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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31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无

  

  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2026年6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需求,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及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180,000万元,具体以实际保证合同履行金额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对子公司盾安金属(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泰国”)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盾安金属(泰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No. 7/278 Moo 6, Mab-yang-pond Subdistrict, Pluak Daeng District, Rayong Province

  签字董事:罗高成

  成立日期:2008年06月23日

  注册资本:1,671,247,300泰铢

  主要股东: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空调零部件等。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15,495.61万元,净资产为104,419.5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59%;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4,115.44万元,净利润为1,340.19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6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12,989.66万元,净资产为101,164.9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0.47%;2026年半年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4,016.78万元,净利润为1,856.66万元。(未经审计)

  3、经查询,未发现盾安泰国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债务人:盾安金属(泰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3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五、此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盾安泰国通过授信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为盾安泰国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盾安泰国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满足盾安泰国经营发展需要。此次担保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80,000万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3,020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95%。公司及子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6-03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对“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以及“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与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财会〔2026〕7号),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该解释施行日新增的该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32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投资品种主要涉及铜、锌、铝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2、交易额度:授权期限内套期保值业务流动性保障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3、特别风险提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固有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继续开展铜、锌和铝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本次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大宗原材料铜、锌、铝等是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其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开展铜、锌和铝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通过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规避和减少因其价格波动引起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预计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及场所: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原材料,且为在期货公司交易的铜、锌和铝等商品期货交易合约,交易场所仅为场内。

  2、业务开展期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3、预计投入资金额度:公司根据公司产能规模、主要客户市场需求,拟进行铜、锌和铝等买入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同时对库存铜、锌和铝等进行卖出套期保值操作。公司拟安排等值人民币 7,000 万元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流动性保障,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投资额度。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5、合约期限:公司所开展的所有大宗原材料期货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业务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开展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并由期货工作组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7、实施主体:公司及子公司。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铜、锌和铝等期货品种在国际国内都是成熟品种,套期保值也是行业控制价格风险的通行做法,因此通过开展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公司根据客户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铜、锌和铝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可以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规避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公司已建立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范围的审核流程、审批权限、风险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与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成立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

  四、套期保值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经营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单纯套利性交易操作,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开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但期货市场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为规避市场大宗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将作为大宗材料需求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期货交易时机与恰当的数量比例,可避免由于现货与期货基差变化异常造成重大损失;但不确定突发事件可能会发生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背离或市场大幅波动,从而造成公司被迫平仓产生较大损失或无法通过交割现货实现盈利。

  2、流动性风险:公司根据生产需求产生的大宗材料采购计划,适时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考虑月份合约的流动性和月份合约间基差,尽量选择流动性好的期货合约,避免由于流动性差造成建仓成本和平仓成本提高。对远月有需求但远月合约流动性差,基差不合理的考虑利用近月合约保值再滚动移仓方式操作。

  3、信用风险: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商品期货价格大幅波动,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期货交易上的损失。

  4、操作风险:由于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存在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6、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如果公司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套期保值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规定了该业务的操作程序,同时加强对相关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培训,避免操作风险,建立异常情况报告机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2、公司成立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业务的管理机构,总裁为期货小组负责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财务部门具体进行业务操作,供应链管理部门、营销管理部门配合工作,内控部门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在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及时平仓以规避风险。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保证本次套期保值业务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不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了规避大宗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管理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保障经营利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公司就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3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及外汇期权等业务。

  2、交易额度: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等值外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18,000万美元(含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投资额度。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操作仍存在市场风险、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和客户违约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为有效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18,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次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发展,出口销售收入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将汇率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降低汇兑损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公司决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及币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为美元、欧元、泰铢等公司业务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及外汇期权等业务。

  2、业务规模: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等值外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累计金额不超过 18,000万美元(含等值外币),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投资额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3、授权及期限: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由财务部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4、交易平台:具备外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5、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6、实施主体:公司及子公司。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国外收入占比逐步提升,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加大,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利于公司规避和防范公司因国际业务拓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当前公司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也是切实有效的。公司及子公司具有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

  综上所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是切实可行的。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远期结汇业务:公司将根据产品成本(构成基本为人民币)和市场风险确定是否签订远期合约,签订合约后相当于锁定了换汇价格,通过远期结汇业务将有效抵御市场波动风险,保证公司合理及稳健的利润水平。

  货币互换业务:主要是通过调整资产或负债的币种,使资产和负债币种得以匹配,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其他衍生工具包括期权等主要在无法签订普通远期结汇业务或成本过高时进行操作,仅作为以上单边业务的补充。

  以上业务均存在真实业务背景,不存在投机行为。

  2、汇率波动风险

  在公司按外汇管理策略锁定远期汇率后,外汇汇率实际走势与公司锁定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形成公司损失;在外汇汇率变动较大时,公司锁定外汇套保合约与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不一致时,将形成汇兑损失影响;若汇率在未来未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保合约偏差较大也将形成汇兑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

  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也是切实有效的。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以锁定汇率风险目的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签订交易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投融资)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4、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5、公司内控部门将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就相关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管控制度,审批、执行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12月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和章周虎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5日(以下简称“公示期”),公司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在授予前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已就前述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知阶段(即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8日)向截至当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月3日)的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前述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六)2024年1月2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99.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和章周虎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七)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并同意以6.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以13.21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499.0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前述授予事项。

  (八)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九)2025年7月28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十)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2025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65,436,182股减少至1,064,602,139股。

  (十二)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十三)2025年11月25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6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十四)2026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3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未能在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公司将对到期未行权的1,744,866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026年2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十五)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十六)2026年6月25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十七)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十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第一期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61元/股调整为6.51元/股,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21元/股调整为13.11元/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8月11日。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且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现金红利已实际发放,未由公司代收。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6.61-0.10=6.51元/股。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本次调整后的每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3.21-0.10=13.11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分别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2025年9月27日,公司发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年11月25日,根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确定以2025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7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10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八)根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第二期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05元/股调整为6.95元/股,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10元/股调整为14.00元/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8月11日。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且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现金红利已实际发放,未由公司代收。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7.05-0.10=6.95元/股。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本次调整后的每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4.10-0.10=14.00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分别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3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章周虎先生、胡杰武先生、严红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发出表决单9份,收到有效表决单9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董事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董事长方祥建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6-031)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公司编制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该议案附件为上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公司编制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该议案附件为上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方祥建、章周虎、李建军、冯忠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冯忠波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关联董事李建军、冯忠波、金国林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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