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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原审本诉原告起诉金额为23,727.98万元,公司反诉金额为17,394.8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支付义务,该事项将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影响。2025年末,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调整智慧能源产业园固定资产原值,并就有关利息及相关费用等计提营业外支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工程”)因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关于与南海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6年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14.01万元及利息(以11,014.01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0日起,按2024年8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桩赶工费661.74万元;

  3、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汇票贴现手续费822.22万元;

  4、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疫情停工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31.78万元、劳务人员窝工费200.07万元、防疫措施费38.84万元、住宿费71.93万元、伙食费39.06万元;

  5、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665.44万元、伙食费72.84万元;

  6、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3,768.20万元;

  7、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公司水电费664.34万元;

  9、驳回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10、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2026年1月,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03民终16701号】,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

  2、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九项;

  3、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南海工程支付工程款10,407.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407.92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南海工程支付疫情停工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31.78万元、劳务人员窝工费200.07万元、防疫措施费19.42万元、住宿费35.96万元;

  5、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南海工程赔偿工期延误期间管理人员工资损失665.44万元;

  6、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南海工程在工程款10,407.92万元范围内就智慧能源产业园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南海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南海工程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支付义务,该事项将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影响。2025年末,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调整智慧能源产业园固定资产原值,并就有关利息及相关费用等计提营业外支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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