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6 证券简称:冀东装备 公告编号:2026-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案件金额4140.2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本案件的一审判决,盾石建筑公司的相关债权主张得到了支持。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辉县法院”)受理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盾石建筑”)起诉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4140.20万元。详见2026年6月16日公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年8月18日盾石建筑公司收到辉县法院发来的(2026)豫078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工程第一标段工程款(含质保金)10528375.18元及逾期利息,第二、三标段工程款3087366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其承建的案涉位于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日产5500吨协同处置10万吨/年垃圾发电飞灰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异地迁建技改土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41402037.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90000元。
(四)被告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第二、三标段工程款30873662.22元及逾期利息、第三项款项律师费9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以被告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四项款项包括工程款30873662.22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辉县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本案件的一审判决,盾石建筑公司的相关债权主张得到了支持。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备查文件:
1.(2026)豫078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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