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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6-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8月31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8月3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8月31日

  至2026年8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8月25日9:00至11:30,14:30至17:00。

  (二)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拟报名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可携带下述文件至登记地点或将下述文件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公司邮箱ir@fz-highton.com完成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合伙企业股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股东账户卡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二)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三)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

  联系人:黄甜甜

  联系电话:0591-88086357

  邮政编码:350004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8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6-075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事项概述

  1、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已于2025年6月11日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共计879.50万股;于2025年11月7日完成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共计203.0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3日、2025年11月11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2、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6年4月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7,846,30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8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392,315.40元,转增445,366,227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373,212,53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3、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2025年至2026年6月30日共实施完成了6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计回购注销206.09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0日、2025年7月16日、2025年12月4日、2026年1月21日及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4、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登记数量为1,858,500股,第二个行权期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登记数量为1,272,620股;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登记数量为345,000股;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登记数量为1,13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7月2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年第二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注册资本、总股本变更及公司治理等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6-072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投资建造多用途重吊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2艘62,000 DWT多用途重吊船。

  ● 投资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不含税)。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因船舶建造期限较长,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如期建造完成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造多用途重吊船的议案》,为进一步扩大运力规模,完善船舶队伍体系的建设,同时有效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同意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国际”)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不含税)投资建造2艘62,000 DWT多用途重吊船,并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签订建造船舶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026年8月14日海通国际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签署了建造船舶合同。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简介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0日,注册地为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注册资本63,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戚文川。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是国内十强民营造船企业、泰州国家级船舶出口基地骨干企业之一。公司是首批进入工信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白名单”企业,通过工信部及江苏省经信委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条件评价,获得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环境、能源和两化融合五大管理体系认证。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建造2艘62,000 DWT多用途重吊船

  2、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不含税)

  3、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融资等

  四、船舶建造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约主体

  买方(委建方):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

  卖方(建造方):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2、船舶规格:62,000 DWT多用途重吊船

  3、合同金额:合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不含税)

  4、支付方式:根据船舶建造进度分期付款

  5、交船时间:卖方应于钢板切割完成后的12个月内将船舶交付给买方。若因合同条款允许的某些原因导致船舶建造延误或者按合同要求的任何工作出现延误,则上述规定的船舶交付日期将相应地顺延

  6、交船地点:靠近船厂的安全且可交付的水域内或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安全且可交付的水域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船队结构,扩大船队规模,助力中国先进制造业走向全球,同时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

  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因船舶建造期限较长,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如期建造完成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6-073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追加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障融资租赁业务有序推进,公司拟追加担保额度为融资金额0.57亿美元及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全资子公司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1日和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将分别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由公司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84亿美元,并由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董事长戚文川及董事、总经理张涛提供反担保;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100%股权、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100%股权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质押,用于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此外,上述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将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大银川海运有限公司、大昆明海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计担保金额为固定租金不超过1.39亿美元,浮动租金与指数挂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和2026年6月30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障融资租赁业务有序推进,公司拟追加担保额度为融资金额0.57亿美元及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全资子公司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相关合同尚未签署,最终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代表公司签署具体的合同等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拟追加担保额度为融资金额0.57亿美元及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全资子公司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交易相关合同尚未签署,最终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代表公司签署具体的合同等文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障融资租赁业务有序推进,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93,559.84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7月31日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9.17%;其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410,729.1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0.85%,为其他第三方担保余额为82,830.6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2%。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6-071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 近三年公司业绩

  

  (三)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2023年8月15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2023年10月13日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分别于2023年9月19日、2023年10月30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部分的登记工作。

  2024年6月6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分别于2024年6月19日、2024年7月3日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于2024年10月22日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2025年5月20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分别于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6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于2025年11月5日、2025年11月7日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系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68.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鉴于公司目前处于自主行权期,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发生变动,暂以截止2026年8月13日股本总额为计算依据,下同)137,489.2580万股的0.70%。本次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剔除公司已注销的股票期权及已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考虑权益分派的影响),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有合计5,105.2718万份/万股权益在有效期内。本次拟授予权益968.00万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权益6,073.2718万份/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137,489.2580万股的4.4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二) 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4人,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 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6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6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23元的50%,为每股5.6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44元的50%,为每股5.22元。

  七、 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合格”、“不合格”两档。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等级确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衡量公司主营业务效益的综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4、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

  7、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5、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7、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8、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协商离职等任何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审议当日对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6年8月14日收盘价预测算)—授予价格,为每股5.71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9月初实施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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