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9月14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9月1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2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9月14日

  至2026年9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6年9月8日9:00-11:30,13:00-17:00。

  (二) 登记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前台

  (三) 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 法人股东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 以上文件报送以2026年9月8日17:00前收到为准。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法务部

  电话:010-87227460

  传真:010-87765964

  邮箱:zqsw@nnlighting.com

  (二) 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食宿、交通、通讯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9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3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新签项目情况

  

  注1:新签项目数及新签合同金额包含已签署合同的项目,不含已中标尚未签署合同的项目。注2:以上智慧城市数据不含公司智慧停车运营业务。

  二、 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

  上述经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2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8月27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视频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8月18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宫殿海主持,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子公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战略转型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王新才、刘景呈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定《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王新才、刘景呈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实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或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配合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合同文件;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王新才、刘景呈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6年9月14日下午2:30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6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公司代码:605178                                公司简称:时空科技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4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 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战略转型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96.32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908.00万股的4.00%。其中首次授予332.9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6%,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4.00%;预留63.4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4%,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00%。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1.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0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256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9.53%,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5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3.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7.03元的50%,为每股33.52元;

  2. 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5.02元的50%,为每股32.51元。

  七、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相关权益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 ①上述 “营业收入”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并扣除贸易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总收入;②公司正在推进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合劲威”)事项,若考核期内完成对嘉合劲威的收购及并表,上述“营业收入”应剔除嘉合劲威并表的影响。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度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度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 ①上述 “营业收入” 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并扣除贸易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总收入;②公司正在推进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合劲威”)事项,若考核期内完成对嘉合劲威的收购及并表,上述“营业收入”应剔除嘉合劲威并表的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或终止本计划。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内部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结果(S)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指标目标的设置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周期变化,历史业绩波动以及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等多个因素,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以推动公司业务战略和目标的实施和完成,保证公司业绩稳定增长,为股东创造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各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 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 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 本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数量和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包括预留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 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 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 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4.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 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 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 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7.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 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26年9月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的332.91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11,615.23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说明:

  1.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