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99 证券简称:惠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1号惠科工业园厂房1栋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智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16人,代表股份4,554,111,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81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4,493,88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68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607人,代表股份60,229,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1%。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的姚鹏律师、江丹丹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四、 备查文件
1、惠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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