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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下转D13版)

  公司代码:601012                                       公司简称:隆基绿能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详见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一、(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及“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6-045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债券代码:244101       债券简称:GK隆基01

  债券代码:244386       债券简称:GK隆基0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积极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详见公司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2026年上半年,公司根据行动方案积极落实各项相关举措,现将主要工作进展报告如下:

  一、前瞻BC布局引领产业升级,光储协同战略打造新生态

  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供需矛盾持续突出,仍处于深度调整期。国内终端需求阶段性回落,带动全球新增装机下滑;海外各区域加速构建本土供应链体系,提升自主供应能力。光伏行业发展逻辑正从产能规模扩张转向产品价值深耕,随着光储融合趋势持续加速,行业竞争已经从单一组件产品竞争升级为场景定义能力和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综合较量。

  2026年上半年,面对严峻的行业形势与外部挑战,公司聚焦BC价值引领和光储协同战略夯实核心竞争力,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率持续稳居行业优秀水平,依托前瞻布局、安全现金储备及稳健财务水平,构筑起行业领先的风险屏障与可持续经营底盘。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硅片出货量48.91GW(其中对外销售18.98GW),组件出货量29.93GW,在上半年国内市场需求回落背景下,公司深化“一国一策”战略,优化出货结构,实现海外组件销量同比增长超26%,组件海外收入占比跃升至65%以上。受益于前瞻的技术布局,报告期内公司BC产品进入量产领先、规模化提速阶段,实现BC组件销量19.55 GW,同比强劲增长125%,出货占比大幅提升至65%以上。公司持续丰富高效化、场景化产品矩阵,推动BC产品降本提效技术量产导入。报告期内自研ACM(纳米合金矩阵式接触)技术GW级电池、组件规模化投产,依托前沿科技材料开发与技术创新,实现BC组件效率与可靠性升级。

  同时,公司加快构建光储协同生态,推出覆盖大型电站到工商业园区的“LONGi ONE”全场景光储一体化产品,凭借自研储能集成技术与全球品牌渠道优势实现储能业务签单突破。公司将加快搭建全球本地化交付与服务体系,稳步推动公司由光伏产品供应商向光储一体化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服务商转型。

  二、研发创新夯实核心竞争力,突破性量产技术集中落地

  截止2026年上半年,公司获各类授权专利数量4,100余件,已取得BC相关专利授权630件,围绕光储核心技术及配套装备技术领域全方位夯实技术研发实力。

  报告期内,公司深耕光储领域关键环节量产技术攻关,实现ACM技术、一体化导电背板技术、叠片技术、隐藏汇流条技术、控温合金互联技术、智能组件技术、全向防积灰组件技术、LONGi One OS技术等多项可量产创新成果落地,持续扩大BC技术和光储生态竞争优势。在前沿钙钛矿叠层领域,经欧洲太阳能测试机构(ESTI)认证,公司自主研发的晶硅—钙钛矿叠层太阳电池转换效率达到35.5%,再次刷新钙钛矿叠层电池转换效率世界纪录。依托创新泰睿硅片技术平台,公司持续推出电阻率高一致性、高寿命、低氧的高性能整片及半片系列硅片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新材料开发和装备智能化保持成本领先优势。

  三、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持续提升可持续发展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深化董事会建设,依法规范召开董事会2次、股东会1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为推动独立董事深度参与公司治理,组织全体独立董事前往控股子公司苏州隆基精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深入了解储能业务运营情况,通过专门委员会和常态化沟通报告等多渠道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设。公司以持续技术创新驱动降本增效,引领全球能源转型,已连续十年上榜《财富》中国500强榜单。同时,公司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经营战略和业务流程,积极践行ESG社会责任,报告期内斩获2026年度 EcoVadis企业社会责任评级集团级金牌,跻身全球参评企业前 2%,并第四次成功入选“2026《财富》中国ESG影响力榜”,可持续治理成效持续获广泛认可。

  四、强化“关键少数”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持续压实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责任,通过监管培训、资本市场双周报等形式提升“关键少数”规范意识,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公司“关键少数”积极主动担当,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及创始人兼首席技术官、中央研究院院长李振国先生自2024年二季度起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与公司共渡行业周期。公司持续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成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推动董事、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有效联动,并建立薪酬追索支付机制。落地实施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推动核心员工与公司“光储一体化”长期战略目标的协同一致。

  五、践行投资者为本理念,构建规范、高效沟通体系

  公司牢固树立以 “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围绕投资者关注的行业趋势及企业经营核心指标开展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经营风险,坚决防范概念炒作、“蹭热点”行为,以规范、透明、有效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利益。持续完善多元化沟通平台,在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后,以电话会议与文字互动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以“面对面沟通”的形式组织管理层在业绩说明会和股东会上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常态化通过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券商策略会、电话会议、现场调研、上证e互动、投资者热线及邮箱等多种渠道,与各类投资者开展高质量互动。报告期内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质效。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推动落实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各项措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通过稳健经营、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不构成公司承诺,方案的实施进展可能受行业发展、经营环境、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2026-047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债券代码:244101        债券简称:GK隆基01

  债券代码:244386        债券简称:GK隆基0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无需提交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6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20号”),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新发布的准则解释第20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20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1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6-044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债券代码:244101        债券简称:GK隆基01

  债券代码:244386        债券简称:GK隆基0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全体委员事前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9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募集资金2026年半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募集资金2026年半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修订对照表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全文。

  表决结果:9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1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6-046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债券代码:244101       债券简称:GK隆基01

  债券代码:244386       债券简称:GK隆基0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2026年半年度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5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隆基绿能”)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2026年半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绿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9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公司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减免降低部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减免本公司发行登记费用不含税金额350,000.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6,965,312,200.00元。    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公司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19年5月7日、2021年4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9月5日,公司(甲方1)及相关子公司(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6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0年8月1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9月5日,公司(甲方1)及相关子公司(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6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年2月10日,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分别指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11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铜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9月5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金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5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6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3月28日,上述 8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2月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8,211.0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21,698.82万元中的120,000 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节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下转D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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