟磷酸锂价格恢复,液态六氟磷酸锂产线投产,实现盈利。

  2.是否存在利用少数股东损益调节业绩的情形。

  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严格恪守公允定价原则,关联结算定价以产品对外市场平均售价、行业权威资讯平台公开报价为核心参考依据确定。

  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管理层架构中,国宏新材料、泉州公司、连江公司在关键岗位都设置非控股股东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的收支经营业务进行监管。新能源公司的少数股东为ENCHEM CO.,LTD,该公司长期深耕新能源新材料行业,行业从业经验丰富,对行业周期、产品价格波动具备极高的市场敏感度,能够充分预判产能扩张、供需反转带来的经营风险,相关投资决策均基于行业理性判断,不存在配合上市公司调节亏损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利用少数股东损益调节业绩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审计过程及审计方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 (1)获取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其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抽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重大销售/采购合同,检查合同关键条款,核对发票、出库单/入库单、签收单、验收单等交易单据,核实交易的真实性;(3)对主要客户应收款项余额及当期销售额、主要供应商应付款项余额及当期采购额执行函证程序;(4)检查期末应收款项期后回款情况及应付款项期后结算情况,评估是否存在异常。

  2.(1)了解电解液行业趋势、市场需求及价格变化趋势;了解第四季度收入增长及利润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2)对第四季度收入进行分析,检查合同签订时间、交付时间;(3)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3.(1)访谈销售负责人,了解国内外销售定价策略、产品结构差异、客户群体差异等;(2)获取出口业务相关报关单、运费、保险费等明细,检查是否存在异常情形;(3)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如天赐材料、新宙邦等),获取其公开披露的毛利率数据,分析差异原因。

  4.(1)复核公司现金流量表编制基础及编制过程,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进行勾稽核对;(2)获取银行流水,对大额资金收支进行抽凭检查,追踪资金实际去向;(3)检查大额预付款项对应的合同及履约进度,核实预付合理性和必要性。

  5.(1)获取各子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过程工作底稿,复核少数股东损益的计算过程;(2)检查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和计量是否准确。

  (二)审计意见

  经审计,年审会计师认为:

  1. 公司上述关于除贸易业务外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的回复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2025年报审计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一致之处。

  2.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收入确认依据充分,相关合同签订、产品交付记录完整。上述情况与行业整体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未发现重大跨期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成本费用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国外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国内业务毛利率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

  5. 就2025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报告期内对少数股东损益相关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关于贸易业务。

  年报显示,2025 年公司贸易业务收入 6.45 亿元,其中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贸易业务收入 1.33 亿元,同比增长62.90%;精细化学品贸易业务收入 1.49 亿元,同比增长 83.78%;其他化学品贸易业务收入 3.34 亿元,同比下滑 35.54%。另有按净额法核算的贸易服务收入 0.12 亿元,同比增长 167.69%。

  请公司:(一)分产品列示近两年贸易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是否新增、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内容及金额、收款付款情况、期末往来款余额、购销定价模式、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

  公司回复:

  公司2025年及2024年,主要贸易类客户如下表所示:

  

  2025年度,公司主要贸易类客户均为独立第三方,购销定价模式详见回复二、(三),且除客户六十六、客户七十外均非2025年度新增客户(不含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新增的交易主体)。

  2025年,公司依托近几年进口渠道优势,在港口租赁储罐,针对前期下游客户资源相对有限的局面,为有效化解货物滞销风险,积极发展下游客户,公司分别于1月和3月新开发客户六十六和客户七十,实现进口液化气销售分别为4,230.96吨和1,931.26吨。以上两个供应商在华北区域有成熟网络分销渠道,最终销售至山东及华北终端炼厂,有力支撑了公司进口液化气业务的放量运行。

  公司2025年及2024年,公司将生产类原材料采购后部分销售给客户,原材料供应商并未区分贸易类采购供应商和生产类采购供应商进行管理,贸易类采购及生产类采购供应商基本重合,详见回复一、(一)。

  (二)核实上述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合、关联关系或一一对应关系,如是,进一步结合相关资金流转去向和用途等,说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1、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合、关联关系或一一对应关系

  公司2025年及2024年存在的兼买兼卖情形,具体如下:

  

  注:上述采购与销售数据相互独立,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为贸易业务数据,采购数量及采购金额为公司生产类原料及贸易业务采购数据。

  2.进一步结合相关资金流转去向和用途等,说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1)客户七十二

  公司采购客户七十二低压液化气作为公司生产甲基叔丁基醚的主要原料,采购组分为高烯烃含量90%以上的液化气,根据每日各厂家投标价格选择合适供应商。

  销售给该公司的低压液化气供应商主要是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该产品组分主要是醚后碳四、丙烷等烯烃含量20%以下的低压液化气,客户直接从供应商处自提,公司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上述采销业务因两种物料组分不同,分别签订合同、定价公允,该采销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

  (2) 客户七十三

  客户七十三为公司主要的甲醇钠销售客户,2024年公司共销售甲醇钠657.26吨,其中自产销售628.20吨,贸易销售29.06吨。

  客户七十三是自有200L分装设备及罐装车间的贸易商。其下游客户主要集中在无储存能力、小批量阶段性使用甲醇钠的客户,包装多以200L塑料桶为主。而公司产品主要服务于大型连续化使用甲醇钠的客户,包装多以30-32吨/车散水槽车为主。

  公司向其采购甲醇钠产品,系因下游终端客户客户七十九对包装存在要求,需要200L小包装产品,而公司自产产品无法满足该包装需求,由于该分装设备安全风险性高、收益低,适用范围窄,因此公司未投建该型号包装设备。经市场寻源发现客户七十三具备相应的小包装分装能力,考虑为维护下游客户,公司从客户七十三采购200L包装的产品进行销售。该采购业务为偶发性、补充性交易,与销售相互独立,且采购与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为不同月份,2024年1月份向其采购甲醇钠20.00吨,2024年12月份向其销售甲醇钠29.06吨。上述采销业务均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分别签订合同、定价公允,该模式符合行业商业惯例,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

  (3)客户七十四

  公司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环氧乙烷,主要由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通过“隔墙管输”直供。为防范管输中断造成的原料供应风险,公司将客户七十四列为储备供应商,以保障生产连续性。

  同时,公司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主要原材料环氧乙烷的采购,系与浙江卫星化学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年度框架协议,协议约定月采购量达1,500-2,000吨方可享受价格优惠。为降低整体采购成本,公司在东营基地碳酸乙烯酯装置2025年4月7日-21日停工检修,6月11日-19日停工更换催化剂,此间开工逐步提量,至9月份达到满负荷生产,期间仍按协议量正常采购,由此产生阶段性富余原材料。因环氧乙烷为公司自用原材料,公司未建立对外销售渠道,而客户七十四作为华东区域贸易商,拥有江浙地区单体、乙醇胺生产厂家等客户资源,故公司将富余环氧乙烷向其销售以平衡库存。该销售系为保障协议折扣权益而产生的偶发性、补充性处置行为,并非公司刻意从事环氧乙烷贸易业务。在该交易中,客户采取自提方式,公司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故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上述采购时间为25年1月份,销售时间为25年5-9月份,相差4个月,且采购销售主体不一致。采销业务均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分别签订合同、定价公允,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

  (4)客户二十五

  客户二十五为碳酸亚乙烯酯贸易商,具有一定的上游货源和下游客户渠道。2025年一季度时,因下游电解液订单量减少,公司碳酸亚乙烯酯库存量偏大。为降低库存,规避跌价损失风险,将在手订单148.42吨转售客户二十五。后续9月转售63.09吨情况类似。公司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故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碳酸亚乙烯酯是公司电解液原材料,2025年12月公司电解液销售量加大,市场供应紧缺,公司电解液生产需求激增,原料供应出现部分缺口,临时外采客户二十五28.90吨货源补充缺口。

  上述两项交易目的不同、货源不同、相互独立,均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分别签订合同、定价公允,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

  (5)客户七十五

  客户七十五是公司原材料氟代碳酸乙烯酯的主要供应商,公司2025年1-12月每月均向客户七十五采购氟代碳酸乙烯酯产品用于电解液装置生产,属于生产性采购,2025年共采购518.68吨。1-12月采购情况如下:

  

  2025年8月份初因客户七十五生产装置异常,造成产量减少,其他客户交付出现缺口,在向同行业企业寻求调货协助未果后,客户七十五与公司协商能否协助解决交付缺口。公司经过测算,库存可以满足生产需求情况下,可以向其销售42.40吨,8月1日-13日公司将采购富祥(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中蓝化工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库存货物陆续从东营基地厂区发出,并且客户七十五同意给予公司一定补偿。此销售业务公司掌握货物控制权,所以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8月上旬销售客户七十五42.4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8月中旬客户七十五装置恢复正常生产,并于下旬向其采购33.86吨氟代碳酸乙烯酯并非同一批次产品。

  (6)客户七十七、客户七十八、客户七十一、客户七十六

  碳酸锂为公司主要原材料,公司缺少下游销售渠道,客户七十七、客户七十八、客户七十一、客户七十六为碳酸锂贸易商,销售渠道丰富。在碳酸锂价格波动出现利润空间时,公司向其销售碳酸锂,独立签署合同,定价公允。

  2024年销售客户七十一250.00吨碳酸锂,其中160吨按照总额法收入确认,该批货物原为公司生产装置备货,入库存储于公司罐区;后因装置产能调整,转为对外销售。公司在转让前实质性持有货物并承担存货风险,故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2025年销售客户七十六570.00吨碳酸锂,其中60吨按照总额法收入确认,该批货物是采购国投新疆锂业有限公司,我公司从上游供应商自提货物后,货权转移至公司,运输途中的存货灭失及其他风险由公司承担,货权转移至客户后若发现与销售合同约定不符,如存在质量瑕疵、数量短缺等情况,公司需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60吨碳酸锂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剩余的510.00吨公司未取得控制权,剩余的510.00吨是采购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下游客户自行前往上游供应商处提货,公司不参与货物中转仓储,不承担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仅以中介身份赚取固定差价,因此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2025年销售客户七十七、客户七十八、客户七十一未控制存货均按照净额法收入确认。

  综上,公司2025年、2024年存在的贸易类兼买兼卖业务销售金额为580.01万元、1,352.81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0.09%、0.24%。上述采销业务分别签订合同、定价公允,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

  (三) 分产品列示报告期内贸易业务的主要业务模式、定价政策、收入确认方法以及货物和资金流转情况等,结合贸易业务的经营模式、货物流转和风险报酬转移情况等,说明以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分为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精细化学品、其他化学品及贸易服务收入四类,其中前三类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毛利为2,425.71万元,毛利率3.94%;贸易服务收入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毛利为1,204.75万元。具体数据如下:

  

  1.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

  公司2025年度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贸易收入13,255.40万元,毛利率9.10%,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贸易主要包含碳酸酯系列等产品。其中碳酸酯系列产品收入12,033.06万元,毛利率8.75%,占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收入的90.78%。

  (1)业务模式:

  该类产品贸易业务与自产产品统筹管理,系自有产能无法完全满足下游客户需求,通过追加贸易业务满足客户需求,增加公司利润。

  (2)合同签订:

  公司向下游签订销售合同时,基于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统一签署销售合同。

  (3)定价政策:

  公司执行每周市场指导价制度,根据不同客户调整销售价格。

  (4)发货与仓储:

  公司从上游供应商自提至自有仓库,与自产产品实行同库存储、统一保管。发货环节,贸易品与自产品混合后,依据统一的出库指令及过磅单执行配送,全流程执行公司标准化的仓储与物流管理。公司自主控制仓储物流全环节,独立承担交付前的价格与灭失风险,并对客户承担全部履约责任。

  (5)资金流转:

  公司资金流转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贸易业务均依据独立签订的采销合同分别结算:公司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独立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同时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独立向下游客户收取款项。公司不存在下游客户直接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三方抵债协议或资金闭环安排,资金流向清晰独立,公司独立承担信用及结算风险。以下产品资金流转原则一致下文不再赘述。

  综上,在合同签订方面公司有权自主选择上游供应商,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在定价方面,分别与客户、供应商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并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和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在发货和仓储方面,公司实质性地主导商品的储存、调配及用途。因此,公司在该情形下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精细化学品:

  公司2025年度精细化学品贸易收入14,863.91万元,毛利率1.75%,精细化学品贸易包含甲基叔丁基醚等产品。其中甲基叔丁基醚贸易收入14,585.13万元,毛利率1.09%,占精细化学品贸易收入的98.12%。

  (1)业务模式:

  采用“以销定采”模式先行锁定下游订单,依托在精细化学品领域的深厚行业资源自行开展采购。

  (2)合同签订:

  公司依据下游客户的订单需求,自主决定供应模式(外采或自供)并独立签订采购合同。

  (3)定价政策:

  公司基于对市场需求的判断和行业资源积累,在采购端和销售端分别独立议价。

  (4)发货与仓储:

  公司采用自上游提货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或厂外租罐集货的方式交付货物。公司自提后至交付前完全持有并控制货物,独立承担运输及价格波动风险,是客户唯一可追索的责任方。公司租罐持有货物,储存期间自主承担跌价及滞销风险,对客户承担质量与交付的全部履约责任。

  公司精细化学品贸易业务主要是甲基叔丁基醚,该业务模式为公司先锁定下游订单,根据生产和库存情况,公司安排物流从自有产品仓库和上游供应商取货,送货到下游客户。

  公司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与供应商的交付地点不重合)的情形:销售国内无需集中提货的业务,公司从上游供应商自提货物取得控制权后1-3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控制权转移给客户,通常一个合同/订单签订500-2,000吨,每天可以从供应商取货50-150吨,累计执行一个订单通常需要7-15天。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贸易金额14,047.17万元,金额占比94.51%。根据该业务项下销售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及与货物有关的一切风险自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仓库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且交付货物时,卖方货物应卸入交付地仓库的买方指定储罐中,完成集货后买方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指标要求后视为确认交付”,采购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装卸及运输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货物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对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厂外租罐的情形:公司在码头集中装船提货的业务,租赁东营港的第三方库区。供应商陆续送至罐区后,控制权转移给公司,集货数量达到订单量(集货通常需要约30天)后通知下游客户到我公司租罐区集中提货。厂外租罐贸易金额816.74万元,金额占比5.49%。根据该业务项下销售合同约定:“风险及所有权转移: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及货物有关的一切风险自货物越过交付地点东营港岸罐与船舶管线连接的法兰处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采购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装卸及运输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货物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对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在合同签订方面,公司自主决定供应商并独立签订采购合同,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在定价方面,公司分别在采购端和销售端独立议价,拥有自主定价权,并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在发货和仓储方面,公司通过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厂外租罐两种销售模式下均实质性持有存货,在交付前承担全部毁损灭失风险。因此,公司在该情形下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其他化学品:

  公司2025年度其他化学品贸易收入33,416.75万元,毛利率2.87%,其他化学品贸易主要包含甲醇、低压液化气等产品。其中甲醇贸易收入14,802.11万元,毛利率1.64%,占其他化学品贸易收入的44.30%;低压液化气贸易收入10,013.09万元,毛利率3.11%,占其他化学品贸易收入的29.96%。

  (1)业务模式:

  该类产品贸易业务与生产用原材料供应商高度重合,借助上游供应商的集中采购价格优势开展贸易业务,通过议价空间赚取价差收益。

  (2)合同签订:

  公司优先与上游供应商签订长期采购协议(长协),在满足自身生产装置用料需求后,针对协议项下的富余配额,公司基于市场化原则遴选合适客户并独立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承担因公司自身需求不足导致无法满足长协最低采购量的风险。

  (3)定价政策:

  采购端遵循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长协约定,价格挂钩行业权威网站定价,下游客户独立协商确定售价。

  例如甲醇的长协约定的采购价格机制:(A × 60% + B × 40%)- 10元/吨,A/B分别采用多个网站公式定价。

  (4)发货与仓储:

  公司采用自上游提货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或厂外租罐集货的方式交付货物。公司自提后全程控制运输并承担在途风险,客户验收前公司是唯一责任主体,价格波动风险由公司承担。公司完成进口并租罐持有货物,储存期间自主承担跌价及滞销风险,对客户承担质量与交付的全部履约责任。

  公司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与供应商的交付地点不重合)的情形:公司从上游供应商自提货物取得控制权后1-3天能够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控制权转移给客户,通常一个合同/订单签订500-5,000吨,每天可以从供应商取货50-200吨,累计执行一个订单通常需要7-25天。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贸易金额23,403.66万元,金额占比70.04%。根据该业务项下销售合同约定:“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产品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物的风险自乙方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至甲方。”(乙方为石大胜华),采购合同约定:“汽车运输,乙方自行组织车辆到甲方工厂自提.”(乙方为石大胜华),所以对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厂外租罐的情形:上游供应商为国外液化气贸易商,国外贸易商将货物船运送到东营港,公司从东营港租罐,进口报关,货物卸到公司从东营港租赁的第三方库区。后续由公司自行销售,下游客户到我公司租赁的第三方库区自提货物,储存周期通常为2个月左右。租罐贸易金额10,013.09万元,金额占比29.96%。根据该业务项下销售合同约定:“需方自提,运输责任及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采购合同约定:“CFR 东营 中国”即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货物损毁、丢失风险立刻转移给买方。所以对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在合同签订方面,公司独立与上游供应商签订长期采购协议并独立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在定价方面,采购端遵循长协约定,销售端独立协商确定售价,公司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在发货和仓储方面,公司通过厂外租赁仓库、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与供应商的交付地点不重合)两种方式取得并持有货物,承担货物跌价和物流风险。因此,公司在该情形下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贸易服务收入:

  公司2025年度贸易服务收入1,204.75万元,贸易服务收入主要包含乙酸乙酯、丙烯等产品。其中乙酸乙酯贸易收入422.59万元,占贸易服务收入的35.08%;丙烯贸易收入190.00万元,占贸易服务收入的15.77%。

  (1)业务模式:

  该类产品贸易业务公司仅提供撮合类代理中介服务,全程不参与货物中转仓储。

  (2)合同签订: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公司分别与上下游达成采购意向,先行锁定固定的毛利空间。随后,分别于相近时点与上下游签署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

  (3)定价政策:

  公司采用“对锁定价”机制,以采购成本加固定毛利的方式确定对客户的销售价格。

  (4)发货与仓储:

  货物由上游供应商直接发运至下游客户,或由下游客户自行前往上游供应商处提货。

  综上,在合同签订方面,公司虽与上下游独立签署合同,但不承担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仅以中介身份赚取固定差价;在定价方面,公司采用对锁定价机制,以成本加固定毛利确定售价,不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在发货和仓储方面,公司不参与货物中转仓储,未实际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公司在该情形下的身份为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贸易业务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实质。公司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各类贸易业务在业务模式、货物控制、合同签订、定价政策、发货与仓储、资金流转等方面,对作为主要责任人的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对仅承担代理人角色的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结合市场需求、产品价格、业务模式等,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贸易业务收入较上年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公司贸易业务分四大品类实现营收分化明显: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精细化学品、贸易服务收入均实现同比增长,其他化学品系列营收下滑。贸易业务品类2024-2025年营收、变动金额及变动比例明细如下表所示:

  

  1.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贸易收入同比增长62.90%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度公司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贸易收入为13,255.40万元,占公司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产品销售收入2.77%,主要为碳酸酯系列产品。

  2025年碳酸酯系列产品贸易增量主要来源于碳酸二甲酯、丙二醇。公司碳酸二甲酯产品2025年贸易销售量为1.19万吨,销售收入4,680.16万元,贸易毛利率为5.93%;2024年该产品贸易销售量为0.73万吨,销售收入2,857.38万元,贸易毛利率为5.08%。碳酸二甲酯产品毛利率提升的主要原因系采购端与销售端价差扩大,公司2025年度对上游市场供需变化及价格走势研判准确,采销节奏把控得当,导致毛利增加。

  2025年度,公司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出货量大幅增加,碳酸二甲酯自耗用量由2024年度的0.98万吨增加至1.54万吨,增幅达57.14%。产能优先保障自身电解液生产需求。在此背景下,为满足下游客户的采购需求、维护客户关系并保持市场份额,公司通过外采方式进行贸易销售,弥补自用比例提高带来的下游客户销售缺口,实现客户需求的完整覆盖。

  公司丙二醇产品2025年贸易销售量为0.41万吨,销售收入2,410.26万元,贸易毛利率为5.55%;2024年贸易销售量为0.08万吨,销售收入640.33万元,贸易毛利率为9.63%。丙二醇是公司主要经营的化工贸易品种之一。2025年,受欧盟地区环保溶剂及聚酯树脂等行业需求回升带动,丙二醇出口需求显著增加,出口套利窗口持续开启。公司通过贸易业务增加利润贡献。

  综上,公司扩大该产品贸易规模的动因在于该贸易业务能够贡献正向利润,同时有效维护下游客户关系。各类电解液溶剂价格维持稳定上行区间,量价同步带动贸易收入提升。

  2.精细化学品贸易收入同比增长83.78%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5年度精细化学品贸易收入为14,863.91万元,较去年8,087.75万元增长6,776.17万元,增幅比例为83.78%。精细化学品贸易收入中增长较快的是甲基叔丁基醚产品。

  2025年甲基叔丁基醚贸易收入14,585.13万元,较去年8,038.80万元增加6,546.34万元。公司甲基叔丁基醚产品2025年贸易销售量为2.73万吨,销售收入14,585.13万元,贸易毛利率为1.09%;2024年贸易销售量为1.27万吨,销售收入8,038.80万元,贸易毛利率为2.12%。2024年度,公司甲基叔丁基醚贸易下游客户为贸易商,产品直接出口,周期长,公司承担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接单较为谨慎,所以交易量较小。

  2025年,受海外高辛烷值汽油添加剂需求持续走强及部分东南亚国家炼化装置检修影响,从下图2024-2025年MTBE月度出口数据走势图可以看出甲基叔丁基醚产品国外出口需求显著增加,导致海外客户订单增加。2025年公司为规避风险,改为间接出口,缩短交易周期,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因此2025年精细化学品交易量较2024年大幅提升,同时带来贸易收入大幅增长。

  

  3.其他化学品贸易同比下滑35.54%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5年其他化学品贸易收入为33,416.75万元,较去年51,838.54万元减少18,427.79万元,同比下降35.54%。

  (1)2025年低压液化气贸易收入10,013.09万元,较去年17,312.22万元减少7,299.13万元。收入同比下降主要系多重因素叠加所致:市场行情走弱,全年低压液化气购销价差持续收窄,叠加仓储、物流成本抬升,囤货贸易盈利空间压缩;公司出于优化贸易结构、降低存货跌价及资金占用风险考虑,主动缩减囤货自营贸易规模,放弃部分低毛利订单。

  (2)2025年丙烯贸易收入185.57万元,较去年12,490.27万元减少12,304.70万元。公司丙烯贸易业务的主要客户客户八十二,在2025年度招标对方接受价格较低,不符合我方贸易利润要求,不再进行年度长协合作,导致该客户本年度订单量骤减,仅保留少量零散现货订单,年度销售金额及贸易业务总量同比显著下滑。

  4.净额法贸易服务收入同比增长167.69%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5年度贸易服务收入为1,204.75万元,较去年450.06万元增长754.69万元,增幅比例为167.69%,具体构成如下:

  2025年乙酸乙酯净额法收入422.59万元,较去年0万元增加422.59万元,乙酸乙酯是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的重要上游原料之一。2025年,受新能源汽车及储能产业持续高度景气驱动,下游电解液厂商客户对乙酸乙酯的采购需求显著增加,为上游原料贸易带来了阶段性业务增量。

  丙烯净额法收入本期实现190.00万元,较上年4.31万元增加185.69万元,公司丙烯贸易业务的核心客户客户八十一,其下属聚丙烯(PP)装置于2026年正式投产运行,带动对原料丙烯的采购需求显著增加。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战略供应商合作关系,在丙烯货源获取方面协助该客户获取更具竞争力的采购单价。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审计过程及审计方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通过官网、企查查等渠道查询贸易业务涉及到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关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人员等信息,了解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

  2.抽取主要贸易业务,检查采购订单、入库单、出库单、客户签收单/验收单等原始单据。

  3.分析贸易业务毛利率、结合各产品贸易业务的市场需求、产品价格走势、行业竞争格局等信息,分析各类贸易业务收入波动的合理性。

  4.核实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计意见

  经审计,年审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未见异常,未发现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之间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2. 就2025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对贸易收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3.报告期内,各产品贸易业务收入较上年波动幅度较大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存贷双高。

  年报显示,公司期末货币资金 7.61 亿元,同比增长 150.23%,主要系定增款项流入所致,其中受限货币资金3.61 亿元;其他流动资产中定期存款及利息 14.05 亿元,较期初增长18.09%。短期借款 23.90 亿元,同比增长 137.42%,主要系本年度未到期票据贴现增加所致;长期借款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16.06 亿元,同比下滑 12.27%。报告期内产生利息收入 0.31 亿元,利息费用 0.75 亿元。请公司:

  (一)结合日常营运资金需求、项目投资安排、银行授信额度等,说明公司通过大规模票据贴现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以及维持大规模长期借款的原因,目前融资规模与公司经营及投资需求的匹配性,以及相关偿债安排、还款资金来源等,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公司回复:

  1.结合日常营运资金需求、项目投资安排、银行授信额度等,说明公司通过大规模票据贴现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以及维持大规模长期借款的原因,

  (1)大规模票据贴现开展短期融资的主要原因

  ①流动资金需求量大

  公司主要面向客户一、客户三等国内头部电池企业,赊销期限较长,其中客户一赊销账期330天。上游采购结算模式多以全额预付为主,少数采用分段付款,导致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

  ②银行授信及融资工具具备显著优势

  公司与多家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建立长期合作,整体综合授信额度充足,可以在额度内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利率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并且票据办理及贴现业务可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随贴随用,能够适配公司间断性、临时性资金需求,融资获取效率更高。

  (2)维持长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存量的原因

  ①存量长期借款为历史项目建设形成,尚未集中到期

  账面长期借款多为2023年-2024年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项目专项贷款,到期日在2028年,贷款期限4-5年。合同约定分期还本付息,未进入集中清偿周期,因此整体规模仅小幅自然下滑12.27%,不存在新增大额长期举债行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②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平滑偿债压力

  保留合理规模长期负债可拉长整体债务期限,避免全部有息负债集中于一年内到期,分散短期集中兑付带来的现金流压力,优化债务期限结构。

  2.当前融资规模与经营、投资需求的匹配性

  (1)公司全年营收规模较高,根据公司2025年融资规划,公司年度资金需求为 183,987.78 万元(年末实际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净流出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资金需求为 145,917.45万元)。另外临近12月份,为即将到来的春节备货及年度结算储备相应的承兑及现金,所以短期借款23.90亿元与日常周转资金需求基本匹配。

  (2)在建项目持续存在资本开支,长短期有息负债合计39.96亿元可覆盖现有项目建设、后续技改资金需求。

  3.公司相关偿债安排、还款资金来源等,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1)还款资金来源

  ① 主营业务销售回款:下游客户票据、应收账款到期兑付,为偿还债务核心经营性资金来源;

  ② 闲置定期存款及自有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产中14.05亿元定期存款可按需支取,用于应对到期债务刚性兑付;

  ③ 定增募集结余资金:按募投项目进度拨付后剩余资金可统筹用于归还债务资金;

  ④ 银行授信续贷、票据滚动贴现:依托存量银行授信,通过续贷、新票据贴现置换到期负债,实现债务滚动。

  (2)偿债具体安排

  优先使用销售回款兑付到期票据,或采用新增应收票据贴现置换存量贴现负债,循环续作;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于到期前向合作银行申请展期、续贷;长期借款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季度、年度分期还本付息,逐年自然缩减本金规模。公司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3.28亿元,上半年按照计划归还 27.90 亿元,未发生贷款逾期,下半年依然按照贷款到期时间还款。

  综上公司不存在流动性风险。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各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授信额度合计为40.58亿元,相关授信主要为循环授信,合作银行授信稳定,无抽贷、断贷历史,公司在可预见未来保持目前的借款规模。此外,公司大量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债权人信用情况良好,还可以用相对可控的成本通过保理的方式获得进一步融资。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月度货币资金余额、利率水平、存放和使用情况、受限情况等,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并结合存贷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存贷利差等说明同时维持较高货币资金和借贷规模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1.报告期货币资金月度余额、存放、使用及受限情况,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

  (1)报告期内月度货币资金余额、利率水平、存放和使用情况如下:

  公司定增于报告期8月完成资金到账,1-7月无大额资金流入,月度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定期存款资金余额维持14.00-17.00亿元区间;8月定增资金全额入账后,月末货币资金大幅提升至22.00亿元左右;后续随募投项目工程款支付、原材料集中采购、到期债务偿还逐步支出。到12月份,利用银行“开门红”投放窗口期,投放规模充足,利率谈判企业占主导。为即将到来的春节备货及年度结算储备承兑及现金,导致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定期存款年底资金余额大幅提升至21.50亿元。资金余额、利率水平、存放和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匹配性说明

  2025年度,公司实现利息收入 0.31 亿元,平均货币资金余额 18.30 亿元,货币资金收益率为1.69%。公司货币资金大部分为定期存款,2025年定期存单利率在0.80%-2.90%之间,并且公司与部分国内商业银行签订单位活期存款协议,执行协定利率,利率在0.05%-2.90%之间。总体来看,公司资金收益水平与市场利率水平基本匹配。

  (3)受限货币资金3.61亿元构成

  受限资金均具备真实业务背景,全部在年报附注完整披露,具体包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不存在无合理商业背景的资金限制。明细如下:

  

  注1:关于本公司之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胜华新能源科技 (东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四公司”)先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合同》《初步设计委托协议》及《30 万吨/年电解液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中电四公司承接该项目 EPC 总承包工作,合同价款2.28亿元,工期 247 天、计划 2022 年 12 月 31 日竣工。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已全额支付可行性研究费 28 万元、初步设计费 190 万元,累计支付 EPC 承包费 18,210.76 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 12 月 31 日完成交工验收。后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在竣工试验中发现项目实际产能仅3万吨 / 年,未达合同约定 30 万吨 / 年标准,遂于 2024 年 8 月至 12 月多次发函要求中电四公司排查原因、采取补救措施,中电四公司虽派员现场沟通但未落实修复行动。2025 年1 月13日,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求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6,856.8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保全冻结了中电四公司银行账户金额。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起诉后,中电四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支付工程款6,698.47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保全冻结了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对应账户金额。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注2:银行冻结资金剩余4.44万元(美金金额0.63万元)为待支付账户资金,存在非柜面限制,需柜台办理转款。

  注3:存出投资款为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碳酸锂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

  2.结合存贷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存贷利差等说明同时维持较高货币资金和借贷规模的合理性;

  (1)资金需求不稳定,保持较大的资金规模以确保经营安全

  由于部分客户订单为计划订单,在月初时下达计划订单,公司根据计划订单准备资金,并且资金需求量较大。根据公司每月资金计划,公司每月日常经营所需资金2.5-3.00亿元,结合公司采销情况,由于公司采购基本上以预付或者较短账期,销售以赊销为主,公司需要准备3个月以上经营所需资金作为安全资金。

  (2)办理定期存款弥补利息支出

  新能源行业通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在日常结算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时点市场贴现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择机对相关票据进行贴现,将贴现资金转入定期存款弥补利息支出。明细如下:

  

  (三)说明是否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在同一银行开展业务,货币资金是否存在其他潜在限制性安排,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被其他方占用的情况。

  公司回复:

  1.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银行开户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体系、控股股东及兄弟关联企业与公司存在相同合作银行的情况,系行业长期经营形成的常规对公结算安排;但公司与各关联方均独立开立对公账户,资金、授信、结算业务完全分开核算,银行账户体系相互独立,不存在共管账户、资金混同存放情形。

  2.货币资金潜在限制性安排核查情况

  公司年报已完整披露全部受限货币资金明细,受限事项均具备真实业务支撑;公司货币资金不存在未披露存单质押、司法冻结、第三方共管、隐性担保锁定等潜在限制性安排。募集资金专户按季度出具三方监管报告,资金流向全程可穿透核查,监管合规。

  3.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担保均为对全资、控股下属子公司内部融资担保,担保范围仅限集团内部经营、项目融资;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兄弟关联企业及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逾期担保及连带担保风险。

  (2)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无资金拆借、代收货款、代付费用、长期挂账应收款等占用行为。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均为原材料采购、后勤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交易定价公允、结算周期正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变相占用资金情形;定增募集资金严格专户管理,严禁划转至关联方用于非募投项目。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审计过程及审计方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与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核对,检查银行账户的存在性、完整性;

  2.对全部银行账户实施函证,函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存款余额、账户受限情况等项目,并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了解公司货币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

  3.获取企业信用报告,并与账面信息进行核对;

  4. 获取利息收入明细,对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的匹配性进行复核;

  5. 访谈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公司授信额度,了解公司通过大规模票据贴现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以及维持大规模长期借款的原因,目前融资规模与公司经营及投资需求的匹配性。

  (二)审计意见

  经审计,年审会计师认为:

  我们没有发现上述公司关于存贷双高问题的回复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2025年报审计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四、关于往来款项。

  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 23.16 亿元,较期初增长 66.73%,主要系电解液销售量增加导致赊销金额增加。其中账龄 6 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 97.81%,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仅 0.11%,较期初下降 0.24 个百分点。应收款项融资期末账面余额 2.99 亿元,同比增长 98.19%,其中供应链票据期末余额 1.45 亿元。预付款项期末余额 1.28 亿元,同比增长 69.52%,主要系采购原材料预付款增加。

  请公司:(一)分产品列示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主要欠款方名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与公司关联关系、是否新增、交易内容及金额、期后回款情况以及账龄分布情况等,并结合信用政策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与应收款项融资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回复:

  1.分产品列示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主要欠款方名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与公司关联关系、是否新增、交易内容及金额、期后回款情况以及账龄分布情况

  公司主要欠款方分产品列示2025年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与2024年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明细如下

  

  注1: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

  注2:应收款项包括计入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应收款项融资的供应链票据金额(如有)

  2025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前十大客户均为独立第三方,且均非2025年度新增客户。

  2.结合信用政策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与应收款项融资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以下统称“应收款项”)余额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近几年战略转型,从碳酸酯板块向下游电解液锂电板块延伸扩张。电解液装置历经建设、审厂、供货及产能逐步释放过程,伴随收入持续增加,客户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碳酸酯板块客户账期短(除客户三外平均账期为30-150天)、收入稳定,应收款项基本维持在平稳水平;2023年电解液开工以来,碳酸酯自用量逐年增加,销售对象由原来的短账期化工客户转变为账期较长(平均账期为120-330天)的锂电板块下游客户。截至目前电解液仍未实现满产,销量预计将持续增加,应收账款尚未达到动态平衡状态。2025年公司电池电解液系列营业收入17.05亿元,比去年7.15亿元同比增长9.9亿元,增幅比例138.55% ;全年销量11.91万吨,比去年5.46万吨同比增长118.17%。对核心客户客户一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2.15%,销量同比增长139.69%,成为全年收入增长的核心引擎。

  此外,随着锂电池市场需求的逐步扩张,公司另一主要产品碳酸酯类产品在锂电池产业类需求增长较快,最终导致电解液客户以及碳酸酯类产品中锂电客户整体收入占比持续增加。而电解液客户以及碳酸酯类产品中锂电客户账期远高于公司传统客户账期,最终导致应收款项持续增加。2025年公司碳酸酯系列产品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增加主要是酸酯系列销售量增加影响:碳酸酯系列全年营业收入26.26亿元,比去年23.85亿元同比增长2.41亿元,增长比例为10.10%,全年销量52.28万吨,比去年43.65万吨同比增长19.77%。核心客户客户三、客户四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8.72%,销量同比增长39.12%,成为碳酸酯类产品全年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2)公司锂离子电池材料产品主要客户通常采用赊销模式,并且赊销期限较长,在基本的赊销账期下,累加半年期的供应链或商业票据,供应链票据变现能力有限,大部分持有至到期,因此在电解液销售爬坡阶段,应收账款没有达到一个稳定的平衡状态,导致应收账款持续增加。例如客户一合同约定“货到票到月结90天”,当月发货次月对账开发票,月结90天后支付180天融单,从实际发货到票据到期收款约330天;客户二合同约定“月结90天后付180天银行承兑汇票”,当月发货次月结算开发票后90天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从实际发货到收款约120天;客户三合同约定“到票月结30天后付6个月供应链票据”,当月发货次月对账开发票,30天后支付180天迪链,到期收款约270天。其他非锂电类客户例如客户五等账期较短,余额变化不大。

  (二)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方法与过程,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期初下降的原因,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1.公司信用管理政策

  公司对于采用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客户均会进行个别的信用额度审批,该等审批是基于具体客户的财务情况、所有权结构等信息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与公司合作的历史情况、历史付款能力进行调整。

  此外,公司亦就全部的销售商品形成的信用风险敞口(包含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信用保险,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信保的理赔政策,对于任何逾期的客户,公司有权转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信保进行催收,如进一步逾期超过180日,公司可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信保索赔80%至90%的损失,基于公司严格的信用管理政策,近三年来,公司未发生重大的实际信用风险损失(包括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信保索赔款项)。

  2.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方法与过程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损失准备。具体测试方法与过程如下:

  (1)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有客观证据表明客户还款能力下降、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公司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此类情形主要包括:客户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客户已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客户长期拖欠款项且催收无效等。

  (2)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以各账龄段预期信用损失率作为计提依据,相同账龄的客户通常具有类似的预期损失率,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6个月以内(含)计提依据:鉴于公司客户平均信用期限集中在6个月以内,且历史实际违约率低且违约损失率极低,短账龄款项预计损失率趋近于0%,故对该账龄段按0%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公司历史损失经验及业务实质。

  7-12个月计提依据:对于账龄7-12个月的应收账款,公司考虑违约率较6个月账龄违约率有所增加,考虑公司历史较低的违约损失率并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如天赐材料、新宙邦等电解液/化工行业龙头)的通用会计估计结果,按5%计提预计损失率。

  其他长账龄阶梯比例:对于1年以上各账龄段,公司严格依据自身历史坏账核销数据及损失经验确定阶梯式计提比例(如1-2年、2-3年等档位),经测算该等比例能够充分覆盖各对应账龄段的预期信用损失,具备审慎性。

  3.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期初下降的原因

  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期初下降的原因是公司长账龄的应收账款规模收窄,具体体现在6-12个月应收账款规模收窄。具体详细数据列示如下:

  公司2025年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502.87万元,占应收账款232,066.65万元的0.22%,其中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244.17万元,占应收账款金额的0.11%。2024年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749.93万元,占应收账款139,638.13万元的0.54%,其中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485.55万元,占应收账款金额的0.35%。2025年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期初下降 0.24 个百分点。以下是按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明细: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2025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期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6-12个月应收账款减少4,973.65万元,主要受客户一系列客户的影响,其中2024年应收账款余额 6,014.03 万元,2025年应收账款余额269.20万元,减少金额 5,744.83 万元。

  

  通过上表可知,客户一2024年应收账款余额和2025年新增6个月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已基本完成回款,应收账款长账规模减少。

  综上,2025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期初下降的原因是长账龄的应收账款规模收窄。

  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1)同行业对比情况

  每家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各自根据自身风险特点、客户类型、赊销政策、应收账款管理能力、历史回款情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判断等因素估计得出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由于各公司在上述因素上存在差异,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算结果存在一定差异是符合实际情况且合理的。例如,天赐材料2025年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3.14%;海科新源2025年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5.08%;容百科技2025年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1.10%。

  以下是同行业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

  

  公司2025年底应收账款按账龄分布如下:

  

  (下转D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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