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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农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6-035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青农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6年8月24日

  2.青农转债到期兑付价格:人民币108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青农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8月25日

  4.青农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8月19日

  5.青农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年8月20日

  6.青农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8月24日

  7.青农转债摘牌日:2026年8月25日

  8.根据安排,截至2026年8月24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青农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青农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青农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9.在青农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4日),青农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青农转债转换为本行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3.88元/股。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0号”文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发行了5,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亿元,期限6年(即2020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856号”文同意,本行50亿元可转债于2020年9月1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青农转债”,债券代码“128129”。

  根据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8月31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3月1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6年8月24日)止。

  二、青农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青农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人民币108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青农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规定,青农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8月24日,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26年8月19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农转债”。青农转债将于2026年8月20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4日),青农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青农转债转换为本行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3.88元/股。

  四、青农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青农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8月24日,兑付登记日为2026年8月24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6年8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青农转债持有人。

  五、青农转债到期兑付金额

  青农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8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8月25日。

  六、青农转债兑付方法

  青农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青农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青农转债摘牌日

  青农转债摘牌日为2026年8月25日。自2026年8月25日起,青农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青农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青农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行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青农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青农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8元(税前),按最后一期利息额每张2元计算,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7.6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持有青农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青农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元(含税)。

  3.对持有青农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青农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持有青农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66957767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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