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876 公司简称:鼎胜新材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方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6年8月28日,公司总股本929,267,21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2,926,721.30元(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9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9月1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9月17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9月17日
至2026年9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分别详见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9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镇江市京口经济开发区金润大道392号 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原件。
2、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参与现场会议,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信函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公司不接受股东电话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玲、张潮
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传 真:0511-88052608
电子邮箱:dingshengxincai@dingshengxincai.com
邮 编:212141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9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75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72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等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怡雯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均出席本次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对公司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起草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文件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起草完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进行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所在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对2026年“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情况出具了评估总结。
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和核对,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
6.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含本数),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0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646.33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市场情况变化、公司实际情况等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07、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08、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0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6.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作出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4)决定并聘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
(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变化及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做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6)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7)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注册资本的增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其他备案事宜;
(8)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审核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
(11)在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第(6)(7)(8)项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
公司提请股东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前提下,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可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73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且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646.33万元。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所提升,由于本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使用周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被摊薄。
(一)主要假设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7年6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202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929,267,213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21,646.33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以2026年8月28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截至定价基准日公司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80%测算的发行价格,则发行股份数量为6,803.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价格和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287.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643.30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如下三种情形:(1)与2025年度持平;(2)比2025年度增加20%;(3)比2025年度减少20%;
6、假设2026年度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202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暂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方式计算。
根据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产生预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公司短期内的每股收益将有所下降。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释放,公司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公司每股收益预计将相应增加。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存在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规模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但从中长期来看,随着项目陆续建成并产生效益,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得以进一步提高,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会逐步上升。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助力公司长期稳健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投项目系围绕公司现有电池铝箔主营业务实施的产能扩充及技术改造,主要包括新增电池铝箔(光箔)产能、扩大涂碳电池铝箔产能并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升级,是对公司现有产能规模及产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具有较强相关性,所采用的生产工艺、销售模式及客户类型与现有业务基本一致,可充分依托公司现有技术积累、生产管理经验、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及市场影响力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及目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1、人员与技术储备
公司深耕铝箔行业二十余年,已建立覆盖采购、生产、销售、研发及管理等环节的专业化人才团队,具备较为成熟的生产组织及项目实施经验。技术方面,公司已形成“合金设计—精密轧制—表面处理”一体化技术体系,在超薄、高强韧、低针孔率电池铝箔及涂碳工艺等领域形成了较为深厚的技术积累,并拥有多项行业优秀专利及产学研合作成果。公司现有人员、生产工艺及技术储备与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较高匹配度,可为新增及技改产能的建设、调试及稳定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2、市场储备
公司已与CATL集团、比亚迪集团、ATL集团、LG新能源、亿纬锂能、中创新航、蜂巢能源、SK新能源、三星SDI、欣旺达等国内外主要锂电池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多次获得核心客户授予的优秀供应商、最佳合作伙伴等荣誉。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2021年至2025年公司电池铝箔产销量及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国内第一,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客户基础。本次募投项目主要用于扩充电池铝箔及涂碳电池铝箔产能,产品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客户需求具有较高契合度,可依托现有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及全球化交付能力实现市场拓展,为新增产能消化提供较为充分的市场基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二)积极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快主营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产能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有力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管理层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优化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发行所筹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提升内部运营管理水平,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并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公司将制定更为高效的资金运用方案,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同时加强成本管理,以全面且有效地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此外,公司将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系的构建,改进激励机制,以充分激发员工的潜力和积极性。通过这些措施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相关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醒投资者,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人做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与本人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77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
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
(一)2021年7月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2021年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明,2021年4月29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0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拆借款52,5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9%,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有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858.36万元未能收回,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2021年1-3月,公司继续新增拆借款3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7%。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强调事项段的说明。上述拆借款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全部收回。
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与控股股东鼎胜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鼎胜集团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周贤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规范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行为,未能积极监督并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人员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香、宋阳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也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周贤海作为实际控制人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上述占用资金在2021年4月30日前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贤海,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诚,时任财务总监李香、宋阳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2022年4月受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下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胜新材)(〔2022〕3号)》,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
自鼎胜新材2018年4月18日上市以来,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实业)一直为鼎胜新材控股股东,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贤海同为鼎胜实业实际控制人。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轻合金)为鼎胜实业全资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旭美)为杭州轻合金全资子公司即鼎胜实业二级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左岸)为鼎胜实业全资子公司。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自鼎胜新材上市以来,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
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经查,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鼎胜新材及其子公司杭州鼎胜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杭州鼎福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预付货款、设备款、借款和内部转款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杭州蓝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基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华景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镇江市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对鼎胜新材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2018年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杭州轻合金全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9,300万元,当年归还4,300万元,期末余额为5,000万元。2019年鼎胜实业子公司杭州旭美、杭州左岸全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25,000万元,当年归还20,000万元,期末余额为10,000万元。2020年鼎胜实业子公司杭州旭美、杭州左岸全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52,535万元,当年归还57,535万元,期末余额为5,00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3月2日,鼎胜实业子公司杭州旭美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38,000万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均已归还。
以上事实有鼎胜新材定期报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是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披露。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鼎胜新材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鼎胜新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周贤海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宋阳春、财务总监李香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周贤海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鼎胜新材资金总监韦敏具体实施和参与了资金占用,并故意隐瞒公司实际资金流向,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二、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针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如下:
(一)偿还占用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绝对保证未来不再发生类似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经深刻认识到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错误和后果,截至2021年4月28日,控股股东已全部归还占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约2,314.81万元。
(二)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
公司就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及公司整改计划,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独立董事做了专项汇报。
独立董事听取并提出建议如下:1、请公司及控股股东尽快处理资金占用一事,降低此事对上市公司影响;2、确保不再发生;3、公司应加强内部治理,按照要求合规经营。
(三)组织内部培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持续规范运作能力
2021年4月19日,公司与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审计机构一起组织对公司相关人员开展了关于公司规范治理(资金占用)的内部专项培训,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充分深入学习关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同时,公司进一步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其他一切违法违规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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