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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解释第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解释第20号”)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规定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自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财会〔2026〕7号),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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