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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6-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8月12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合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恒丰银行合肥分行自2026年8月12日至2027年8月12日期间内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4,79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2,0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债权人加盖公章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40,695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4.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5.5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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