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37版)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归母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企业的收益质量、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体现股东的回报和公司的价值。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本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在盈利能力、利润增长和价值创造方面需要持续改善,不仅依靠单一年度或单一指标达成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亦未将历史年度绝对值作为唯一考核标准,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以2021年至2025年五年平均值为基数,考核基准更能反映公司中长期经营水平;另一方面,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除须达到公司设定的绝对目标外,还须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该相对指标将根据考核年度同行业及对标企业的实际经营表现动态确定。在行业景气上行时,公司需同步达到相应的行业竞争水平;在行业竞争加剧或外部环境波动时,公司仍需保持优于相应比较基准的经营表现。因此,考核目标是否实现同时取决于公司自身持续改善程度以及考核期内同行业、对标企业的实际表现,符合股权激励“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国资委审核批准,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在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8、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9、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8、公司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将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96.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1,788.32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25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控股股东
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本次发行前,九洲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9,953.2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九洲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本次发行对象九洲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九洲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同意九洲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后,九洲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控股股东九洲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20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测算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价格为7.68元/股(假设以2026年8月5日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0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29,953.28万股;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6年12月末实施完毕。
上述有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实施完成时间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相关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实施完成时间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情况最终确定。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假设以截至2025年末的总股本998,442,611股为基础,本次预测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4、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6,567.35万元和44,691.46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均与2025年度相比增长10%、持平及下降10%,上述假设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
5、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等方面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未来实际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在不同业绩增幅的假设条件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上述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系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资产净额将相应增长,公司整体实力得到增强,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相对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下降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高精度、高密度双层及多层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经过二十余年在PCB行业的深耕发展,公司产品已全面覆盖汽车电子、计算与通信、工控医疗、新能源及电源、多媒体与显示等多个应用领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为“高端印制电路板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现有业务的纵向延伸、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本次募投项目聚焦高端PCB领域,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加强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高效供给的战略部署,符合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产业政策方向。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基于现有主营业务,顺应行业高端化发展趋势,响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而作出的重要布局,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高度的协同性。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已经形成一支经验丰富、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PCB研发、生产和管理团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均具有多年的PCB行业从业经验,对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变化、生产工艺管理具有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形成成熟的战略决策能力和高效的执行能力,能够确保募投项目按照既定规划有序推进。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研发队伍,在高速、高频、高多层PCB产品开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支撑募投项目所需的前沿技术开发和工艺优化需求。公司在PCB制造领域深耕二十余年,培养了一大批熟练掌握高端PCB生产工艺的技术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建立了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和技能传承体系,能够为募投项目快速组建具备量产能力的生产运营团队。
2、技术储备
公司在PCB领域持续投入研发创新,已形成较为雄厚的技术储备,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2025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4.28%提升至4.34%,研发费用17,487.81万元,同比增长16.53%;全年共申报专利40项,获授权专利19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根据公司2026年经营计划,公司将持续加大投入,紧密围绕汽车电子、计算与通信等核心市场,聚焦高价值产品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并明确启动高端产品的技术预研,为募投项目储备了充分的技术方向与工艺方案。
3、市场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和客户积累,已具备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品牌声誉,为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推广和产能消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公司坚定实施大客户战略,凭借卓越的技术与交付能力,获得了国内外优秀企业的信赖与认可。公司顺利通过海外头部企业Valeo(法雷奥)的HDI项目认证,与比亚迪、零跑、延锋等战略客户的合作规模显著提升,10层以上高层板、HDI板、高频高速板及埋铜块等中高端产品销售额实现快速增长。
综上所述,公司在人员、技术、客户储备等方面已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核心资源和储备条件,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来,公司将有效整合现有资源,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把握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高端PCB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尚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速内部产业整合,在完善内部管控基础上强化协同运作,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使可能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等。为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进行了详细规划,并制定了《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公司或投资者相应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17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高端印制电路板
智能制造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高端印制电路板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297,877.93万元(最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为准)。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1、本项目尚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程序,审批进度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审批延期或未能顺利获批,将直接影响项目开工、建设及投产进度。
2、下游应用行业技术迭代快、市场竞争激烈,若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需求不及预期或产品价格出现波动,以及工艺调试、设备运行未达预期,均可能影响产能释放与项目预期效益。
3、项目资金投入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本项目投资可能导致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提升,财务压力相应增加;若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客户拓展及订单落地不及预期,还可能面临融资成本上升、产能无法充分消化等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297,877.93万元投资建设“高端印制电路板智能制造项目”。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高端印制电路板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297,877.93万元投资建设高端印制电路板智能制造项目。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本项目投资主体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市场高端印制电路板需求,建设高端高速高多层PCB智能制造项目。项目拟利用依顿电子中山现有园区土地,新建专业化生产厂房,配套实施基建工程、厂房装修、设备购置安装、公辅配套、废水处理、危化品安全管理、仓储物流及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形成面向高端算力硬件的印制电路板规模化制造能力。
(二)投资项目的具体信息
1、项目基本情况
2、各主要投资方出资情况
本次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获得。
3、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本次投资建设项目目前处于初期筹备阶段,尚未开始建设。
4、项目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产品定位于高端印制电路板,产品结构以高多层板(HLC)和高阶高密度互连板(HDI)为主,项目产品主要服务服务器、高速交换机、路由器、加速卡、计算托盘主板以及通信设备等核心算力硬件,重点满足高带宽、低损耗、高密度互连、高可靠运行和长期稳定交付等应用需求。总体来看,本投资项目建设方向明确,市场需求具备支撑,产品定位清晰,建设条件成熟,技术和运营方案具有可实施性,财务测算结果具备一定投资回报基础,风险总体可识别、可管控。项目实施有助于公司提升高端PCB制造能力,优化产品和客户结构,增强企业在算力、高速通信及高端电子装备配套领域的综合竞争力。综合判断,本投资项目具备推进实施的可行性。
(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和自筹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项目围绕公司PCB主业开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随着项目的稳步推进与实施,本项目预计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高端产品布局,增强公司经营实力与盈利能力,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本项目尚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程序,审批进度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审批延期或未能顺利获批,将直接影响项目开工、建设及投产进度。
2、下游应用行业技术迭代快、市场竞争激烈,若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需求不及预期或产品价格出现波动,以及工艺调试、设备运行未达预期,均可能影响产能释放与项目预期效益。
3、项目资金投入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本项目投资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提升,财务压力相应增加;若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客户拓展及订单落地不及预期,还可能面临融资成本上升、产能无法充分消化等风险。
公司将密切跟踪审批及行业动态,强化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及市场拓展管理,积极落实各项应对举措,全力保障项目平稳推进。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16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投资方名称、出资金额: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上海一元航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元航天”)共同组建印制电路板产业生态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为“依顿奎速印制电路板产业生态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标的基金规模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缴出资9,990万元,占基金认缴份额的99.9%;一元航天认缴出资10万元,占基金认缴份额的0.1%。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合伙企业设立尚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投资基金事项的会计认定将遵循会计准则进行审慎处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可能因此发生变化。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本金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PCB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存在较好的投资机会。为抢抓行业发展机遇及投资机会,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提升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一元航天共同组建印制电路板产业生态股权投资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1、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一元航天共同组建印制电路板产业生态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将聚焦 PCB 产业生态,核心投资方向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围绕 PCB 生产所需关键原材料、核心生产设备、专用耗材等国产化标的,开展产业链核心环节投资,以此保障供应链安全、降低生产成本;二是聚焦 HDI 板、高频高速板、刚挠结合板、IC 载板等高端 PCB 及关联领域进行产业前沿生态布局,挖掘并布局技术领先、成长性强的优质项目。
2、该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依顿电子认缴出资9,990万元,占基金认缴份额的99.9%,一元航天认缴出资10万元,占基金认缴份额的0.1%。
(二)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有)
单位:万元
(三)其他基本情况
一元航天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四)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一元航天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 本次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 合作投资基金的具体信息
1、基金的基本情况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投资模式
投资基金的管理及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详见本议案“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股东、人员,未持有该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该投资基金份额,亦未在该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署《合伙协议》,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最终以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一)协议主体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一元航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金额
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依顿电子认缴出资9,990万元,占基金认缴份额的99.9%,一元航天认缴出资10万元,占基金认缴份额的0.1%。
(三)支付方式及出资安排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本基金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其中,一元航天首期实缴出资为10万元,依顿电子首期实缴出资为990万元。后续根据实际完成投资决策和投资协议签订的项目所需投资金额,再由基金管理人启动招款。基金采用项目制运作模式,“一项目一决策、一项目一招款”,非盲池基金。
(四)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PCB产业生态,核心投资方向分为如下两类:
1、产业链核心环节投资:围绕PCB生产所需关键原材料、核心生产设备、专用耗材等国产化标的投资,保障供应链安全、降低生产成本;
2、产业前沿生态布局:聚焦HDI板、高频高速板、刚挠结合板、IC载板等高端PCB及关联领域,布局技术领先、成长性强的优质项目。
(五)合伙期限
基金的存续期限为8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存续期(包括投资期或退出期)可延长2年。
(六)管理费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管理人收取固定的基金管理费,为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2%。
(七)利润分配安排
分配原则:总体可分配收入,按照先本金后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返还投资本金;若有剩余,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的单利6%/年向各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经过上述两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益,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5%分配给普通合伙人,超额收益的95%分配给全体有限合伙人。
(八)管理及决策机制、主要职责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基金内部决策机构,投决会根据协议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决策权。投决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推荐3名委员(包括投决会主任),公司推荐2名委员。投决会所议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对外投资项目须得到全体投决会成员五分之三及以上赞成票的,投资决策有效。
(九)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及由此发生的任何争议,合伙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经协商、调解在30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设立投资基金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将有利于公司抢抓行业发展机遇及投资机会,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提升在行业中的影响力,进而获得一定收益的可能。公司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未形成新的对外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二)本基金主要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或资源互补的领域,其投资业务可能引发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风险。若出现同业竞争,各方将依法公平协商解决,以避免同业竞争;若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六、风险提示
(一)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合伙协议尚未正式签署,本基金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等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本次投资基金事项的会计认定将遵循会计准则进行审慎处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可能因此发生变化。
(三)本基金重点投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的领域,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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