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分别满足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智信息的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智信息分别与广东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10,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借款提前到期/债权人对外承付/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贴现票据到期/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及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技术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佳都技术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为分别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佳软件、华之源的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珠支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华佳软件、华之源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分别签署的主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44180120260018038、44180120260016839)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393.279812万元、210.5945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之源、佳都智通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77,05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 内部决策程序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公司于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2026年度向全资子公司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智信息、华佳软件分别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75,000万元、116,500万元、436,500万元、30,000万元、8,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为最高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包含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8亿元以及为子公司提供的5.65亿元厂商信用担保的2026年度担保总额度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智信息、华佳软件的担保余额分别为50,225.87万元、15,762.06万元、70,733.72万元、185,243.64万元、0.00万元、3,005.39万元,可用担保额度分别剩余69,774.13万元、59,237.94万元、45,766.28万元、251,256.36万元、30,000.00万元、4,994.61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电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智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智信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佳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一)至(四)的担保协议均为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主要条款如下: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下称: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8)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9)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
(10)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3,0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六)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关于华佳软件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华佳软件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393.279812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关于华之源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10.5945万元人民币
以上(六)至(七)的担保协议均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共同主要条款如下: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签署的关于华之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8,500万元人民币
(九)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智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77,050万元人民币
以上(八)至(九)的担保协议均为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主要条款如下: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各全资子公司的稳健运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及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于公司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65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88.00亿元、厂商信用担保5.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8.74%;公司及子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71.92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金额66.27亿元、厂商信用担保5.65亿元),其中,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8.33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余额46.78亿元及厂商担保余额1.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61.28%。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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